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进程中可能的地方性知识贡献
发布日期:2013-11-2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魏敦友

——在“粤桂闽三省(区)法理学研究会2013年学术年会”上的学术总结

一切伟大事物发生在远离市场和名声之处:新的价值的创造者向来是住在远离市场和名声的地方。

——尼采

大家下午好!再一次感谢陈宗波院长、

郭剑平博士和周世中老师的盛情邀请使我有机会参加今天的会议!同时也借此机会对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葛洪义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宋方青教授和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周世中教授联合福建、广东及广西三省区的边缘法学知识人的卓见创意深表敬意!

我们的学术研讨会经过一整天的辛苦劳作现在已经进展到最后的环节了,大会安排我作一个学术总结,深感既是荣誉,更是压力。其实整个会议精心安排,四个专题讨论上共计有八位评议人对各自的专题作出了很好的评议,因此我这个所谓的学术总结实际上就可以看成是八位评议人之后的一个赘评了,算是对八位评议人的一个补充吧。

我给今天的学术总结想了一个题目——“法治中国进程中可能的地方性知识贡献”,我想以此表明,在整个国家的知识生产的大格局中,虽然作为中心地带的知识生产者居于核心的地位,但是作为边缘地带的知识人其重要性却不能小觑,我有一个大胆的想法是,很有可能,在知识转型的关键时刻,居于中心地带的知识人因为过于接近中心反而不如边缘知识人具有通观知识全局的便利,这进而为边缘知识人作出自己的地方性贡献提供了可能性。当然,我必须马上指出,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如果边缘知识人在知识上受到中心知识人的支配而不自觉,那么边缘知识人则不可能作出自己的地方性知识贡献。有鉴于此,我的这个学术总结就带有一种强烈的主体性意识,它要求我们要在通观知识全局的基础之上,对于我们的知识论辩进行精心的反省,并进一步展望未来的学术之路。因此我将今天的学术总结分成三个部分,依次是场景、论辩及展望。

一、场景

我先讲第一点,场景。须知知识的出场并不是毫无来由的,我们进行的一切知识创造其实有着更深的根据支配着我们,如果我们不对这一支配我们知识创造的根据有明确的意识,那么我们的知识创造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盲目的,所以我们必须首先对我们进行知识创造的根据有一洞见,此乃场景。总的来说,我之所谓场景乃是要对现代中国法学大格局有一通透的认知。

三十多年前,有一位历史学家林毓生先生写个这么一句话,令我感触殊深。他说:“作为现代中国人非常难,稍有灵性的人,往往深感精神的煎熬”。(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83页。)我自认为并不一个特别有灵性的人,但作为一个现代中国人,也能深深体会到先生所说的这种“精神的煎熬”。很长一个时期,我反复分析过一个现代中国人何以会有这种“精神的煎熬”。我的初步结论是,这种“精神的煎熬”是由我们知识上的不安定所决定的,一方面,中国传统的知识系统如仁义礼智信之五常系统因为无法适应一个现代社会的秩序建构已经被边缘化,另一方面,西方涌进来的许多新的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等观念还没有被中国人所完全认同,取代旧五常的新的知识系统还有待我们现代中国人来建构成形。而这一切从根本上看,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现代中国人还处在一个形成的过程之中,诚如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先生所说,现代中国社会大转型在根本上说是“我们今天如何做一个中国人?”的问题,我们作为当下中国之肉身化的人格存在物,自然就会倍感精神上的痛苦与煎熬了。

通观中国四千年的历史发展,我们今天的中国人处于一个新的临界点上。从知识发展的视角看,我认为今天的中国正在酝酿一种新的知识类型,我称之不法学知识类型,这种法学知识类型与此前的理学知识类型、经学知识类型迥乎不同,但又是奠基于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中国文化原型——道论世界观的基础之上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四千年经历了道论文化原型的发展(哲学家冯友兰先生称之为子学时代)以及随之而来的经学时代、理学时代,以及法学时代,我们当下中国人正在建构的知识类型正是法学的知识类型。这四个阶段我认为也可以对应于中国人格心智结构成长的历程,我称之为中国人的儿童时代、少年时代、青年时代及现在的成年时代。我们当下的中国人正在经历自己的成年时代。法学的知识类型对应的正是中国文化的成年时代,它意味着我们生存的社会政治秩序来源于我们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中国长程历史的视角看,这是一种全新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理据,我们就是我们生活秩序的创造者,这意味着,我们今天不可能从我们之外去寻找我们生活秩序的根据,我们本身就是我们生活的根据。所以,法学的知识类型是与中国人的现代性生成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于,我们究竟有没有能力为自己提供生活的各种秩序安排。

