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法官独立的断想
发布日期:2014-04-16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4月16日  作者:吴情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份《决定》是指导我国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大里程碑的意义。《决定》第九部分是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在司法改革的规划上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审判独立与司法监督关系上,明确指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可以看出,《决定》在司法改革问题上有一个明确的主导思想,即逐步实现我国的审判独立,以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在法治国家中,宪法法律至高无上,法官就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代言人,甚至可以说,法官就是“国王”,而法院就是法治国家的“帝都”、“王宫”。因此,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要求所有的公民,包括官员和民众“严格地服从法律”。对于法官而言,就如马克思所说,在法官眼里,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就要求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根据法律规定、专业知识、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裁判,法官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法官职业才有尊荣感。因为如果没有审判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就会导致各种法外因素和力量渗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
  当然,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恣意妄为,随意裁判,法官的裁判行为仍然要受到各种力量的监督和约束,包括当事人的监督、律师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二审法院的监督,甚至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所谓的审判独立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法院的外部独立和法院内部法官的独立。上述《决定》主要想先解决法院外部的独立,然后再慢慢推进法院内部法官的独立。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如果能够真正解决这个问题,那将是我国司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具有重大意义。
  但笔者认为,要实现审判独立,仅仅实现法院的“去地方化”是不够的,实现法院的“去地方化”仅仅是实现审判独立的第一步,也是实现审判独立的必要条件,未来要真正实现审判独立,还要继续推进法院内部法官的独立,努力构建一套能够保障法官独立的体系,实现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因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真正不当干预和影响法官办案,严重制约法官内心自由心证,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还是来自于法院内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来自法院内部已经高度行政化的官僚体制。只要法官无法从这种充满等级森严的行政官僚体制中解放出来,就无法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就会导致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案件事实的判断严重受制于法院系统内部长期存在的长官意志,长官意志的立场、观念和价值观都严重影响和制约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影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内部还一直存在着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只要法官无法从内心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和良心,只要法官还要一直听命于单位领导以及上级法院的指示或者暗示,那么,就没有真正的审判独立可言,也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办案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少案件,他们自己作不了主,自己不敢决定,也没有权力决定,如果自己决定不了,就请示庭长,庭长决定不了,就请示副院长,副院长决定不了,就请示院长,院长决定不了,就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了,就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决定不了,就请示上上级法院,直至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决定不了……其间,各种法外力量还会介入案件的裁判,一个法律范围内可以解决的案件,由于有各种法外力量和因素的介入,就变得扑朔迷离,甚至变得敏感起来,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往往都不知道该案件最终的结果是什么,这就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的可预期性。如果上述这些决定刚好是正确的,那么,大家都没有责任,万事吉大,但如果很不幸,上述的各种决定都错了,由于判决书上明明白白写着某几个法官的大名,最终他们又要为不是由自己决定的后果承担某种责任,从而导致法官的权力与责任严重不相称,这对于这些法官是严重的不公平。
  目前,中央政法委已经明确表示,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最高法院也明确表示,今后公检法三家不准“联合办案”,这就为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办案营造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法院、法官权力有多大,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就会使得法院、法官会非常慎重地行使手中的裁判权力,司法裁判就会慢慢趋向公正,法院慢慢地就会树立起自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就渐渐地成为一个值得老百姓信赖的地方,让他们感到生活有一个希望和盼头,让他们意识到,在这个世界上,不管生活有多艰难,这个社会上总有一个可以讲道理,可以伸张正义的地方,这样所有的纠纷、矛盾就会按照法律的规定涌向法院,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化解和消化,这不仅可以有效减轻执政党和政府治理社会的压力,还可以有效化解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纷争。久而久之,我国的司法运作就会慢慢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系统,司法越公正,法院就越有公信力,就越值得老百姓信赖。相反,这个社会就会慢慢走向紊乱,变成大家只相信关系力量,不相信法律,这个社会就会沦为只按照“丛林法则”运行的自然社会和野蛮社会,这个国家和民族就难以走出“弱肉强食”的历史怪圈。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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