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美国法治
发布日期:2014-04-02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4月2日  作者:廖 奕

从理想主义的视角看,法治是现代社会最亲密的情人,她拥有上帝的品格、天使的脸孔和魔鬼的身材,简直就是完美治理的代名词。美国的法治,被很多人当做理想化的标杆。但正是所谓的“理想法治”,在现实中不免遭遇尴尬,暴露出各种短板和悖谬。
  首先,法治必须具有内在的协调机制,否则极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失调和目的异化。2013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力推的“可负担的健保法案”,因其具有全民福利导向的法治关怀,出台之初备受赞誉和期待,但在执行中却遭遇了机制细节上的滑铁卢。面对美好的政府承诺,民众蜂拥参与新的保险计划,导致设计欠佳的联邦官方网站崩溃,最后只有不到2%的人完成登记。更糟糕的是,大部分民众除了不能顺利加入新的保健计划,还面临原有保险被停止的问题。奥巴马声望遭到重挫,民意支持跌到历史最低点。共和党也借此大做文章,主张削减联邦政府预算,导致政府停摆16天。可见,内在协调机制对于法治多么重要。法治要顺利实现其承诺,不仅要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上实现协调,还要在政党政治和民意政治间保持均衡——这绝不是漂亮的口号和美好的愿望能够达成的,它需要系统化、一体化、均衡化的运作机制作为程序保障。如果政治的多元力量不能实现制度化的共识,不能在行政过程中形成法律主导的合力,任何打着法治旗号的改革都会缺乏实效,归于失败。最后的结果是在短暂的叫好声后,迅速被主流民意否定和抛弃。
  其次,法治必须将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有机结合,不能陷入安全与人权二元对立的价值迷局。2013年的斯诺登事件,在全球范围引起了轩然大波。斯诺登披露的机密材料让世人看到了一种可怕的信息监控力量,它以国家安全为名,实施着威胁社会基本安全的信息侵入。在美国,这种“以法治反法治”的行为,其实并不少见,折射出理想主义法治内在的悖论。一方面,法治在理念上的权利宣扬越是深入人心,其被质疑和否定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法治的神圣承诺不是无条件的,而法治的条件是极端现实主义的,不会迁就理想的完美和崇高;另一方面,法治的条件即使基本具备,其实施机制也难以完全没有漏洞,只要有价值衡量,就会有牺牲和偏向。克服法治价值偏向的一种思维方法,就是均衡本位的结合论。例如,对国家安全而言,它就不是自我指涉的孤立存在,而应当在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的结合衔接中,尤其是在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一体维护中彰显其战略价值。如果美国国家安全部门自身没有那么多安全漏洞,以斯诺登的权限,如何能够获取大量绝密情报并成功携带出境?这样一个连自身内部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机构,如何能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安全?所以,只有将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个体安全与整体安全、信息安全与实体安全紧密结合起来的法治机制,才是真正现实有力的“安全卫士”和“人权门警”。一体化安全,与多样化人权一样,都应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二者都事关人的存在根本,安全是整体的前提、基础和背景,人权则是具体的利益、自由和主张。二者都应当在法治运行中得到均衡实现,而不是陷入二元对立的无谓争论。
  现代法治坚持这样一条公理:只有基于生命保护的社会安全才是最大的国家利益。在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嫌犯用土制的高压锅炸弹,制造了9·11后美国本土最严重的恐怖袭击。嫌犯都是非常美国化的移民,但由于生活的变故和压力,加上原教旨主义的影响,选择了以“仇恨犯罪”的方式进行“社会泄愤”。这是对社会安全的攻击,也是对国家安全的挑战,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以安全和人权为价值的法治,在尴尬的同时,必须对此作出回应,除了对嫌犯合法审判之外,还要从社会、制度和文化根源上深入反思,寻找根源。反恐不能成为无限扩张国家权力的理由,维护安全也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对生命安全的捍卫,是法治的底线,而对生命安全造成最大威胁的,往往不是抽象的意识形态和文明冲突,而是在具体社会情境中人们对不平等、不公正的情感宣泄。归根结底,社会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和法治现实表现不佳,共同造成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理想的幻灭,随之产生极端思想和非理性情绪支配的犯罪行动。再严密的技术手段和安保措施,都难以防御精心准备的高压锅炸弹。只有真正解决了非均衡社会结构带来的仇怨,法治承诺的安全和人权才能得到低成本、制度化的认同和保证。
  最后,我们应当对这样一种“法治悖论”加以必要的关注:在现代社会,尤其是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在实施中反倒容易偏离方向,成为推动生活方式解放的运动策略,而逐渐丧失其本来的社会均衡真意。2013年,美国的齐默曼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种族问题的争议,也再次表明基于种族歧视的不平等已嵌入社会肌体深处,法律原则很难改变事实上的社会不均衡。
  2013年7月13日,由清一色的女性组成的6人陪审团,其中5名白人,作出了齐默曼无罪的判决。这一判决部分证实了法学研究的结论:“在陪审团全是白人的情况下,黑人和白人即使犯了同样的罪,黑人更有可能被判罪,而且刑期也可能更长。但是,如果陪审团中有一名黑人,情况就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只要有一位有色人种站出来要求公正,就会有天壤之别。”之后,包括迈阿密、芝加哥、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很多大城市相继爆发了大规模抗议示威,很多民权运动领袖也纷纷出面谴责这一枪杀事件。此案在美国上下引起的震撼之强,有关种族问题的辩论之激烈,就连总统也介入进来,他还特别谈到历史上非洲裔美国人所经历的种族不公和歧视,并呼吁美国人就马丁之死以及齐默曼被判无罪进行自我反省。
  其实,最好的反省应是对法治理想遭遇尴尬的说明和解释,而不是公式化的对法律原则重申与强调。正当齐默曼案审理待判之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捍卫婚姻法案》违宪的裁决。代表多数派的肯尼迪大法官认为,同性婚姻属于平权的范畴。这一裁决被认为是民权运动史的重要里程碑,但同时也表明,美国近年来重大且迅速的社会革命没有发生在种族平权领域,而是产生于性别主义的婚姻平等中。从政治、阶级、族裔的平权到生活方式的平权,是否代表了现代社会法治的某种趋势?对此,我们尚不能作出结论,但可以确定的一点,那就是法治的平等保护应当重点解决社会结构性问题,只有在此基础上,真正的“生活自由”才有安全的保障和公平的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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