也正因此,我们不要小看了我们自己,虽然我们在中国地理区位上身在边缘,但我们必然是现代中国社会秩序建构的一种内在力量,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决定性的力量。因为中心往往需要从边缘处才能获得最通透的理解。如葛洪义教授所说,正如奴隶比主人更能把握到生活的全局,处在边缘处的人们比起身在中心的人们来也更能透彻地理解整个政治秩序的意义。

二、论辩

现在我讲第二点,论辩。有了场景,那么就有了对于我们今天的论辩进行批评的根据了。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我们今天来自广东、福建及广西三省区的一百多位法学专家和法学学子在美丽的桂林漓江边进行法学论辩,这在一百多年前可能吗?甚至在三十多年前可能吗?不可能!为什么?因为法治中国的进程还没有走上正轨,现代中国人还没有意识到法学知识类型作为现代中国人之所以为现代中国人的知识根据,从根本上说,现代中国人还没有意识到现代中国需要全新的权威类型,现代中国人不可能从别处寻找生存的根据,不管是祖先那里,还是天神那里,现代中国人只能从自己的自由意志这里寻找根据,并以此来确实新权威类型。这就是现代中国法学之所以在今天成为“显学”的根本原因。但是同时,我们必须切记的一点是,现代中国法学不可能从别处照搬过来,也不可能是中心权力对我们的赐予,恰恰相反,现代中国法学的知识建构正期待着我们每一位中国人贡献自己的智识力量才能成形。正是中国法学知识的这种内在规定性,我们这些即使身在边缘地带的知识人必须要进入到关于法学知识的论辩过程之中来。

因此,当我们从中国现代法学大格局生成的视角来看待我们今天三省区的法学论辩的时候,我们的论辩就获得了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今天共有四个专题,以我之观察,我认为论题涉及到法律现象观察、法律制度理解及法律理论反思三个层面。就法律现象的观察来说,诸如片面强调司法调解现象、地方党组织违法现象、执行难现象、法官造法现象、虚假民事诉讼现象、基因歧视现象、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现象,当然还涉及到民族习惯法律现象,如此等等,论者们无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就法律制度的理解而言,论者们涉及到诸如民族区域自治权法律制度、公民适当住房权制度、公民休息权制度、公民荣誉权制度、公民检举权制度诸方面,对我国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就法律理论的反思而言,黄竹胜教授针对苏力教授的学术观点即并不存在一种所谓法律人的思维类型展开论辩,指出不同的社会主体对于法律所具有的不同认知类型。陈征楠博士通过考察社会整合与法律方法之间的系统论勾连,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中国主流法学理论权利本位论对于法的另一种理解。葛洪义教授在开幕式致辞及评议中指出,理论与实践是不可分的关系,任何一种实践必然有一种理论蕴含在其中,而任何理论都是有实践内容的。这意味着,现代中国法治实践必然伴随着现代中国法学理论的建构,而中国现代法学的建构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代国家转型,即从一种传统的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走向一种现代的合理分权的法治国家,这就内在地要求中国的法学研究走向一种多中心化的局面。我认为,上述三个层次的论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递进关系,如果说对法律现象的观察使我们立足于现实的法律实践的话,那么法律制度的建构则是使我们思考一种良善生活的可能性,而法律理论的反思则使我们进入了法律秩序之建构的正当性权威层面,此一层面的思考最为激动人心,是在最高层面体现我们致思取向的根本特色之所在,而这也就是我们作为法学知识人的生命意义之所在。我想在这里再一次特别强调葛洪义教授在致辞及评议中所表达的基本意图,就是我们作为边缘法学知识人必须承担起自己的使命,我们必须积极地参与了中国现代法学大格局的论辩之中去,我觉得我们只有不辱使命,我们才真正有机会如葛洪义教授所说的见证中国从人治转向法治的历史!

