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源头活水来
发布日期:2014-02-14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秦前红 翟明煜

——评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

引言

南宋时期的儒学大师朱熹写过一首名为《观书有感》的小诗,其中说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宪法学欲生生不息地发展,亦需探得历史究竟才能窥其堂奥。依此而言之,本文所要评述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一书就是对于中国宪法学研究历史的追根溯源。

宪法学之作为学问,其历史相当短暂。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距今也不过两百多年,与哲学、数学、医学等一些古老学科相比,宪法学实乃新生事物。但是宪法学所指涉的根本问题却并不新鲜,它甚至和人类社会一样古老。无论从篇幅上来讲,还是从研究范围上来讲,《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都可称得上是近年来宪法学著作中的佼佼者。虽然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不算太长,但是走过的弯路却也不算太短。因此,要完成一部探究中国宪法学说发展历史的专著,其难度可想而知。中国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同时又深受古代传统思想的影响,仅仅是中国宪法的产生这个问题就足以让许多学者望而却步,而本书则是通过诸多学者的合力完成了一项在宪法学界几乎不可能由学者单独完成的学术使命。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对于本书的评述就难免以偏概全,挂一漏万了。

一、本书的体例与导论

中国宪法学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学说体系庞杂,千头万绪,如何从这万千变化中寻找寻贯穿其中的线索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关键。没有对近现代中国和中国宪法发展历史和脉络的深刻把握,就不可能找出这样的线索。所幸的是,本书的作者们努力发现并找到了这些隐秘的线索,而且这些线索之间又“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1]

本书的导论本身具有独立的学术价值。导论主要围绕为什么要研究宪法学说史、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发展的关系、宪法学说史的基本脉络、基本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宪法学说史的研究方法等问题展开论述。中国从接触宪法概念、传播宪法思想,进而为立宪提供条件并开展宪政建设,其间经历了一百多年,适时地总结百年来中国宪法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学说和理论,对于中国以后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诚如本书的主编韩大元教授所言,中国宪法学说是“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 [2],并为“避免重复性研究,进行学术创新” [3]提供了基础条件。没有什么能够是完全原创的,我们所有的理念和表达方式都受到了之前出现过的事物的影响。但是也应当看到,中国自清末以来的历史发展并不是连贯的,而是呈现出断裂、转折甚至是扭曲的特征,这些历史发展的特征深深地影响到了中国宪法学。长久以来,宪法学的研究者源于学术旨趣、外语背景、学科背景、项目课题等因素往往只能看到宪法学研究分支的一端,而难以综观宪法学发展的全貌。这部《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恰恰为解决上述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指引和参考,更重要的是本书同时也是对百年来中国宪法学研究所出现的断层进行的一种连接与整合。

本书的导论同时也揭示了背景篇、历史篇和范畴篇之间的联系。背景、历史和范畴这三篇每一篇单独来看都可以独立成书,如果缺乏对三者之间关系的论述,那么本书就可能被看作是三个“独立王国”,导论实际上起到了连接三部分的纽带作用。在导论中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基本特点”一节,著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所谓中国宪法或立宪,不过是各个时代的宪法学说的一种制度化或规范化凝结,是将以理论形态呈现的宪法学说转化为现实中的文本或制度的一个过程” [4]。这样一种总结和认识实际上就把中国宪法学说发展的背景、历史和范畴都“凝结”到了一个“从学说到制度”的过程之中了。

二、背景篇

本书的背景篇主要论述中国宪法学说形成和发展的背景情况,其中又围绕国内背景和国外背景两条线索展开。

以中国立宪的国内背景而论,古代的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经济基础、以中央集权为政治基础的较为封闭的国家。历代的王朝统治所依靠的是一个庞大的官僚阶层,帝国的政治信号从上到下传递,而经济收入从下向上汇集。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帝国的战略防御都在西北方向,游牧民族的侵扰在历史上几乎没有中断过。但是随着近代西方国家的崛起,中华帝国在它领土东南方向的海疆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不只是军事上的挑战,更是思想观念、经济模式和政治制度上的挑战。

