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官“集体招嫖”案,给舆论投下一枚重磅炸弹,引发人们对司法官员腐败的贬斥之余,也勾连起类似“侦探式反腐”权利冲突的法治争辩。爆料人如同幽灵般跟随法官,记录下一段段灯红酒绿的隐秘生活,这样的反腐方式是否妥当?偷拍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人们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折射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立场与权益选择。
近年来,网络反腐风起云涌,尤以曝光官员私密丑闻的方式最为引人注目。或偷拍,或窃听,在信奉“有图有真相”、“用视频说话”的网民行动中,一批问题官员纷纷陷入“日记门”、“艳照门”、“不雅视频门”。这样的反腐举措让不少官员如坐针毡,也令一些法律界人士产生担忧。法治社会,以刺探官员私生活的方式挖掘反腐线索,究竟面临哪些权利风险?又会不会将我们引向法治的歧途?
法律人士的风险提示并非杞人忧天。从目的来论,陷官吏于群众监督的“汪洋大海”无疑具备正当性基础,许多贪官“落马”也的确得益于监控视频或照片的曝光。但从手段来看,公民私自偷拍与披露官员私密信息,暗含着一定的权利风险,这里面既可能包括监督失准造成的官员名誉权、隐私权伤害,也包括监督失范带来的其他公民民事权利损耗,对此我们不得不持以谨慎与理性。
自从网络反腐问世以来,便一直面临着某种“合法化”困境,网民无论基于什么目的的监督,其手段总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这种困境源自网络反腐本身存在的权益冲突:在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究竟如何选择并恰当均衡,我们既缺乏明确的立法规范,更缺乏成熟的司法判例指引。于是,在反腐形势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监督权的公共价值衡量,明显超越了隐私权,此时对官员隐私的强调无疑显得不合时宜,且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声讨。
合乎法治的理性观察,首先是正视这种法益冲突的存在。
第一层面的冲突来自公民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偷拍也好,利用公共监控视频也罢,画面中都可能包含其他公民的隐私信息,对这部分私权,不能因为监督权的公共价值而忽略。此时网络反腐的具体手段,应当受到权利行使以不伤害其他公民权利为原则的限制,监督过程中捍卫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利,不能殃及无辜。
第二层面的冲突较为复杂,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监督权的边界。当前舆论的共识是,官员的隐私权范围应小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法治视野下的官员,当然也拥有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其私生活并非可以任人干扰,但是其隐私权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官职的限制,较之明星等公众人物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一旦涉及官职腐败或违法现象,就应当让位于公共监督权。
既要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又要适当保护官员的民事权利,这种均衡之道,依旧要取决于公民监督的法治化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公民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不能被法庭认为是有效的证据。据此,公民以偷拍或曝光的方式反腐,也当强调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在官员的隐私范畴并无立法明文界定的背景下,监督的手段与方式,不能因为法理上官员的隐私范畴较窄而无限扩大。例如,如果爆料人掌握的资料涉及官员身体上的诸多隐私部位,则不宜直接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而应当先向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在举报未果的情况下,应对资料进行适当处理后再公开。
在成熟的公民理性范畴内,合乎法治化的网络监督路径,应是官方举报渠道优先,私自曝光监督应恪守注意义务,以不伤及无辜和不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为原则。当前,由于一些官方举报监督渠道受阻,使得公民更相信网络,更愿意寻求网络曝光的私力方式。而事实证明,这种“把事情闹大”的监督方式虽然手段上存在风险,却容易引起反腐部门的有力查处。改变这种现状,显然有待于反腐部门“正人先正己”,做好公民监督的权利保障工作,将网络私自曝光式的监督吸引到正常的法治渠道中来,以实现各方权利冲突的安顿与平衡。
与此同时,我们不能继续回避对官员隐私权的界定,究竟哪些属于官员的纯个人隐私,哪些属于与职务廉洁性相关的部分,这种界限立法或许难以一时作出清晰的标识,但在民事诉讼的个案中,司法机关可以探寻、发现其中的“奥妙”,以形成指导性的判定规则,最终确立起官员隐私权的限度与公众监督的边界。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8月9日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