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什么要宣誓
发布日期:2014-01-28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4日  作者:郑 重

宣誓仪式古已有之。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最早的宣誓仪式应该是起源于祭祀祖先和出兵打仗的仪式。在仪式上,宣誓者说出自己的信诺誓言,这些誓言往往被认为对个体内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甚至有某种神秘力量在天理与法理之中监督兑现。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理司法,没有专职的法官,自然也不存在法官宣誓仪式。严格说来,法官宣誓对我们来说是个舶来品。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初次担任法官或重新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宣誓。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宣誓仪式作出了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其效力及于全国各级法院所有法官。成为一名法官,是人生中值得铭记的事件。在这样重大的人生节点、庄严时刻举行宣誓仪式,宣告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誓言,无疑将强化法官内心感受,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但法官宣誓仪式的作用机理和价值意义并不止于此。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仪式(如受洗弥撒、剃度烧戒、成人仪式、结婚典礼、归化入籍宣誓等),就像维持我们物质生活的食物一样,是道德生活良性运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法官宣誓仪式的核心意义是社会和道德的:在社会层面重构了法官的职业伦理,在道德层面重塑了法官的个人情操。通过法官宣誓仪式,法官作为职业共同体才能得以巩固并维持下去。因此,无论对法官个人还是社会法治,宣誓仪式都是极为重要的。

宣誓仪式能够凝聚历史,让成长经历升华为光荣与梦想。法官在全世界都是引人瞩目的职业,因为他们所要处理的问题无不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较其他专业更扎实的文化素质,更宽厚的人文社会知识,更强的思维表达能力,更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更健康的心理状态。而要达成这一目标,法官往往需要比常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积累。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要获得大学本科学位,而后进入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学学位,再通过律师执照考试,进行律师执业积累经验,才可能在法官职位空缺时获遴选资格。在我国,通过考录途径成为一名法官首先要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再通过中央或地方公务员笔试、面试后进入法院。法官法还规定了更为严苛的任职学历条件及从业时间要求。从初入法律殿堂到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其中所经历的付出,是不言而喻的。通过宣誓仪式,法官成长经历得以凝聚内化,在前辈、同仁、亲友的见证下,过去的努力在仪式上得到了荣誉性确认,并随之升华为精神财富和道德力量。这种情感的升华能增加法官的信心、勇气、力量,也能促使法官自尊、自制、自持。

宣誓仪式能够巩固法治信仰,唤起职业共同体的道德力量。法治信仰是法官的职业理想,宣誓成为法官,意味着正式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是非曲直的判断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马克思曾说:“对法官来说,在法律的帝国里面唯有法律才是法官的上级。”崇尚法律、推动法治进步、实现公平正义应该是法官永恒的职业追求。但在日常琐碎、具体甚至是重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如何来操持自己的信仰并使之持续不断地转化为现实呢?仪式正是特定社会群体定期巩固自身信仰的手段,它通过一系列程式化的仪轨来强化法官内心的信念。在英美法国家,法官戴上假发后,无论是自我认知还是公众期许,都不再把法官当成普通人,而成为了公平正义的化身,具有了“神圣化”的意味。一些看似“无意义”的程序、动作所组成的仪式,却能将特定的道德力量加诸至个体内心之中。其意义就在于维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仰,保证这些信仰不会从群体的记忆中淡化或消除。爱弥儿·涂尔干指出:“仪式的真正功能就是唤起崇拜者由道德力和道德信念构成的某种心灵状态。”由特定的音乐(国歌)、道具(国旗、舞台)、服装(法袍)、姿势(立正站姿)、动作(举起右手,握拳过肩)、誓词、见证人等一系列元素组成的法官宣誓仪式,构成了法官巩固法治信仰的重要组成手段。宣誓仪式使参加者的内心倾向于兴奋,易于感受到共同的情感。特别是通过集体言语和肢体行为将共同的情感表达出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彼此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得到了增强。即便参加宣誓仪式的法官尚未意识到这种作用,在特定氛围下,信仰已经通过特定的动作和仪轨潜移默化地输送到了其心灵之中。

宣誓仪式能够激发庄严情绪,提供勾连理想与现实的空间。作为正义之学、智慧之学、思辨之学,法学或多或少让法官具有创造历史、改写历史,至少是参与历史的时代感和使命感。人文社会科学的教育背景则赋予了法官较强的思维联想能力。法官在法学教育中接触到的除了法律文本之外,大多是历史上的伟大人物和历史进程的重要时刻——无论是孔孟老庄、韩非管仲、朱熹王夫之,还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是罗马法学家、英国大宪章、美国宪法,甚至是一些堪称经典的案例。公平正义成为了法官心中充满激情、憧憬的语词表达。但法官的日常生活,包括职业生活,却大多是平淡甚至平凡的。绝大部分法官一生也办不了几件名垂青史的大案。这种抵牾要求法官既要有理想主义情怀,又要有现实主义态度;既要有感性认识,又要有理性思维;既要富于激情,又要安于平淡。而法官宣誓仪式正是将这些要素勾连起来的重要载体。在宣誓仪式上(往往也只有在此),近乎神圣庄严的氛围被营造出来,法官可以畅谈法学理论、法律文化、法治精神,在宏大的话语体系中与先贤对话、与伟人交流。避开功利性的目的,法官宣誓仪式激发出法官对社会、历史的庄严使命感、责任感,能够长久地凝固在法官心中,成为办好每一件具体案件的不竭动力。在一定程度上,重温誓词仪式即是对可能产生职业倦怠的法官再次唤起或巩固这种情绪的需要。

德沃金有句名言:“法院是法治帝国的首都,而法律则是这个国家的国王。”法官宣誓仪式便是法官对“国王”宣告忠诚的仪式,它凝聚了法官的成长历程,塑造了法官的法治信仰,激发了法官的庄严情绪。法官宣誓仪式不是简单的形式程式,而是法治社会中构筑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共同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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