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裁判书上网制度
发布日期:2013-09-30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7日  作者:龙 飞

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判书上网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不上网到网上公开的发展过程。自1998年起,除了依法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台湾“司法院”将所有案件的裁判书在互联网上全文公开,其他各级法院的裁判书也陆续开始在互联网上公开,做到了法院裁判书宣判后即时公布,提供给普通民众查询,以实现其公开、透明、亲民的司法目标。

一、裁判书上网的法律依据和网站平台

2010年修订的台湾《法院组织法》第83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但其他法律另规定者,依其规定。前项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可以不包括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的资料。

根据该规定,台湾各级法院及分院的裁判书宣示后均统一公布在台湾“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还定期出版公报刊登裁判书。所谓不公开的“法律另有规定者”,是指涉及儿童与青少年犯罪、性侵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调解案件、非诉案件票、拍、促及催字案件的裁判不得公开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对于这些裁判书,当事人可以自行向裁判法院索取,但一般民众对此不能查询。

台湾“司法院”全球资讯网首页中有查询服务一栏,其中包括裁判书查询栏目。目前,该系统中可以查询的裁判书包括台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湾高等法院及台中分院、台南分院、高雄分院、花莲分院,智慧财产法院,台湾各地方法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台湾“司法院”刑事补偿、诉愿决定,“司法院”职务法庭等的所有应当公开的裁判书。

二、裁判书上网的范围

目前,台湾“司法院”全球资讯网开放的全文检索资料包括判解函释部分、裁判书部分、简易案件部分以及法规部分。具体分类如下:

1.判解函释部分:

台湾“最高法院”自1927年起之判例、裁判选辑或刊登于各机关公报者;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自1933年起判例,1978年起的裁判要旨及刊登于各机关公报者;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第一、二审民、刑事自1991年起裁判选辑;台湾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各地方法院1995年起裁判书录编刊登于各机关公报者;台湾高等行政法院自2000年起裁判书录编刊登于各机关公报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1948年起的案例要旨。

2.裁判书部分:

台湾“司法院”自1996年起刑事补偿案件的裁判;台湾“司法院”自200210月起的诉愿决定书;台湾“最高法院”自1996年起的案件裁判;台湾“最高行政法院”自1998年起的案件裁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1996年起的决定;台湾高等法院自2006年起的诉愿决定书;台湾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自2000年起的案件裁判;台湾高等行政法院自20007月起的案件裁判;台湾地方法院自2000年起的案件裁判。

3.简易案件部分:

台湾地方法院的简易庭自2001年起的案件裁判。

除台湾“司法院”诉愿决定书和高等法院诉愿决定书每半年更新一次外,其余裁判均每日更新,提供给社会大众随时查询。上述公开的裁判书不包括“法律另有规定”的涉及儿童与青少年犯罪、性侵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调解案件、非诉案件票、拍、促及催字案件的裁判。

三、裁判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平衡

台湾法院裁判书公开经历了全部公开到将当事人部分个人信息隐匿,到隐匿当事人姓名,再到公开当事人姓名的发展过程。自1998年起,台湾“司法院”规定,除了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的判决书均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全文公开。后来,因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困扰,部分涉案当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书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基于此,“司法院”自2003年起陆续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等信息隐匿,自2007年起,更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隐匿。直至201011月,台湾“立法院”对《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正,第83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开裁判书。但其他法律另规定者,依其规定。前项公开,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可以不包括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的资料。台湾“司法院”则在此次修正说明中指出,裁判书公开“具有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的目的,目前隐匿当事人姓名的公开方式,不利于媒体与一般民众检索,可能导致无法实现上述目的。况且当事人姓名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经公开,之后再于裁判书中公开并未过分侵害当事人隐私权。至于当事人身份证统一编号、地址等个人资料公开与否,对于上述公益目的之达成较无助益,更可能造成有心人士盗用或滥用,因此不予公开”。至此,台湾法院裁判书网上公开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特殊案件所涉及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关系。