就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来说,其最核心内容的恐怕就是中央集权了,其他制度基本都是围绕着如何加强中央集权来设计的。中国古代虽然也有一套“官僚机构间完善的权力制约体制” [5],这套体制在平常时期或许能够起到一些作用,但是一旦遇到外部危机,这套体制就会发生变形和扭曲,露出其狰狞的面目。要在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程度如此之深,时间如此之长,各种配套制度又如此之多的国家推行旨在分权的宪政其难度可想而知。

本书在国内背景的介绍上主要选取了宪政思想的移植途径和实践历程,并分析了近代中国宪政的误区。宪法学者们对于近代宪政思想的移植和实践历程,大都有一些宏观的认识,但是对于较为细节的部分则往往因为学科背景而难以仔细考证。比如西方近代的宪政制度最早在何时输入中国,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对历史的精细考证就难以准确回答。中山大学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袁伟时教授认为:“中国宪政的第一粒石子,是18357月由外国传教士投下的。” [6]而在本书中,著者将这一时间点推前了16年。“1819年英国传教士麦都思的《地理便童略传》是作者见到的在中国最早介绍英国‘议会’制度的著作” [7]。那么这两种说法究竟哪个更准确呢?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语言表达上有所不同。英国传教士麦都思的《地理便童略传》的确是最早用中文简述世界地理的著作,但它实际上并不是在中国大陆出版的,而是在马六甲出版的,至于是否在出版后流传到中国大陆不得而知 [8]。至于麦都思本人则是在1835年乘船来华的,并且是带着他的著作来华的 [9],但是这个时间已经和中山大学袁伟时教授所说的时间基本一致了。综合上述两种意见,笔者认为中国人最早接触到西方的政治制度大概是在1835年以后。由此可见,宪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其他相关学科的支持,即使是中国最早在什么时候接触到西方的宪政制度这个看似很基础的问题,若不是以历史学者和法制史学者的研究作为基础,也是很难找到准确答案的。而在《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一书中,作者们对宪法学说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历史还做了大量类似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在此不再一一赘述。这些研究工作想必是费时耗力的,但是正是这些基础性的研究工作为我们理解中国宪法发展的历程提供了新的参考,更新了我们对于中国宪法学说形成和发展的认识。

如何能够使西方移植过来的宪法学说适用于东方社会的古老背景中,是一个直到现在还在探索的问题。“中国近代宪政的不幸在于:宪政西来之际,正直中华民族生死存亡之时,即使真诚赞美宪政的人也无暇从容地品味应与宪政与时俱来的历史文化韵味,更无法如汉唐祖先那样冷静地探求自身文化与这一舶来品之间的相同相异及其磨合途径” [10]。本书作者的这一观察应该是对我国宪法学说受国外影响的一个精辟总结。中华民族是个学习能力很强的民族,其模仿能力更是不凡,但是就模仿和学习宪政制度来说,百年来实在是进展不大。国家要抗击外侮、实现独立、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巩固国防,这些目标看起来都比建立宪政制度要现实得多。

就仿学宪政而言,由于客观条件和历史环境的不同,每个时代所效仿的对象就会有所不同。以日德为师、以英美为师、以苏联为师,这些国家相继成为我国宪法发展中的学习对象。今天反思起来,我们似乎是学习了太多别国的成功经验,而对自己失败的教训总结得不够。中国可能是二十世纪制定宪法次数最多的国家,但可惜的是宪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其更新的速度,而在于其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所仿效的国家不是同时代的超级大国,就是同时代国力迅速上升的新兴国家,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巨大差异,最终都没有取得较好的成效,甚至仿效苏联的负面效果至今没有完全消除。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这句古语基本总结了中国宪法百年来移植外国宪法的情况。《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这部书在背景篇的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法、美、日、英、德、苏等六个国家的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当前我国处于一个全民学英语的年代,大有言必称欧美的趋势,但是对我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影响最大的是日本和苏联这两个邻国 [11]

“日本宪法学在清末的输入,推动了中国法学,特别是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进程,它为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奠定了最基本、最重要的基础” [12],本书作者对日本宪法学对中国影响的评价非常客观、准确。实际上,本书关于日本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这一部分,是笔者目前所见到的在这一领域最全面的研究。

