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楼堂馆所应摆脱“发文”依赖
发布日期:2013-11-15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1月13日  作者:杨建顺

徐州一局长办公室面积超省长标准,江西一镇举债1300万元建豪华办公楼……最近,一些地方巨资修建楼堂馆所、政府办公楼越建越豪华的报道不断,反映出“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那么,这一不正之风为何整治多年难以刹住?

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有诸多规定,早在1999年和2007年就有过两次通知,2009年还出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在未来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对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从2007年的“严格控制”,到现在的“严禁”,呈现出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值得期待。然而,楼堂馆所的建设热度难说因此减弱,可以说形势不容乐观。

要切实刹住楼堂馆所建设管理领域的不正之风,除了“发文”,更重要的是依法切实查处,并践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谚。在相关立法层面,有1988年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还有2012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其实,“发文”所强调的主要内容,在这些法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只要切实贯彻相关法规范,也就没有必要“发文”了。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可见,保障公务是其首要价值追求。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不仅需要人的手段,而且需要物的手段。其中物的手段主要包括直接提供于政府机关使用的物、各级政府的建筑物及其占地等公用物,所有这些都应当得以保障。并且,根据公物法的一般原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不断增加,其办公条件也应得到相应改善。关键在于相关条件装备的保障和改善应当合法、合理,体现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尤其是该条例确立了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办公用房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建设、统一维修的制度,还针对“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确保楼堂馆所的建设管理合法合理的制度支撑。

重要的是应当摆脱对“发文”的依赖,尤其应当避免“发文”导致相关法规范被架空。在“发文”中划定“新”线的做法,除了偶尔用来解决长期堆积的历史遗留问题外,不宜常用。否则,它会助长人们从违法行为中捞好处的投机心理,将会严重伤及社会、政府和国家的诚信。即使采取“发文”形式,也应当将贯彻既有法规范明确作为任务或者目标,并注重导入法规范所确立的法律责任等机制,将法规范所规定的原则、规则等予以具体细化。不应当只是严禁所划线时点的“新建楼堂馆所”,而应当以既有法规范所确立的规则和标准,严格执行,一查到底,不断建构并坚持常态机制,依法规制那些面积、装修严重超标的政府办公楼。

来源:《检察日报》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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