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与学术争论,看似二者风马牛不相及,但在一些个案上却往往像一对欢喜冤家。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社会知晓度越高,场外争论也就越来劲。比如聂树斌和王书金案,一些专家学者对司法裁判的评头品足,已远远超出了法律问题本身,其中不乏吹毛求疵、混淆视听的荒唐之言。殊不知,以同样的立场和观点,在学术争论上是言论自由,而放在司法裁判上却可能就是草菅人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了二审裁定,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书金就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因此驳回了王书金的上诉,维持对其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然而,这一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认定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王书金就是该案真凶的司法裁判,在一些法学专家眼里竟成了与法治正义背道而驰的反面典型案例,甚至臆断司法机关或在为沉冤莫白的聂树斌找藉端。令人担忧的是,专家言论很容易影响大众立场,哪怕信口开河也会使不那么“专业”的人们思想受到蒙蔽,甚至会造成公众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基本信任发生动摇。
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书金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从而裁定驳回王书金自证其罪的上诉理由,与判决王书金不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司法确认。而这,大概算不上是什么深奥法学理论问题。显而易见,河北法院裁定对王书金自证其罪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是基于其主动供认强奸杀害康某某的事实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实,在王书金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强奸杀害康某某的凶手的情况下,司法裁判除了适用“疑罪从无”当然别无选择。换言之,站在中立者的立场上,对于一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存疑事实,唯有秉持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轻易采信王书金的自证其罪,才能避免王书金成为第二个聂树斌。
在聂树斌和王书金案中,并不存在强奸杀害康某某凶手“非王即聂”的必然性,司法裁判不确认王书金系杀害康某某的真凶不等于可以断定聂树斌就是凶手。因此,在既有事实证据条件下,不管质疑者站在王书金一边,还是站在聂树斌一边,都找不出批判王书金案存在司法裁判不公的任何理由。虽然社会舆论也好,学术争论也罢,只要表现不太“出格”无论怎样主观臆断、说三道四都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但对司法裁判者而言却是人命关天、责任重大。舆论监督、学术争论可以促进公正司法,前提条件是无一例外都必须尊重刑事司法规则,更不能通过哗众取宠手段逼迫司法做出毫无原则的让步。
司法裁判与学术争论在方法论上并不一致。在司法裁判中,无论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最终只允许形成一个结论,而学术争论却可以见仁见智。由于聂树斌和王书金案不是涉及法律适用的疑难杂症,其存疑于事实认定,难在现有证据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除非专家学者们有变戏法的本事可以研讨出一组组无懈可击的证据链出来,否则,纵然集中全部法学专家学者的智慧,乃至开展“全民目击”,都无法帮助解决客观上已经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的缺陷。反倒可以肯定的是,让一些顾影自怜的专家学者以学术争论方式作出决断,或者由社会公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产生结论,不仅会损害司法裁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且与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也格格不入。
恨不能将一起起刑事个案的司法过程搞成一场场学术争论闹剧,无非是那些急功近利、自以为是的专家学者所与生俱来的一种嗜好。在恣意撕裂司法规则,恶意抨击司法裁判,肆意娱乐聂树斌、王书金们之后,除了为自己赢得了名和利以外,专家学者当然不可能来为其导演的一场场狂欢盛宴买单,最终的裁判责任仍然须由司法者来承担,裁判义务必须由聂树斌、王书金们来履行。恪守职业伦理,遵循职业道德,在个案司法裁判上不为甚嚣尘上的价值争议所绑架,不仅司法机关要头脑清醒,专家学者们也应该心里明白。
再回过头来看,聂树斌与王书金间之所以存在牵连,是因为两案均涉及到强奸杀害康某某的事实,所不同的是聂树斌和王书金对于罪过的态度不一。如今出现了王书金自证其罪的情形,尽管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王书金就是真凶,但这就更进一步佐证了聂树斌属于陈年冤案的可能。因此,司法机关既然在王书金案上能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那么在聂树斌问题上同样应做到严格证明标准,当务之急是尽早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给当事人家属及社会公众一个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说法,用严肃的司法裁判平息无聊的学术争论。
来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