目前,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公布的裁判书涉及自然人的,只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其身份证统一编号、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财产细目等内容遮蔽,进行技术处理,用“XXX”代替。但对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裁判公开则不会因为公司法人提出涉诉影响其商业信誉而有所顾忌,主要是出于社会诚信体系下公司法人的一切涉诉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的考虑。这也从另一个侧面促进许多公司法人发生纠纷后往往选择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四、裁判书上网的审核

按照台湾“司法院”的规定,台湾各级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在制作裁判书原本后交由书记官,书记官收领原本后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正本(刑事为收领原本后七日内,民事为收领原本后十日内)并送达当事人后,提交台湾“司法院”资讯管理处审核,二日内上网提供查询。台湾“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资料于判决后一个月提供查询。

台湾“司法院”资讯管理处负责台湾各级法院及其分院裁判书上网的审核工作。各级法院及其分院的书记官在制作裁判正本后,通过电脑对裁判书是否公开进行删选,向台湾“司法院”上传裁判正本时需写明该裁判是否公开,如不能公开需注明不能公开的理由,如青少年犯罪案件或性侵害案件等。资讯管理处还需要对裁判书中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证统一编号、住址、财产细目等信息是否进行技术处理的问题进行审核。上述所有问题均通过计算机设定的程序完成,并没有增加太多的工作量。

五、裁判书的查询

为了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从19981月开始,民众可以登录台湾“司法院”网站免费查阅各审级裁判书。台湾“司法院”还于19995月增加全文检索查询功能,加强各法院裁判书电子档每日上传的查核工作。裁判书查询设置了查询条件,裁判类别按照刑事、民事、行政、公务员惩戒分类。查询时,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输入判决字号、判决案由、判决日期以及全文检索词语进行查询。如查询到的资料与原本不符,以判决原本为准。

另外,台湾地区法院内网系统也设有裁判书栏目。该栏目主要是为法官提供查询服务,其中的裁判书是完整全面的,没有经过技术处理,与裁判正本完全一致,包括当事人的所有信息。该查询系统为每位法官提供一个查询密码,法官只有通过专属于本人的密码才能进入查询系统。为了避免发生法官查询裁判滥用当事人资讯问题,所有查询均通过电脑设置进行登记在案。如果一旦发现有法官通过查询案件裁判滥用当事人资讯的事件,将启动法官惩戒处分程序。

六、台湾民众和律师、法官对裁判书上网的看法

自台湾地区法院实行裁判书上网制度之后,社会各界的反应比较积极。2012年,台湾“司法院”开展了对司法认知的问卷调查,其中涉及法院网站查询裁判书的调查内容。现将该调查结果摘录如下,以资参考。

1.台湾民众对裁判书上网的看法

根据台湾“司法院”2012年发布的《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报告》,对于“法院网站可以查询裁判书”这一问题的答对率虽有46.0%,惟21.5%受访者表示不清楚网站可以查询裁判书,深入观察打官司的民众中,不清楚“法院网站可以查询裁判书”者占21.1%。

2.台湾律师对裁判书上网的看法

台湾“司法院”2012发布的《律师对司法改革成效满意度调查报告》中,就“便民查询服务(裁判书、案件进度查询及开庭进度查询等)”一项的调查结果也说明上网查询裁判书的满意度。对便民查询服务表示满意的律师占60.1%36.5%表示一般,另有3.4%表示不满意。与2011年调查结果相比较,满意比率增加1.2个百分点,不满意比率下降1.1个百分点。

3.法官对裁判书上网的看法

台湾法官普遍认为,裁判书上网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了裁判书公开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公众监督、司法资源共享以及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同时,裁判书公开也有利于促进法官对司法裁判的严谨,提升了法官裁判说理的能力。法官除判决之外,不通过其他方式对外过多解释裁判,这也说明了“判决之外法官无语”的司法伦理。

台湾“司法院”网站除提供公开查询裁判书外,自200711日起,“司法院”网站还全面提供台湾一、二审法院开庭进度查询服务,使民众可随时了解法庭最新的开庭进度,节省等候时间。自201171日起,台湾所有负责事实审的法院全面办理案件进度查询服务,各案件之诉讼关系人可通过网络随时上网查看案件最新进行情形,有利于当事人等了解诉讼审理的进度。自201231日起,此项查询增扩至简易、小额诉讼案件,以确保司法资讯的透明性和完整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7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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