史上“运气最差”的首席大法官坦尼的无奈
发布日期:2013-06-2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梅敌寒

美国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接受公共事务电视台(CBSPAN)记者采访时,曾幽默地称美国第五任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是运气最差的前任。由坦尼撰写斯科特案的判决书不仅被认为是美国十九世纪最糟糕的宪法判决,而且成为引发南北内战的重要原因。由于该案的广为人知、以及坦尼其他资料的相对匮乏,使得国人的视野中的坦尼几乎成了恶名昭彰的斯科特案的代名词。必须指出的是,坦尼对美国宪政的贡献丝毫不逊色于我们耳熟能详的马歇尔。1972年,美国60多位法学家、历史家以及政治学家在对历届最高法院大法官进行的评价中,坦尼被评为12位最好的大法官之一。

罗杰·B·坦尼(Roger B. Taney)并非等闲之辈,他于1831-1833年任司法部长,1833-1834年任财政部长18351月,杰克逊总统提名他为大法官,由于辉格党的反对,参议院以2421决定暂缓考虑对他的提名。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逝世后,杰克逊总统不改初衷,坚持将坦尼提名为首席大法官,1836315,参议院以29:15通过了对坦尼的任命。

坦尼就任之时,美国建国已有60年,版图增加了一倍多,人口增加了三倍多,美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剧烈变化:工业革命方兴未艾,民主政治不断扩展,社会和地区矛盾凸现。由于法律只能调整稳定的社会关系,对于一个剧烈变革的社会,法律显得特别力不从心,坦尼的许多判决引发了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争论。

捍卫宪法还是不识时务

人身保护令是美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主要在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防止不经过正当程序拘留疑犯。美国建国之初,由于联邦与州之间的权限并不清晰,州运用人身保护令干预联邦权的情况并不鲜见。在涉及人身保护令的埃布尔曼诉布思案中,一位威斯康星州的废奴主义者因违反《联邦逃奴法》而被联邦法院判处刑罚。但在该案审理前、甚至在联邦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州法官仍坚持认为,联邦法院对这名废奴主义者的监禁是非法的,因而下发人身保护令命令联邦官员立刻释放他。在该案判决中,坦尼指出,州法官无权干涉此类属于联邦司法管辖的事项,允许这样的干预“将颠覆联邦统治的基础。”只要宪法存在一天,“最高法院必将与之同存,从而可以通过平和的司法程序解决各种统治权之间的激烈冲突。而在其他国家,这样的冲突只能通过武装斗争得以解决。”坦尼的判决遭到废奴主义者激烈抨击。

而在梅里曼案中,坦尼下达人身保护令的做法又被民众指责为“偏袒叛徒”。美国内战爆发后,为稳定后方,林肯总统下令在一些不稳定地区中止人身保护令。这时,约翰·梅里曼因为反盟军行为而被军方逮捕,首席大法官坦尼根据梅里曼律师的申请,要求作出拘押决定的将军偕同梅里曼本人到法庭接受调查。但军方仅派出一名低级军官到庭宣读了将军有权暂停人身保护令的声明。坦尼当即以藐视法庭为由向军方签发一份传票,命令将军第二天到庭接受调查,但军方将送达传票的人拒之门外。第二天开庭时,得到消息的群众将法庭挤得水泄不通,面对没有被告的法庭,坦尼命令书记员记下他的意见,并以私人信件形式寄给林肯总统。坦尼指出,只有议会有权暂停人身保护令,因而林肯的做法是违宪的。如果行政部门不顾司法权而代之以容许军事统治的话,那么,美国人民从此将不再生活在法治政府之下,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将不再受法律的保障,而要仰息于军区司令官的喜怒好恶了!坦尼的做法受到舆论攻击,一些人甚至指责他骨子里是个叛乱分子,引来一片杀声。

个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较量

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一个州不得通过损害契约自由的法律。马歇尔时代的最高法院在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中(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中明确了宪法契约条款的覆盖范围:各种形式的产权,不论是个人的还是法人的,也不管是来自契约还是来自市场,都可以得到契约条款的保护。但坦尼却不顾先例,对契约条款作出了限制解释。

1837年的查尔斯河桥梁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宪法契约条款的保护范围:1785年,马萨诸塞州以特许状形式允许查尔斯河桥梁公司建造一座桥,并授权该公司在桥梁投入使用后的40年内征收过桥费,后来又将收费时间延长了30年。作为连接波斯顿市区与周围地区的重要通道,查尔斯大桥不仅使公司股东在大桥建成后不久收回了成本,还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随着波斯顿地区商业的发展,1828年,马萨诸塞州又特许沃伦桥梁公司在该桥的旁边建造一座新桥,并规定过桥费征收到建桥费用收回为止,届时沃伦桥将转为州的财产并免费通行。这一决定打破了查尔斯大桥的垄断地位,因此,查尔斯河桥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发出停建新桥的命令,因为州准建新桥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契约条款。到1837年最高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时,沃伦桥不仅已经建成通车,而且成功收回建桥成本并转为免费桥。由坦尼撰写的判决书指出,在私有财产权被神圣地保护的同时,我们绝不可忘记社会也享有权利,每一个公民的幸福和康乐都依靠忠实地维护这些权利。因此,对公司的授权应该作狭义的解释,以维护社会的权利:当私有财产权与公众的权利相冲突时,当以后者为先。既得利益者对这一判决予以猛烈攻击,认为是“对富有阶层的一种血腥的谋杀。”

斯科特案的孰是孰非

斯科特案的基本案情是,斯科特是密苏里州的一个奴隶,由于其曾跟随主人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其他自由州旅居,在废奴主义者的支持下,他要求根据密苏里妥协案的规定获得人身自由。对于这个棘手的案件,本来多数大法官主张回避斯科特是否可视为美国公民,是否具有在联邦法院诉讼的资格等基本问题,而是遵从最高法院在1850年斯特雷德诉格雷厄姆案中确立的先例,将斯科特的身份交由他目前所居住的州法解决。

但是,期待就奴隶制问题作出一个最终判决的各方不断对最高法院施加压力。詹姆斯·布坎南总统亲自写信给最高法院大法官,询问斯科特案能否在他的就职仪式前宣判,希望判决能够平息奴隶制问题引起的骚动。在就职演讲中,布坎南总统继续对最高法院施压。甚至后来对该案判决进行猛烈抨击的林肯当时也表示,合众国最高法院是判决这类问题的裁判机构,我们将服从它的判决。一些政客还针对大法官进行有目的的游说,迫使大多数大法官调整原定方案。最后,最高法院以7:2达成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坦尼受命撰写了判决书。但判决引起“暴风骤雨般的诅咒”却是坦尼不曾预料的。

回首坦尼时期最高法院的历史,那种争论和喧嚣似乎既熟悉又陌生:坦尼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却与美国内战时期的国家政策,以及废奴运动的历史潮流相悖;他限制宪法契约条款的判决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似乎又于法无据;引来轩然大波的斯科特案他曾努力回避过,又迫于种种压力不得不做出判决。如同今日中国社会中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和解,不时遭到“于法无据”、“花钱买刑”的诟病;对嫖宿幼女的人严格依法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司法机构,往往又被指责为“为奸淫幼女者提供保护伞”,这种法制相对落后与社会剧烈变化之间的矛盾,使得司法机关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承受着更多的希冀和骂名。坦尼经受的种种诟病以及迟来的赞誉,应该也是法治生长必须经历的过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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