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领域有没有腐败?回答是肯定的。很多科研腐败案的特点,就是科研人员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差旅费等。在科研领域,科研课题多是以科研课题组的形式出现。课题组通常是隔一段时间,便有专人把科研支出中相应的发票拿到财务处去报销,对应的是给学生分派收集发票的活儿。领导、管理者、财务人员等都很清楚科研经费发票“造假”的细节,但一般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以说,实际上很多科研经费或多或少都是以劳务报酬性质在使用。
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科研经费是为了科研而实际需要支出的费用。所以,才会被分为所谓“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以及少量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但科研经费在实际使用中,却不一定都是这样。实际上一些科研经费除了上述或许有的支出外,剩余部分是按劳务报酬性质发放给课题组成员的。可是这些劳务报酬却没有票据,于是乎,大家就四处找票据。这就有了所谓科研票据“造假”现象。这一事实说明,几十年一贯制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与科研经费使用实际状况大相径庭,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亟须改革。
首先是理念问题。在现行制度中,科研经费的本质,不是为科研成果,而只是为部分科研活动、设备的支出。所以,只有科研人员的部分活动费用如“调研费”、“差旅费”等,部分设备材料费用如“设备费”、“资料费”等,可以报销,以及严格限制的劳务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用可以报销。这个制度背后的核心理念,是科研成果没有价值,只有为科研成果而支出的费用才有价值。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科学研究,最大的价值不是过程以及过程的支出,而是结果,是科学研究的最终成果。这个道理是无需论证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是建立在千千万万的科研成果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科研过程基础之上。我们的科研费用制度,以科研过程及过程支出为核心,而置科研成果价值于不顾,是本末倒置的理念偏差。
其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行政化问题。在科研经费项目中,“调研费”、“差旅费”似乎不是针对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而更像是对党政机关的活动。在党政机关的日常活动中,为了出台一些政策、措施,需要到各个地方和部门去了解情况(调研费、差旅费),到了地方要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所谓会议费),这些会议需要吸收部分专家学者参加(所谓的专家咨询费),这些活动和会议需要少量的工作人员(所谓的劳务费),等等。按照这个模式套下来,科研活动与行政活动就高度重合了。这是其一。行政化的其二表现,就是科研经费年度报销,当年的经费必须当年花费完毕,过期不能再用。其三,科研经费报销票据要求跟行政经费使用一模一样。如差旅费,要有去外地的票据,还要有回本地的票据,否则就是票据有问题,或者票据“造假”。这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完全按照行政化模式管理科研经费,是反科研规律的。
在这个制度的“规范”下,科研人员怎么办呢?一是提供造假票据,二是科研人员不愿承担科研课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两个结果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我们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当然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几十年一贯制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无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我们反对科研人员在经费报销上造假,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个造假背后的问题所在。
来源:《检察日报》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