日本自明治维新起,全盘西化、脱亚入欧,国力迅速强大。中日甲午战争是对清王朝的致命打击,以日本这样的“蕞尔小国”击溃清王朝这个“泱泱大国”在今天看来有些不可思议,在当时看来则更是不可思议,于是朝野上下,变法图强的共识开始形成。应该说,是日本逼着清政府咽下了宪政改革这剂苦药。甲午战争以后,清末改革的大幕拉起,日本宪法学也借由“留学生的译介”、“日本教习的传授”和“官员的赴日考察” [13]等途径开始输入中国。

“译著构成了日本宪法学传入中国最重要也是今天最易核查的载体” [14]。本书的作者在搜集日本宪法学早期译著上可谓是用心良苦,如果不是亲眼所见本书所列举的译著目录,笔者很难相信在20世纪初日本宪法学的对华输入竟有如此之大的规模 [15]。由此可见,对中国宪法学说史的研究能够让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中国宪法发展的来龙去脉,其意义非同一般。同时,让我们感到不无遗憾的是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断裂。以日本著名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的《公法与私法》为例,该书第一次由商务印书馆在1937年出版,而直到2003年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印 [16],期间中断了将近70年,也就是有两三代人基本无缘看到这部实际上在很多年前已经享誉海内外的著作,这对中国宪法学的知识积累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抚今追昔,大师的著作历久弥坚,而宪法学说史上的断层则值得学者们深入反思。当学者们无力或不愿尊重和捍卫学术传承的时候,学术上的灾难也就为期不远了。

除了日本以外,另外一个邻国前苏联对中国宪法学说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影响始于20世纪的2030年代”,而“对中国法的直接影响,止步于20世纪60年代” [17]。苏联法学对中国的影响是和中国共产党早期以苏俄为师相联系的。研究苏联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是深入研究中国宪法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而1954年宪法则大量地受到了1936年苏联宪法的影响 [18],因此研究苏联宪法学对于观察我国宪法尤为重要。事实上,我国在解放以后,对苏联宪法做了大量的译介工作 [19],但是正如日本宪法学说曾经在清末民初被大量译介而少有人知一样,苏联宪法学说的命运也是一样。不过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虽然苏联宪法学说已经逐渐销声匿迹,但其对中国宪法的影响却是潜移默化的。苏式宪法的一大特点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仅仅停留在字面上,因此长期浸淫于苏式宪法的病症就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研究的弱化。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以后,我国宪法学在研究公民基本权利上出现的井喷现象就是对解除这一病症的反映。而苏式宪法的另一大特点是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和宪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导致的病症是宪法学对于国家机构的研究有如纸上谈兵,而我国近期宪法学研究中出现的所谓“政治宪法学”大概就是对这一现象的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苏联宪法学说对我国建国以来的宪法影响很大,但是并不能说苏联宪法主导了建国以后我国宪法的形成与发展。除了苏联宪法的直接影响以外,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始终站在宪法的幕后不曾消失。

二、历史篇

历史篇将我国宪法学说史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清末民初到中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学说。作这样三个阶段的划分,基本上是符合我国宪法发展脉络的,从中也可以看到我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断裂、转折和扭曲的特征。如果我们再仔细观察这种阶段划分的话,就可以看出“清末民初到中华民国时期”这个阶段宪法学的发展是相对比较连贯的。“清末民初”不止是一种时间上的界定,实际上也暗含了从清朝到中华民国的延续性 [20]。虽然“清末民初”发生了改朝换代,但是从整体上来看,中国在当时的宪政改革并没有发生大的转向。这和新中国建立以后排斥和弃绝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做法有着相当大的不同。

中国百年的宪政发展史有太多值得回顾和反思的地方,本书中对于宪法发展史上的重要人物、重要学说和重要事件,都有相当详尽的论述。但限于本文的篇幅,只能截取其中的两个小片段进行评述。

第一个小片段是中国宪法学说初步发展的民国时期。清王朝的统治链条是从地方上开始松动的,辛亥革命以后,链条上的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整个链条随之崩溃,大有“天下苦秦久矣”的态势。民国初期的一个重大的国家目标就是如何使分裂状态下的各省重新结合起来。于是围绕着这个核心问题,政治家和学者们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讨论,这正是在这些争论中,中国宪法学说得以初步发展。

