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2001年就开始,后来有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应该说,我们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的问题经过许可法的制定,已经结束了。但现在看,经过许可法以后审批制度还是要改革。怎么来改革?是按照许可法所规定的路子改革?还是改成新的东西?这是我看到这个题目后所产生的感想。
我想能不能这么说?行政审批制度从许可法产生以后,应改称许可制度,这已经很明确了。现在的问题是怎样能够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很好地落实,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也就是使审批制度改革得以完全落实。当然,现在看起来,许可法的完全落实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我个人的想法是:许可制度的产生从历史上来看大概是这样的,市场经济产生以后,市场经济经过了自由发展阶段,使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后来进入到市场失灵的阶段。市场失灵阶段,如历史上都存在的两极分化、垄断以及经济发展当中需要控制而失去控制的一些情况,确实需要通过政府有形的手来解决市场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建立许可制度,以预防危险、保障安全、分配稀缺资源、提高从业水平等。
从西方情况来看,此后又进入政府失灵时期,控制过度、干预过度,同样不行,还是要回归市场。政府不该管的事不要管,该管的事要管好。
但我觉得中国情况有些不一样,因为中国建设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过来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什么都管—吃喝拉撒睡。到我们要转变到市场经济时,要放权,该市场管的事情交给市场管,该企业管理的事交给企业管,该社会管理的事社会管,政府从中退出来。这个放权搞了多年。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政府还是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这方面现在看起来可能有相当多的应该还给市场的、应该还给企业的、应该还给社会的,还没有放出来,这正是许可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经济多年发展,也存在着政府失灵问题,干预过度,管理过度。所以政府应该把该管的事管好,不该管的事不要管。但问题是该管和不该管的事情,其中的界限如何划清楚?对此研究许可法时就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许可法里首先说清楚了什么是许可制度。许可法是指当事人申请,政府允许,给予许可的是许可制度。但为什么我要去申请,要你允许我才能做?因为前面有禁止,做不了,要做必须要经过政府的批准。所以原来一般对许可的定义是:禁止的解除。政府已经控制了,要想进去的话没有经过批准不可能进得去。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是清楚的,其实许可制度说的是凡是需要政府同意的事未经政府批准你就做不了,否则,做了要惩罚你。这是两方面的,一个方面是政府没有批准的,凡是禁止的就不能做,除非经过许可,如果你做了就要受惩罚。以这样的观点衡量现在的许可制度,这范围就非常宽。前段时间讨论“非行政许可审批”,这是许可法出来后一个新的名字。说这个是“审批”不是“许可”,“许可”和“审批”的界限是怎么划的?刚开始时我们搞审批制度改革是宽泛地在说。许可法有了以后,许可制度主要是指对外:政府和市场、公民之间的关系。政府内部,比如人事方面、财政方面的事情经过审批,内部审批不是许可。所以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一说。这个名词出来以后又产生了问题,因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就是内部的,不受许可法的规范。后来就有的部门把许可也塞进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仔细翻,目前已公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名单中,就有一些其实是许可,以此躲开许可法的制约和规范。现在应该把这些再剔除出来。
行政许可法还规范了好几方面改革:一是设定主体的限制,或者说我们从《行政处罚法》开始所采取的一个办法——设定权。许可的设定权要比处罚的设定权设得高,后来强制法设得更高。许可法把部门规章的设定权取消了,这是朱镕基的意见,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于是把部门规章设定去掉了。这是非常英明的一个决定。现在被撤销的行政审批制度名单,已经搞了五次,除了这次以外,前面几次全是规章,另外,审查许可设置是否合理。当中还有收费的限制,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但实际上许可法以后,地方也仍有设定收费的,比如汽车牌照拍卖收费,至今仍在收,几年也没人管。
这里面尤其要注意《行政许可法》提出的几项可以不设许可的原则:一项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第二项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这个问题可能是这次许可法里一定要很好考虑的问题,现在最重大的问题是在经济领域里设置了很多门槛,使民营经济不能进入,而国营经济则可进入任何竞争领域。这就是近年来人们常说的“国进民退”。如果要说审批制度改革,首先就要按许可法的这一规定,把凡是在市场竞争机制领域里设置的限制民营经济进入的许可,全都清理掉。第三项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这可能在中国还得有一段时间,因为我们的中介组织、行业组织还不是非常健全,还不能完全担负起作为公共行政组织的任务,还得有一个培养的过程。但这是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该加速推进这方面的改革。我记得朱镕基做第一个政府工作报告时就说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结果至今这类组织的发展还是不太尽如人意。第四项是事后监督解决,不需要事先的门槛。所以如果要说改革,首当其冲就要对现在的许可制度作彻底清理,哪些是可以取消的应予以排除,其基本标准就是许可法第13条所确定的方向和原则。这个事情不是很难做,关键要看有没有决心,因为行政许可制度背后涉及到巨大的利益,而困难也就在于此!
当然,行政许可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加以完善。谢谢!
来源:北大公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