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合理的判决
发布日期:2014-05-15 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5月14日  作者:张建 孙素华

判决是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纠纷解决所表明的法律看法和态度。法院的判决是否必然会被当事人所接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基于当代中国司法实践及社会对法院所持有的态度,我们很容易得出否定的回答。紧接着需要提出的问题则是:在何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就将思考引向了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关于司法判决的应然思考。
  对于何种判决能为当事人所接纳的应然思考,可以从不同的学术维度加以切入。比如可以从价值法学角度切入,认为判决应该符合某种内在价值,如程序正义等;也可以从规范法学角度切入,谈谈判决有没有从形式上遵守法律逻辑、有没有对判决展开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有没有逻辑上的漏洞等;当然还可以从法社会学出发,亦即从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去分析和反思那些被当事人所接纳的判决,尤其是那些比较难办、复杂案件的判决,为什么能够被当事人所接纳,其内在的经验、理由和逻辑各是什么?当然,不同学术视角下的研究对推进司法正义实现所具有的功能,各有千秋,但就个人的学术喜好而言,我们比较偏好和认同第三种进路。
  2013年下半年某市法院碰到这样一个案件:原告与两被告(夫妻关系)系同一行政村的村民并是邻居。原告和被告之所以发生矛盾,起源于被告田地里所种植的高粱生长到原告田地里面,为此原告的妻子与两被告首次发生了口角。次日清晨,原告在骑着电瓶车行驶过程中,又遭到被告(丈夫)的拦截并强行将电瓶车钥匙拔下,随即原告、原告妻子与两被告再次发生了口角和言语上的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被告(丈夫)对原告妻子言称,“你即使死十个也抵不上一个,如果你在我家门口死掉,我就用袋子把你装起来扔到河里。”对于这次的言语冲突,村委会主任到场后给予了调解。但不料第二天,原告妻子走到被告天井里,并宣称“我已经喝了农药”等之类言语。两被告不仅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反而推搡原告妻子,最终原告妻子由于耽误时间而不幸身亡。
  从法律角度看,两被告的刺激与原告妻子喝农药之间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被告有没有对原告妻子实施侵权行为,这些都是很难界定的。但从社会事实角度看,又不能仅仅拘泥于对法律关系进行单一的因果分析。这就使得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小心翼翼,既不能因为某种同情心理而突破法律规定,又不能因为法律框框而不顾社会事实及情理要求。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裁判,才能获得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平衡、才能获得当事人与社会的认同,就成为关键点。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依照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进路可以从两个不同视角加以切入:一是从国家法、法律职业共同体等视角进入;二是从民间规则、风俗习惯和法律多元角度切入。主张国家法应该获得社会的普遍遵从、认为需要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论者认为,通过推进国家法可以有助于全国法制的同一性,有助于社会整合实现、有助于解决司法判决中的“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从法律多元理论出发、主张尊重民间规则和风俗的论者则认为,对民间习惯的遵从有助于案结事了、有助于当地社会关系的恢复、有助于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等。
  上述两种进路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都曾经被接纳、吸收和运行过。就第一种学术观点看,上个世纪90年代开启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以及法官职业化等,都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而逐步推进的。这种改革也并非没有问题,由于过分地强调对法律的形式遵从,使得法院的判决有时并不能被当事人所接纳,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更进一步看,这种观点实质是强调要利用国家法来改造社会,强制社会按照国家法所设置的运行模式、逻辑进行运转。
  为了解决上述“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和问题,让当事人能接纳裁判结果并自觉地遵守、执行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第二种思路支配的司法实践开始登上司法改革的舞台。对司法调解的强调是这次改革重心所在,法院甚至还通过构建自上而下的强化机制,来促使司法调解理念能在法院、在法官办案过程中得到遵从。法官对调解要求的应付固然是行动异化的结果,这个在此不论;但过分强调情理法的综合,过分地强调对民间法的尊重,可能导致的结果则是地方性规则得到彰显,而国家法不断式微甚至被悬隔,这对法治建设所造成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
  如此看来,上述两种不同学术进路和前后相继的司法改革实践,相互间是蕴含有内在的紧张和张力。如何消弭学术和实践上的张力?一种重要的进路就是总结和分析司法实践的经验,并提炼出有益的观点。回到上述案件,该法院的法官经过两次开庭和调解后,发现原被告在对案件事实认知、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并且也是无法通过调解来实现解决案件的目的。毫无疑问,如上文所言,法官既需要顾及案件事实本身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又需要顾及社会情理及认同;法官继续游走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又需要凸现法律在秩序形成过程中的功能及意义。
  为此,该法官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则从细微处入手,紧抓住其中有助于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部分来型构整个案件的概貌。在对当事人、证人询问和对相关证据进行推敲时发现,在原告妻子喝农药并站立于两被告院子中时,两被告曾对原告有过推搡行为。这个行为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原告妻子的侵权。既然两被告对原告妻子实施了侵权行为,耽误了救治时间,那么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又由于导致原告妻子死亡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其自身喝农药的行为,故两被告需要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并非仅仅是为了讲故事,而是为了回答开始的提问:什么样的判决才能被当事人所接受?也是为了理清学术理论与法治实践、司法实践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此可以说,只有合理性的判决才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但所谓合理既不是指单纯的形式合理,也不是指过分地遵从民间习惯而获得的合理,而是指在法律形式的外衣下,通过不断地来回穿梭于法律与社会之间获得平衡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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