“民国初期制宪史中的主要讼争,除了横向的政治架构到底采用内阁制还是总统制外,便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实行联邦制还是集权制” [21]。当然,笔者认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甚至更加重要,纵向的权力关系处理不好,横向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处理好;而纵向的权力关系处理得当,横向的权力关系可选择的空间就会很大。中国传统社会的中央集权根深蒂固,在集权的链条上中央政府处于一端,而广大民众处于另一端,中间则是等级森严的层级官僚。民众的声音在官僚体制的层层过滤之下,难以传达到官僚体制的顶端;而顶端传达的命令意旨,经过官僚体制的过滤,往往变本加厉、扭曲变形。因此,改变集权体制下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起信任与责任的纽带,否则政府的基础难以稳固。本书对于民国初期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论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介绍了戴季陶、章士钊、梁启超、张君劢等人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学说。政治家和学者们以杂志期刊为阵地,对中国要不要建立联邦制进行了相当深入而激烈的探讨。这种争论现在当然已经不多见了,因为这类问题似乎已经被盖棺论定了。本书在研究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时候,不止一次地提到“宪法学说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性的学说” [22],而民初学者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以社会需要为背景的。宪法学说的出现和发展不是凭空的,凭空产生的东西多半是基于学者们的闭门造车和自我把玩,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从这一点上来说,宪法学说的发展要把握时代的脉搏,回应时代的需要。

本书的著者在对民初宪法学说中的联邦制论争进行梳理以后,提出了一些关于研究民初宪法学说的精到见解。“相关学说内部的脉络层次、学术移植状况固然重要,但学术本身据以产生的背后深层社会动因也同样重要。而这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史梳理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规范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所能胜任的。需要的是对当时特定话语背后之历史语境与政治情势的妥帖把握和小心求证。” [23]上述的这段话提醒宪法学的研究者,对宪法文本的背后应该多有留意。关于民国时期宪法学说史的研究,需要我们继续探索的领域还有很多,本书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既是一种指引和导航,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典范。如果需要有所补充的话,那就是对于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宪法学和宪法学说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现时有不少学者热衷于对欧美发达国家宪政制度的研究,而忽视离我们最近、对我们最有参考价值的台湾地区的宪法学说,这是颇令人感到遗憾的 [24]

历史篇的第二个小片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的宪法学说史。为什么选取这个时期呢?因为“在中国百年宪政史上,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这20年颇不寻常,可以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年代” [25]。面对着这样一个特殊的年代,本书的作者在论述这一部分时首先也提出了一个特殊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有没有宪法学说” [26]?在提出这一特殊问题的同时,作者又注意到了一个特殊的现象“在法律虚无主义达到登峰造极程度的这两个年代,居然还产生了两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27]。这两部宪法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认为存在“重大缺陷”,研究价值不大,学者们也都尽量避开或忽视对它们的研究,但是一旦人们观察历史的方式和角度发生改变,那么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就会有相当不同的认识 [28]。宪法是一份政治妥协与平衡的记录清单,而在政治斗争腥风血雨的年代里,宪法中妥协与平衡的色彩就会淡化,进而演变成为“胜利者”的阶段性成果。本书的作者认为,“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 [29]。如果说建国以后,特别是1956年以后我们在宪法发展上的成绩不算多的话,那么在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上应该是比较多的 [30]。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在特殊的年代里,其既没有能够约束权力的肆意横行,更无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时期的经验教训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总结,那么宪法发展史上的灾难就可能会再次出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学者一方面肩负着发展和完善宪法学说的学术使命;另一方面,他们也应当肩负起宣传宪法精神,监督宪法运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责任。

本书的历史篇可以说是关于中国宪法学说发展的一个精要的总结,同时也是通过对历史的回眸,展望未来中国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从百年宪法学说史的变迁可以看出,宪法学的繁荣来自于对中国实际问题的反思和回应,而且这些反思和回应不是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与政治人物和民众的交流和互动。宪法学的发展,缺少政治人物和民众任何一方的参与,都容易误入歧途。

