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司法如何与舆论共舞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3月12日  作者:张少波 刘青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年头,也是愚蠢的年头;这是信仰的时期,也是怀疑的时期……”若从司法与舆论关系的立场审视我们所处的新媒体时代,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这句看似自相矛盾的文学辞令亦颇为贴切。
  之所以作此论断,缘于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对司法工作的作用机理发生的深刻变革。不同于传统传播媒介,新媒体入门容易,操作简单,每一个有着正常智识的个体均可以创建自己的“通讯社”。事件发生后,通过新媒体这种众人同看同评同传的模式,信息传递的交互性和时效性空前增强。具体到司法领域,司法事件一旦曝光,新媒体便可以在第一时间将其传递给受众,受众也可以立即回应,最终形成强大的舆论漩涡。而部分网民基于关注度和点击率的考虑,甚至会放松对信息真实性的把关,从而助推非理性舆论场域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媒体时代司法更易成为“易碎品”,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应对公众舆论,则民众信仰法律,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反之,则民众怀疑法律,司法公信力可能在一片质疑声中轰然坍塌。
  然而,不论承认抑或否认,积极应对或是漠然置之,网络技术的革新、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已“迫使”人类跑步进入了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因此也必然被置于新媒体舆论的放大镜下。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曾言道,“公众舆论的背后是民众的欲望、希望和诉求,它们通过人类本身使人类感知到它们的存在。”作为公众舆论的“集聚化”呈现,新媒体所传递出的民意亦是民众利益诉求的一种常态表达。司法作为调处矛盾纠纷、衡平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社会控制技术,对此又岂能坐视?
  可以说,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司法机关已不可能“两耳不闻窗外事”般仅凭法律条文处断案件,也不可能无视公众舆论的汹涌而仅埋头于法律书斋。相反,它必须正视并理性面对多元化声音,以“怀抱现实”的勇气和公众舆论共舞于资讯爆炸的新媒体时代。如何理性面对新媒体所传递出的多元声音?如何使司法工作与公众舆论在新媒体时代翩然共舞?适应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的传播规律和作用机理,秉持包容、公开、谦和的司法理念乃是基础。
  秉持包容理念。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公众话语权得以充分表达,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增强。习惯了主流声音占据舆论高地的部分司法者,对此可能疲于应对,进而视新媒体为洪水猛兽,秉持本能的排斥心态。如此,则不仅不能顺应时代潮流,还可能使司法疏离于舆论。反之,如果秉持包容的司法理念,允许公众对司法加以讨论或批判,则不仅不会危及司法公信力,而且对防止司法官僚化倾向、确保司法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多有裨益。
  司法之所以应该对新媒体秉持包容理念,除了不可逆潮流为之的“功利”考虑外,也不乏学理依据。首先,秉持包容理念是尊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需要。言论自由,通俗地讲,就是公民在治国理政方面“说与不说,说些什么”的权利。新媒体传递的涉司法言论,是网民关于特定司法事件的意见表达,自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若对此加以限制或禁止,则不利于正义结果的获致。一如英国法哲学家密尔所言,“禁止发表不同意见所独有的不幸,就在于它堵塞了获得真理的道路。因为,如果别人的意见是正确的,禁止发表不同意见意味着以真理取代谬误的机会被剥夺了;如果别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应该允许发表,因为真理产生于同谬误的斗争之中。”再者,秉持包容理念是尊重公民监督权的需要。新媒体是监督权力的重要平台,其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可以督促司法者避免权力寻租,保持理性与克制。现实中,除了少数恶意搅局者,新媒体与司法的价值趋同性,二者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也决定了司法应当对其秉持包容理念。
  秉持公开理念。法治社会,正义的结果固然重要,但实现结果的过程同样必不可少。过程的合法性取决于程序的正当性,取决于公开透明的案件处理程序是否足以让民众了解到抽象的正义如何得以伸张。“信息不对称是想象的基础,人为的信息封锁是引发信任关系破裂的根源。”部分敏感案件之所以会引发舆论地震,原因就在于案发后司法机关要么采取不理不睬的“冷处理”,要么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乱处理”,从而给谣言以可乘之机,导致不明真相、缺乏专业素养的群众在新媒体上持续“关注”、“被关注”立场相同或相近的言论。谣言止于公开。如果司法机关秉持公开的理念,早日发出权威声音,不仅不实之词难以遍地开花,而且还可能取得网民的谅解,更好地引导、教育公众,促进多元声音的理性回归。
  当然,公开既要注意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坚守法律底线的关系,又要讲究方式方法。司法乃涉及多方利益的专业活动,不可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譬如,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就不能一味迎合网络舆论随意公开。又如,尚处于侦查阶段,公开可能影响审理的案件,也应谨慎公开。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动权取决于时效,如果真相不能在第一时间发布,网络空间就可能被谣言占据。传播学原理揭示,公众舆论从传播扩散到形成网络舆情一般要经历萌芽、刺激、扩散等多个阶段,萌芽阶段是进行危机应对和舆情引导的最佳时机。特定事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高度关注新媒体,适时、及时回应,避免网络舆论滑向极端化、非理性化的深渊。
  秉持谦和理念。所谓谦和,就是司法机关在与新媒体打交道时姿态要低,尽量按照新媒体运行规律“出牌”。新媒体之所以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为网民提供了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在这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言说而无论身份贵贱、财富多寡、地位高低。对此,司法机关应予以尊重。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建立自己的新媒体,利用其引导网络舆论,主动与网友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注意新媒体的言说方式,用语简洁、明了,不打官腔,树立可亲可近的形象。当司法自媒体事件发生时,如果司法机关仍以居高临下的姿态敷衍网友批评,以官腔官话应付网友质疑,那么只会陷入更为激烈的舆论漩涡。
  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指出,“司法的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使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并坚持了下来。”新媒体时代,人的需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表达。司法只有适应媒介场域的时代变迁,秉持包容、公开、谦和的理念,认真对待新媒体所传递出的“人的需要”,才能使司法的职能继续繁荣并坚持下去。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3月12日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