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所谓的“死磕派”律师,哪里有他们认为不公的案子就组团扑向哪里,先是在微博上公布案件的“真相”,用家属的悲情煽情,有疑似刑讯逼供证据的再配上让人恐怖的照片,然后律师在网上晒一下自己出发前的状况,有机票或高铁票为证,有的律师还会发一条如果我如何了的话就请大家如何的疑似遗书,大有慷慨赴死之状。接下来就是到达目的地以后的活动,在要死磕之地的公安局或检察院或法院门口拉个横幅或静坐绝食,大造声势。当然律师的这种“死磕精神”,并非针对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是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更多的是针对法院和法官。当他们把自己绑上道义或正义战车的时候,法院或法官就成了假想的非正义的一方,一旦律师的辩护理由未被采纳,没有依自己一方的预期进行判决,法院或法官很有可能就成为被笔伐或谴责的对象,到最后很可能就是二审法院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为终局,死磕派也才有可能鸣金收兵。律师希望通过“死磕”法官,“磕”出一个法治中国来,这多少反映出我们这个时代律师的悲壮和法治的荒诞。本来都属于“法律共同体”,都同样服务于司法正义的事业,律师和法官为什么把关系闹的这么僵呢?
站在不同的立场,法官会怒斥一些律师的“无良”,律师会谴责一些法官的枉法和弄权不过,究其实,很显然,当下的司法环境绝不可能是几个人或某一类人造成的,所有吃法律饭的人都难逃干系,每一类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贡献”,单纯地指责律师或法官,都有片面之嫌。
最近几年,人们喜欢谈“民国范儿”。其时,法律界的“范儿”也挺“民国”的,法官廉洁自好,律师则克尽职责,在某些方面“共同”推动者传统法制的转型与进步,可以说,在民初那段日子里,法官与律师是“君子之交”的关系,这从《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曹汝霖是谁?熟悉中国近现代史的人没有不知道这个“卖国贼”的,五四运动时烧的赵家楼就是他家的。我们对于卖国贼的曹汝霖的熟悉程度,远甚于作为民国时期领第一号律师证的曹汝霖。说起来,五四时期的三个所谓“卖国贼”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都是法律人,这点倒是颇让人圈儿里汗颜的。不过,在章宗祥做民初大理院院长、曹汝霖做律师期间,他们的作为可是值得人钦佩的。
在袁世凯执掌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后,曹汝霖最后并未成为阁臣,为生计计,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的他,真正地“学以致用”,在司法不成立,制颁律师条例之后,曹汝霖申请领取了律师证书,而且是中华民国第一号律师证,他的事务所就设在家里。当时在大理院、高等法院或地方审判厅中的好多法官,甚至包括大理院院长章宗祥大多是他的同学。如果在今天,很多当律师的在接案子的时候都会告诉当事人,说检察院、法院系统有很多都是我的同学,甚至某院长曾经是“我睡在上铺的兄弟”,打官司可谓胜算在握。而做了律师的曹汝霖,却自觉地与这些法官同学或朋友保持一定的距离。“时法官与我同学的不少,向来往还甚稔,因余为律师,为避嫌起见,与余戟门、林行规、姚次之(姚震)、张棣生平素极熟之友人等,绝少往来,即仲和(既章宗祥,时任大理院院长)亦少见,见亦决不谈讼事。”曹汝霖对当时的法官评价极高,“当时法官真是廉洁自好,对于讼案,慎重审理,散值后犹携案卷回家工作,可当得起清慎勤三字。各省法官亦蔚成风气,绝不闻有受贿情事。此种风格,直维持到北方政府终结为止。”做律师的对法官做如此之高的评价,当然不可能发生律师“死磕”法官之事。而律师自觉地与法官保持距离,实体现其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修为。