三、范畴篇

本书的范畴篇论述了“人权”“基本权利”“制宪权”“基本义务”等宪法学说中的重要概念之发展演变,“这些范畴的发展是中国宪法学说发展的一个缩影或具体体现”。 [31]在笔者看来,本书的范畴篇基本上就是中国宪法学说史中的“关键词” [32]。由于宪法学中的“关键词”很多,因此选取“关键词”的标准和选取哪些“关键词”便成为了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综观本书的“范畴篇”,“关键词”的选取集中在了“人权”“基本权利”“宪政”“民主”“立宪主义”等词汇上面,这类语词的特点是价值层面意义比较强,但制度层面意义比较弱。如果说宪法是由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两个主要部分所构成的话,那么本书的“范畴篇”可能更加侧重于公民权利这一部分的范畴,而对国家机构这一部分的范畴涉及不多;而即使是在公民权利这一范畴中,对于“民主”着墨较多,而对“自由”“平等”这些同等重要的范畴则涉及较少。这种“关键词”上的选择可能并非是对其他重要范畴的有意忽视,而是恰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的真实图景。

由于本书的范畴篇所涵盖的概念较多,笔者仅就其中的“第七章:民主概念及其演变”做一个简要的评述。在20世纪初中国的君主制倒台以后,民主制似乎就成了一个不二的选择。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有关于“国民主权”的规定,“但我国宪法文本中最早出现‘民主’一词,是在191310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被称为《天坛宪草》)中” [33]。“民主”这个语词从政治话语变为宪法概念的过程也就是民主从价值层面向制度层面转化的过程。由于中国受君主制影响甚深,因此民主制从一开始就占据了政治上的道德制高点。这种政治上的道德制高点使得很少有人会公开反对民主,反而容易把民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武器去消灭“民主”的敌人。因此,作为政治话语的民主似乎无处不在,而作为制度层面的民主又似乎是难觅踪迹。

从宪法层面来看民主的话,民主价值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有机结合,宪法既要促进民主政治,又要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如何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深思熟虑的问题。“宪政与民主落实在政治实践层面,立即显示出内在的分歧和紧张关系” [34],在中国宪法中,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是“民主集中制”。本书的作者对于建国以后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民主”一词进行了统计和对比 [35],从中可以看出,“民主集中制”是从《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中一以贯之的原则,虽然这个原则在不同的时期所表现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但是能够在变动如此频繁的宪法中始终被保留下来,就足以说明“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宪法中的重要性。破坏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就等于是破坏了我国宪法中为数不多的利益协调机制,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进而产生破坏性的后果。

在论述“民主”概念的演变时,本书的作者并没有局限于对历史的总结和分析,同时也敏锐地注意到了当前中国民主发展中的新趋势:公众参与和“网络民主” [36]。由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空间距离被大大缩短,与之相伴随的是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不断加大,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如何形成有序的公众参与是世界范围内的新问题。本书的一大特色,或者说与其他宪法史著作的区别之一就是在回顾以往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能够提出未来我国宪法发展的走势,这也是本书值得宪法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总评

本书是由韩大元教授领衔主编的一部“揭示宪法学在中国的起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过程”的著作,全书100余万字,在内容上纵横古今,融贯中西,是近期宪法学研究领域内不可多得的力作。本书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诸多作者都是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或学术界的后起之秀,他们通力合作,历时数载,最终为学术界和对宪政热心的广大读者贡献了一部学术与智识的盛宴。

在品评这部著作的过程中,笔者深深地感觉到百年以来中国的宪政之路走得太过曲折,付出的代价太过沉重,但是取得的进展却难令人满意。宪法学说的发展呈现出断裂、转折与扭曲的特征,很多在宪法学说史上值得保留和继承的遗产,因为时代的变化而石沉大海。当我们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而发现一些被埋藏的学术宝藏时,我们既感到兴奋又有些吃惊。兴奋是因为在我们的宪法学说史上某个学术领域并非一片空白,吃惊则是因为我们不愿相信我们一直在原地打转。几十年来,在宪法学研究上,我们“创造”了许多新的名词与概念,但是在宪法学的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上,却是原地踏步,一筹莫展。在迷茫与彷徨之际,翻阅《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这部书,或可有别有洞天、豁然开朗的体味。

