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人民观审侧记
发布日期:2014-03-14 来源:法律博客网  作者:何家弘

2013年的秋末冬初,我第二次来到台湾。第一次是2006年底应东吴大学法学院的邀请给其研究生讲刑事证据法。这次是应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邀请,进行学术交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我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参加了“新时代刑事证据法的学术与实践对话”研讨会和“民事诉讼中证明概念”研讨会,参加了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与纽约大学美亚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邁向法治”研讨会,还给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学生做了“法学与文学”的演讲,并应邀到台湾的中央警察大学、真理大学、铭传大学和冤狱平反协会就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错案和司法制度等问题做了演讲。

在台期间,我与当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也进行了交流,并且到法院旁听过审判,包括到士林地方法院旁听“第七次人民观审案件模拟法庭”的审判和到台湾“最高法院”旁听一起死刑案件的三审法庭辩论。在“最高法院”旁听审判之后,我还拜会了杨鼎章院长,当时在座者还有“最高法院”的刑庭庭长石木欣(后来升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和民庭资深法官沈方维。(见合影照片)杨院长在交谈中向我介绍了台湾地区试行人民观审制度的一些情况。

台湾地区人民观审侧记

台湾“司法院”于2012年开始试行人民观审制度,公布了《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该《草案》称,试行人民观审制度的目的在于“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了解及信赖”。人民观审的基本做法是在特定的重罪案件审理之前从一般公民中随机抽选观审员参与审判。观审员在法庭上见证法官主持诉讼、检察官举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证人到庭作证、被害人出庭陈述等活动,在庭审过程中享有请求法官代为询(讯)问证人、鉴定人、被告人的“间接发问权”,在庭审结束后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但若观审员之多数意见与法官不同,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台湾“司法院”选定士林和嘉义两个地方法院为试点。二者一北一南,一城一乡,都具有代表性。其中,士林地方法院位于台北市,一般被简称为士林地院或士院,与同在台北地区的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合称为“北三院”。士林地院是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先锋法院。例如,该院于2000被司法院指定为率先试行“检察官全程到庭实行公诉”制度的两所法院之一,同年6月又成为最早实施法庭交互诘问制度的两所法院之一。

11月21日上午,我去士林地院旁听了“第七次人民观审案件模拟法庭”的审判。那是一间大法庭。正面是法官席,一排九个座位,中间是审判长,两边各坐有一名法官和三名观审员。法官席后面的两个屋角处还各坐有一名“备位观审员”。(见法庭平面图照片)据介绍,这八位观审员是前一日当庭在地方里长推选的五十名候选人中随机选任的。这八位观审员是六女二男。据我观察,其中一人三十多岁,四人四十多岁,三人五十多岁。三位法官(审判长法官、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则都是女性。法官席下面的左侧是辩护席,右侧是公诉席。三位检察官是两女一男,三位辩护律师是两男一女。

台湾地区人民观审侧记

这是一起涉嫌纵火案。被告人陈某某因患有糖尿病和夫妻感情失和,于2009年11月9日在台北市内湖区的住宅中与妻子李某某发生争吵,遂在地下室中将购买的约15公升汽油泼洒在自己的身上和地面上,手持打火机欲点燃,后经李某某及时劝阻安抚才放下打火机。警方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查获陈某某及打火机和装有残余汽油的塑料桶等物证。本案的主要争点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由于这是模拟审判,所以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被害人都由法院的工作人员串演。

审判于上午九点半开始。书记官朗读案由之后,审判长主持审判,先让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再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等事项,再确认辩护方的答辩要旨。然后,控辩双方进行了开审陈述。审判长晓谕本案争点之后,开始证据调查,首先让控辩双方询问证人(被害人)李某某,然后再询问被告人陈某某,并就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按照预定方案,证据调查之后先由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然后再调查量刑资料并由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终结之后,法官和观审员退庭,到法官研究室进行评议。

根据“司法院”的指示,这次模拟审判由六名观审员和三名法官共同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评议并表决。士林地院已经分别就定罪和量刑的问题为每一位观审员制作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评议意见书”,在讨论评议的基础上让观审员分别填写选项,然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计算表决结果。在宣判之后还要就这次模拟审判听取专家评论并进行研讨。由于我那天下午另有活动,所以未能全程参与。不过,我后来又有机会听士林地院院长介绍相关情况。

12月7日,台湾高等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陈佑治先生(现已退休,任世新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邀请我和妻子到猫空山上的农家楼小酌并观赏夜景。同餐者还有高等法院刑事庭的孙慧琳法官、士林地方法院的吴景源院长(后升任花莲高等法院院长)和台南地方法院的林勤纯院长(后调任桃园地方法院院长)。席间,吴院长向我介绍了士林地院组织人民观审案件模拟法庭的经验。士林地院一共做了七次模拟审判。第一次请的观审员都是法院的行政后勤员工,遭人质疑,理由是这些人经常接触法律事务,不具有民众的代表性。第二次改请当地政府的工作人员,又遭人质疑,理由是这些人的受教育水平偏高,也不能代表普通民众。于是从第三次开始,由地方里长推荐,共有三百多名候选人,然后再随机抽选五十人参加庭选。庭选有控辩双方参与,但不向公众开放,也取随机方式。前六次模拟审判都是让观审员单独评议,然后把意见交给法官,仅供参考。第七次改为观审员与法官共同评议,但是让观审员先发表意见,法官后发表意见,然后再一起表决。每次模拟审判之后,法院还让观审员分表填写调查表,表达个人的感想和意见。有的观审员写道,以前认为案件的裁判很简单,参加观审之后才知晓裁判之难。

听了吴院长的话,在座的几位法官都表示认同。我简单介绍了大陆地区陪审制度的状况,然后说,民众代表参与法庭审判的优势主要在于事实认定,而不在于适用法律,因此人民参审的案件最好是以事实争议为主要争点的案件。但是在这起观审案件中,主要争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在这样的问题上,观审员很难做出独立的判断,因而很容易接受法官的引导。有在座者表示赞同。还有在座者说,台湾的法律学者对于这种人民观审制也是有褒有贬,莫衷一是。此时,窗外的雨声打断了我们的谈话。

台北的冬雨是时来时往,时急时缓。在雨雾的夜幕中,那高耸的台北101大楼的身影显得更加朦胧了。

(本文发表于2014年第1期《法学家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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