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伯明翰六人错案到CCRC
伯明翰六人错案
伯明翰六人错案是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刑事错案之一。由于案情重大,涉及嫌疑人之多,它给英国刑事司法变革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该案起源于1974年伯明翰市中心的两酒馆爆炸案,爆炸致21人死亡,189人受伤。案发当天,警察就逮捕了6名嫌犯,他们当晚正准备搭船前往北爱尔兰。而最终使6人陷入牢狱之灾的是控方提出的证据:个别被告手上的爆炸物粉末。
此后,从1975年正式判刑到1991年,在经历了16年的不懈上诉后,上诉法院终于以鉴定结论不可靠、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为由,对伯明翰爆炸案进行了重新认定,六名“罪犯”被还以清白,并由此获释。
2002年,在希尔等6人出狱11年,同时也经历了11年的斗争和谈判后,政府终于决定,对6人的错判入狱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其中希尔的赔款额约为94万英镑。
同许多其他的被冤屈者一样,赔偿所能改变的毕竟有限,生命岁月的逝去是无法弥补的。希尔在他的自传中写道:“多少赔偿也弥补不了我16年的监狱生涯……监狱能一天天吞噬人的生命,你并不是毫无知觉,你迟早都会醒悟。”希尔一字一句地说,“我已经‘死’在监狱中了。”即便是出狱后,希尔的世界也看不到安宁和舒适。他只有辗转于监狱之间不断演讲,告诉那些囚徒们,出狱后的适应过程是多么残酷。他把自己称为一个幸还者和一个出狱后历经苦难的化身,“如果你足够聪明,敢于面对自己,那么在出狱一年以后你就会渐渐明白自己的处境是多么糟糕,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因无法面对现实而沉迷于酒精和毒品。”
出狱及获得赔偿后,希尔等人的努力依然没有停止,出版自传,参与司法误判组织(MOJO),对后续的伤害6人名誉事件提出控告,寻求政府做出的正式意义的道歉,揭发来自警察和监狱的伤害等,都体现出这一案件带给他们、以及他们带给司法体制的影响。
然而6人错案给英国错案追究体制带来的最重要影响,当属英国司法对其上诉程序的反思和修正。
英国错案追究的最终救济:CCRC的设立
据统计,二十世纪80年代这十年间,英国的错案发生率是平均每年15起。由于一些案件使含冤者被关押达10多年,因此案件被披露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安。这些错案固然是因为警察取证存在违法,证据存在瑕疵,但英国的刑事案件上诉程序也存在诸多的弊端,否则一些案件就能够被及早纠正。
以下,笔者仅以英国刑事案件上诉程序的完善为例,管窥英国对错案追究方面司法改革的过程。
1993年,英国内政部成立了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其最主要目标是推动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简称CCRC)的成立,即使得被告在用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后,还能够有途径扭转错案。
1968年英国的《刑事上诉法案》第17条曾赋予内政部错案调查权,但由于内政部的这一权力与英国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宪法原则相悖,因此尽管《刑事上诉法案》没有做出要求,历届内政部长也会尽量避免与司法权发生冲突,特别是怕引发上诉法院的敌对态度,以致不愿或很难行使权力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
而皇室赦免权也没能帮助内政部更好地独立行使第17条规定的权力。实践中,内政部长们更愿意把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审,而不是使用皇室赦免权。显然他们不愿意直接推翻法院的判决,而宁可让法院重新对案件作出判决。皇室赦免权仅仅在有确实理由相信一个人无罪,但无罪建议又不可能被法院接受,例如相关实物性材料无法作为证据提交时,才会被使用。
经过历时两年的深入调查,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向内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在内政部成立CCRC,行驶刑事案件复审权,以取代1968年《刑事上诉法案》第17条中规定的错案调查权。该报告在1995年修订的《刑事上诉法案》中被大量引入,其中包括:
允许“CCRC……可以调查可能的错案”并且“把定罪或(和)判决的案件”退回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在上诉案开庭审理前,上诉法院也可雇佣委员会调查案件。
委员会应由法律或非法律专业成员组成,由女皇在首相的提议下任命,并“独立于政府和法院”。尽管CCRC取代了内政部在《刑事上诉法案》第17条中的权力,但内政部长应保留其行使皇室特权的资格,以便内政部长在无罪证据不能被CCRC或上诉法院合法采纳这样“极其特殊的案件”中使用特权。
CCRC应有权力组织、指导和监督警察机关调查其认定的刑事错案,查证某一案件是否存在新问题,包括已定罪案件的争议点、证据和适用法律或相关信息,这些问题均应是法院先前没有考虑过的和能引起相关法庭改变原判决的实质性问题。
尽管CCRC的设立为纠正英国的刑事错案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1995年《刑事上诉法案》正式颁布后,依然遭遇了评论者的怀疑和批判。其中包括这样一些观点:
其一,这一法案没有详细说明任何选择所谓错案的标准,使得CCRC将不能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去调查那些虽存在某种疑问但还没有实质性或可采纳的证据的案件;由于“历史上,审判方都非常不情愿花费力量对原判的功过是非进行重新审查。”如果这一情况得到改变,那么CCRC和法院将面临“严重的资源短缺,因为一个更加宽容的方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多的待处理案件。”如果不改变,CCRC将“相应调整其提交案件的方式”,并“有可能继续按照当前内政部的做法,即只提交那些有新的实物证据的案件,而非那些尽管没有新证据或法律论证,但对判决的安全性存在某种不肯定的怀疑的案件”。因此,“复审权建立后最大的得益者应该是那些拥有新证据的案件”。
其二,CCRC将不可能独立于政府,因为CCRC的成员是由英国首相来任命的。
其三,CCRC在处理与上诉法院的关系上,也面临挑战,很多批评指向CCRC的案件提交标准,即“委员会认为存在使原定罪、原陪审团的裁定、原裁决或刑罚无法维持的真正的可能性”,因此“委员会就需要再次猜测上诉法院可能的判决”,而不是简单地去决定“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否有错误”。
其四,应赋予CCRC以“在特定环境下,使用自身的力量采取行动取消原判决并组织重新审判的权力”。
在所有这些争论之外的最严厉的批评是,认为“设立CCRC背后真正的动机不是努力根除无辜者被关押的发生,而是转移人们的视线,不再继续声讨内政部在补救刑事错判方面的失败”。
CCRC的成效
事实上,在CCRC成立之前,英国的上诉案件中大约只有40%的案件被上诉法院接受,而上诉案件被接受之后,只有20%的案件可能被改判。上诉审并不开庭,只是进行书面审查,而且审理上诉案件的法院不希望出现新的证据。上诉法院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会对案件进行改判:一是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二是程序错误。
而如今,第一次上诉被驳回后,可以向CCRC进行第二次上诉。这无疑增加了对上诉法院审查案件的要求和工作量。据统计,CCRC成立后的第一年就接受了至少3000件上诉案件,以后每年要接受1500件左右的上诉案件。CCRC扩大了上诉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使更多的上诉案件重新接受司法审查,可以说,是在防止错案发生的道路上迈进了一步。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