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最需要改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4-03-21 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3月19日  作者:余凌云

今年是行政法学界的“大年”,头等大事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学者们忙着公车上书。除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专家论证会外,许多法学院也纷纷拿出早已准备好的专家建议稿,张罗了多场研讨会,郑重提交了各种各样的设计。学者们太想塞入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的行政诉讼”了。

当下的行政诉讼似乎就像一池塘沉寂的死水,“案件受不进来、审不动、执行不了”。扑面而来的改革建议,纷若乱丝。我总觉得,像现在这样四处出击,全面用力,只会吹皱一池秋水,最多将水搅浑,冒出几个气泡,让我们更加看不清问题的关隘,池水也不会鲜活涌动。

在我看来,第一,“案件受不进来”,只是部分案件被挡在法院门外,“审不动”,也只是部分案件受干扰大,绝非全部。否则,就是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市县法院是能够解决一些行政纠纷的事实。第二,在当前的行政问责风暴和网络监督下,明目张胆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极少。第三,“案件受不进、审不动”,互为表里,审不动,就不受理、假受理。所以,要让当事人找得到审得动的法院。

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最应该修改的是管辖。疏浚了这个关隘,其他即使不改,也是本次修法的巨大胜利。公正的管辖决定了公正的判决。只要能够让当事人选到一个他信服的管辖法院,就容易接受法院判决,案了事了。司法也能够对行政机关产生真正的压力,促进依法行政。

很多学者开出的药方是“提级管辖”,一审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好处是“司法体制变动较小、成本较低,也比较容易收到成效”。但在我看来,也有两个副作用。一个是要费心安置从区县法院行政庭裁撤下来的法官,尤其是庭长、副庭长。当然,这个问题相对好解决,也有变通办法,就是设计巡回法庭,或者把他们都收编到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另外一个就是,仍然无法根治“立不了、审不动”的问题,例如,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实际上是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议,或者行政机关事先向市委、市政府请示过、得到认可同意,以及市县法院受到的其他有形、无形干预。比如,我就曾遇到过一个案子,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合法的,但原告的亲弟弟是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县法院就不敢判了。这些案子拿到中级法院,估计很难审动,只会白白浪费一次诉讼机会,迟延救济。

还有一种建议是“跨行政区划建立行政法院体系,并建构新的、可以充分保证行政审判独立的机制”。这个方案动静大,也有法国地方行政法院的样本可循,但究竟能否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我依旧怀疑。

在我国的社会传统和社会结构之下,法院的人事权、财权独立,不见得法官就能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法院可以不睬辐射的县市,但对坐落的地方,还不敢不睬。法院大楼要扩建,法官子女要上学,法院车辆要出入,这就会与当地行政机关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就可能编织成一张笼住法院的蜘蛛网,让行政法院在审理牵涉这些行政机关的案件时,投鼠忌器,束手束脚。这又回到了当下问题的原点。

我觉得,要根治这些问题,不用大动干戈,只需赋予相对人选择法院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它必然能够拨动管辖调整。这不同于现在的指定管辖,那是法院主导的,不是必然发生的。我参加过不少专家论证,尤怕看到当事人对管辖不公的无奈表情,呆滞的目光。想改变管辖就得费九牛二虎之力,找关系、托人情。

我的设想是,行政诉讼管辖保持现有格局不动,因为有些行政案件在区县法院是可以解决的,当事人也接受。但是,应当增加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是奉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之命行事,或者的确存在干扰公正审判的因素,就应当允许其径至省高院,要求改变管辖。省高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要么自己管辖,要么指定到地域不比邻、当事人也接受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如果省高院推诿不决,或者当事人对重新指定的管辖不满,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这样选定的法院,在地理上远离了案发地,法院的业务和法官的生活也摆脱了牵扯,审起案来就能心无旁骛,落下法槌也掷地有声,法官的心思就可以专注于法律问题,也就没有什么审不动的案件了。

来源:《人民日报》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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