宪法学术史的研究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又颇具挑战性的工作。研究史料的选取与运用、研究者的立场和研究方法、时代的局限等都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影响。故本书的研究并不代表中国宪法学术史研究的穷尽,其研究的诸多结论或许也有值得推敲之处,但无论如何本书著者所作的贡献都值得珍视和赞赏。

编者注:本文由秦前红教授授权发布,与发表于《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的版本相比略有修改。

注释:
[1]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2]同注2,第19页。
[3]同注2,第20页。
[4]同注2,第13页。
[5]同注2,第23页。
[6]参见袁伟时:《中国宪政:曲折而凄惨的开篇》,《法治》2007年第5期。袁伟时教授认为德国传教士郭实猎在中国创办了第一份现代期刊《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其于1835年最早刊登了介绍英国议会制度的文章。
[7]同注2,第33页。
[8]参见沈国威:《1819年的两本西方地理书:<西游地球闻见略传>与<地理便童略传>》,《或问》2004年第8期;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参见邹振环:《麦都思及其早期中文史地著述》,《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邹文认为《地理便童略传》是“首次为中国人带来了西方君主立宪、两院制和三权分立的观点”。此书1819年在马六甲出版,但是何时输入中国大陆,可能由于缺乏实证材料,作者并没有进行考证。
[10]同注2,第43页。
[11]See Benedikt Goderis & Mila Versteeg, the Transnational Origins of Constitution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www.law.uchicago.edu/files/file/versteegchicago.pdf 该文对宪法的跨国影响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二战以后60年里188个国家关于108项宪法权利的对比,总结出了各国的制宪者们容易受到以下国家的影响:(1)有共同的法律渊源;(2)共同竞争外国援助;(3)有共同的宗教信仰;(4)曾经有过殖民关系。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之所以受到日本、苏联的影响较大,实际上也多少符合上述的前三项标准。
[12]同注2,第186页。
[13]同注2,第188-189页。
[14]同注2,第191页。
[15]同注2,第192-193页。
[16]同注2,第208页。
[17]同注2,第269页。
[18]同注2,第279-281页。本书详细介绍了我国1954年宪法和苏联1936年宪法的相同部分。
[19]同注2,第282-283页。经本书作者统计,从1949年6月到1959年11月近10年间,在翻译出版的宪法学专著中,苏联的有51部,占总数的4/5。
[20]参见高全喜:《政治宪法学视野中的清帝<逊位诏书>》,《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高全喜教授认为,《逊位诏书》有效节制了革命激进主义的潮流,弥合了革命造成的历史裂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清帝《逊位诏书》共同构成和发挥了当时民国的宪法精神。
[21]同注2,第391页。
[22]同注2,第415页。
[23]同注2,第443页。
[24]参见陈弘毅:《宪政主义在台湾和香港的实践》,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2021353512.html,陈弘毅教授认为台湾地区和香港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宪政建设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25]同注2,第470页。
[26]同注2,第470页。对于这个特殊时期是否存在宪法学说,本书所提供的答案并不唯一。在本书的“范畴篇”关于“立宪主义概念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一节中,作者认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文革’期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没有宪法学说,当然也不存在宪法学说史以及宪法学说范畴史”。
[27]同注2,第470页。
[28]参见王人博:《被创造的公共仪式——对七五宪法的阅读与解释》,《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管华:《被遗忘的“开国大典”——评七五宪法的遗产》,《人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29]同注2,第469页。
[30]彭真曾经指出,1982年宪法完全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30多年的经验,没有“文化大革命”写不出来。参见刘荣刚:《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历史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31]同注2,第12页。
[32]参见王人博:《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该书中选取了一些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关键词,但是更侧重于从历史角度来解读这些关键词,而本书中的“范畴篇”则更侧重于从学术概念的角度来解读宪法中的“关键词”。
[33]同注2,第837页。
[34]同注2,第881页。
[35]同注2,第847页。
[36]同注2,第877-8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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