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非常强调建立健全党和国家的防错和纠错制度。例如,在强调依宪执政时,决定指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在强调依法行政时,决定指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在强调公正司法时,决定指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强调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时,决定指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建立健全防错纠错制度覆盖了党的建设、人大工作和“一府两院”等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不仅高度重视坚持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同时也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防错纠错能力的决心。
中央作出这些决定,是对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回首过去的历史,我们十分痛心地发现,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在取得巨大成就、改变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特别是扭转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败势的同时,也存在对严重违反民主法治事件或不能防止、或不能及时纠正、或纠正费时较长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对此曾有中肯的分析。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邓小平十分精辟地总结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中央作出这些决定,是对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现实状况的中肯应对。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既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又是中国属于追赶型现代化国家、必须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现实要求。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这样一种地位,就使得它的防错纠错能力要相应增强。1957年,邓小平在阐述“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的重要性时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邓小平的这段话已被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教训所证实。
中央作出这些决定来之不易,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贯彻落实这些决定更是不易。邓小平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不改变”:“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两个不改变”是对过去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经验教训的总结,今天仍然值得我们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