据其介绍,曹汝霖打官司打出名声,是在一死刑案的辩护之后。在一个一审判死罪、二审维持原判,后又上告到大理院的案件中(北洋政府时期实行四级三审制),曹汝霖为上诉人辩护。曹汝霖并没有因“我的同学”是院长就要求办人情案,而是“根据律无明文规定不能判罪为理由”进行辩护,其结果是原判撤销,改判为无罪,“于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务处叩头致谢,感激涕零,谓因家贫,只送些土产表示谢意。”当事人的口碑就是最好的宣传广告,于是“区区之名,不胫而走,从此门庭若市。”律师的辩护也是在服从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寻求“法”外的途径,这才是真正的法律人之所为。
关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法律的转型与进步,也可从曹汝霖所举的例子中看出。他说又一次去保定出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大多为保定法政学堂学生(其实法律在上个世纪初的十年二十年间也是很“热”的),回到旅馆时还张灯结彩,大书欢迎曹大律师(在那时候的大腕儿吧)。饭后有乡民找他伸冤,那时候的老百姓其实分不清律师是做什么的,以为就是古代的青天大老爷。案件时乡民有关争田土界限或收成的,这符合清末的钱债户婚田土这些“细事”,相当于我们今天的民事案件。乡民们认为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得不公平,“我们正在农忙时候,没工夫去高等法院上诉,等到农忙完了,上省到高等法院递呈子,挂牌出来,都被批驳,说上诉过期,不准上诉了,您说冤不冤?只好求大律师到京为我们想法伸冤。我想农民没有法律知识,跟他们将过期不能上诉的律文他们也不会明白,之安慰他们,等我到京想法子,但告他们,我不是法官,准不准也没有把握,如果不能达到目的,要请你们原谅。”这是典型的法文化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期出现的事例。从宋代开始出现“务限法”,到明清时期的“农忙止讼”,都不允许人们在农忙时打有关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的民事官司,所以按照西方“审限”制定的上诉期限,乡民自然不懂也不当回事,这种情事可不是愚昧和法制意识淡薄所能解释的。对此,曹汝霖并未嘲笑乡民的愚钝,而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普遍性,积极地寻求补救之道,“于是向仲和建议,乡民不懂法律,应该想一想变通办法,在法官宣读判词后,既高声向当事人说,你们如果不服,应在法定期内上诉,过了二十天期,即不能上诉。在此当堂声明不服,亦可记录下来,算已上诉,再补递呈子。后大理院照此办法通令各级法院一律照办。”这时,曹汝霖和章宗祥院长的关系发挥了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正面的,谁又能说他们是利用同学关系呢。相反,律师能想当事人所想,法院法官能从善如流,也是民初民人之福,法治之福!
别以为只有我们今天才有律师对自身职守的坚持,其时的曹汝霖也对此有真理解。当袁世凯对律师职业表示了自己“律师等于以前的讼师”的偏见后,曹汝霖给这位大总统“普法”,“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和北洋政府大总统谈律师的职责是保障人权,这才是真正的“智囊”!
当然,曹汝霖在回忆录中只是记录了自己作律师时的一些事情,并不能代表整个民国时期的情况,难免有以偏概全之感。不过它至少反映了当时民国司法环境的一个侧面。转型时期的社会,能有那样的律师和那样的法官,也是颇为难得的。我也常常思考其原因,可能有两点吧:一是这些人都多少受过传统教育,传统士大夫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还在影响着他们;另外,他们刚刚从西方引进了司法独立、律师制度等,要学习嘛,就得从里到外、从内容到形式都学的像才行。不像我们今天,动不动就以不合国情为借口,拒绝那些可能的好东西,本来的糟粕却被我饿们名之为“人情社会”的遗产而不自觉地保留下来。今天,除了死磕的律师外,以人情或所谓的民意来影响司法,其实也是司法之害。
律师和法官不是天敌,应该是“法治共同体”的守望者。如果大家都逐渐地回归理性,以遵守规则为底线,法治的进步在当下即可看得见!
来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