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稿多投”谈起
发布日期:2014-07-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何家弘

  不知从何时起,“一稿多投”似乎已然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于是,新老学者在投稿时必须遵守此项规则,只有等到对方说“不”时才可另投。有些学刊耍大牌,不发退稿函,仅告知作者三个月杳无音讯便可另投。一些学子不堪等待,便暗中多投,那心态也是窃窃的,不胜惶恐。

学校要走向世界,鼓励教师到海外发文,于是我就拜访了一些SSCI法学期刊的网站。我发现美国的法学期刊一般都没有一稿专投的要求,而且有些还很宽厚地设计了“快速通道”,而享受此等待遇的条件之一就是作者的论文已经得到其他学刊的拟采用通知。我有些困惑,便请教一位美国的法学教授。他告诉我,给法学期刊投稿与其他学科不同,后者一般都要求一稿专投,否则便被视为“不端”,甚至会上“黑名单”。美国的法学期刊都是学生编辑的,虽然有教授指导,但是审稿的标准和权威性颇受质疑,于是学者就普遍采取一稿多投的做法。以前是纸质投稿,作者能力有限,最多也就同投十家。现在是电子投稿,有专门的网站(ExpressO)提供服务,很方便,有些作者就同时投稿数十家甚至上百家。该网站的投稿服务是有偿的,投一篇收费2.20美元。据说有些法学院还可以给教师报销此项开支。

这反映了作者与编者的博弈,隐含二者的利益冲突,而编者有时还会祭出读者的大旗。我既是作者也是编者还是读者,可从三者的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作为作者,我喜欢一稿多投,因为这可以保证文章发表几率和文章价值的最大化。作为编者,我讨厌一稿多投,因为那会浪费我的劳动并影响刊物的质量。而作为读者,其实只要一稿多投不转化为一稿多发,我就不受影响。即使一稿多发,在报刊多如牛毛的今天,对读者的影响也不太大。由此可见,一稿多投符合作者利益但不符合编者利益。如何制定投稿规则,关键要看谁是规则的制定者。

于是,我又联想到法律规则的制定。一般来说,我国各级立法机关通常只负责通过法律草案,而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有法律执行部门来负责。这些执法机关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和工作便利出发去设计草案,只有在社会压力或道德感召下才会兼顾执法对象的利益。这正是当下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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