应该说,我们今天一整天的会议内容丰富多彩,安排紧凑有序,论辩富有活力,特别令人欣喜的是,一大批青年才俊的演讲,无论从风采还是深度和广度上都令人耳目一新,诚如黄建武教授在评议中所说,令我们这些年长者顿生敬畏之心啊!我想,正是在你们这些青年才俊的身上,可以看到了我们三省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途,由此进一步可以看到未来中国法学的前景。

三、展望

最后我讲第三点,展望。刚才我特别提到了

黄建武教授对诸位年青才俊的赞美,这自然使我想起孔子的话,“后生可畏,焉知来者之不如今也。”但是我必须同时提醒诸位年青才俊的是,孔子这句话的后面紧跟着的一句话是,“四十无闻,斯不足畏。”上句说的是诸位未来不可限量,而这句说的是时间易过,今天二十,转眼之间就四十,假如不抓紧,任岁月蹉跎,而毫无成绩,就象我这样,在别人眼里你就不算个啥了。因此,诸位任重而道远,不可不弘毅啊!

葛洪义教授认为未来的中国法学将走向一种多中心的研究格局,但是我们必须同时明白,这种多中心法学格局的达成却不是自然生成的,比如我们广东、广西和福建能否成为未来中国法学格局之重要的一个思想中心,这就需要我们在座的每一个法学学子的艰辛努力与积极参与了。从今天我们的论辩所达到的水平看,我认为我们离一个法学的思想中心还很遥远,比如我们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我们对法律制度的理解还需要进一步拓展,我们对法律理论的反思还缺乏大格局观,总之我们还没有形成基本的法理念,还没有凝练出基本的法概念,同时我们也还缺乏明确的法学方法论。这些都是有赖于我们未来加以突破的。为了实现我们在未来的中国法学格局里面真正成为重要的一个中心这一宏大目标,我愿意针对大家今天的论辩提出几点意见,供诸位特别是年青才俊们在未来的学思进程中参考。

第一,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批判性意识。我们要对各种话语保持警惕,我们不能将各种话语如政治话语、经济话语、社会话语等等当然地拿来就用,我们首先要进行话语分析,将各种话语转化为学术话语。以我之见,今天对我们的学术研究影响最大的,一方面是来自于政治的话语,另一方面是来自于西方的话语,如果我们没有学术的批判意识,那么我们就必然成为政治话语与西方话语的俘虏。须知社会知识特别是法学知识其中必有一种秩序正当性承诺,我们只有通过学术的批判意识才能认识到正当性承诺的虚假从而获致学术研究的主体性品格。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如果我们认识不到学术批判的重要性,那么我们就不可能走出知识上的无明状态。

第二,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反思性意识。反思性意识建立在批判性意识的基础之上。批判性意识主要是说我不能成为别人的俘虏,我要成为我自己,我要成为我自己的生活秩序的创造者,反思性意识则更进一步,要试图去打破比如说政治话语、西方话语的概念框架,从而恢复对于问题的思考力。我认为我们当下整个中国法学的一个基本状况是,概念是优先的,比如时下正盛行于法学领域的所谓法学关键词研究就是概念论的取向,它似乎认为我们只要掌握了法学概念,形成了法言法语,我们的法律生活就建构起来了。我必须指出的是,决不是如此!按照上述思路,即使我们建构起了一种法律生活,那也不是我们自己的法律生活,而根本上是别人的法律生活,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法律生活对于我们生活的殖民。反思性的意识就是要从一种概念主义的法学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进入到概念之后的问题,将概念看成是一种答案,于是揭示出概念背后的问题,而问题之问题即法学的总问题——我们究竟应该生活在何种法律秩序之中,或者,何种法律秩序对于我们来说才是正当的,正是通过这样的思维过程而展示出来了。

第三,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建构性意识。建构性意识比之于反思性意识又更进一层,它是在反思性意识揭示出来的问题的基础之上对问题的理论建构。有了问题意识,就必然有对于问题的思考与回答。从中国文化的长程历史来看,我认为中国文化已经进入到它的法学新阶段,那么对于我们这些法学人来说,如黄仁宇所说,这可是一个黄金时代!我们在这样一个黄金时代最重要的事业莫过于建构法学理论,创立法学学派。这是时代对于我们的内在召唤!也许大家在生活中感受不到我们这个时代的伟大,因为我们身边太多萎琐之辈了,他们汲汲于名利,虽然于学术毫无贡献,却占据要津,地位显赫。的确如此。以我之观察,今日之中国,就法学领域而言,多帮派,少学派,帮派系于利益,而学派基于学术,帮派与学派或许看起来难以区分,但两者实乃天壤。我们应站在有良知的法学知识人一边,对帮派化的伪学术保持警惕,为了中国的未来,自觉地致力于现代中国法学学派的建立。如果法治中国进程必然会产生相互争鸣的诸多法学学派,那么请从咱们三省区始!

谢谢大家!

魏敦友,

匆草于桂林东江高尔夫度假大酒店,2013-11-23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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