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勇坚律师的新作送到我案头之日,正是几起法律人之间的纠纷乃至诉讼发生之时。作为一位从业多年的媒体人,更作为一位奔走于法律共同体之间的法律人,我自然很关注这几起诉讼。与许多法律人一样,我当然也不希望法律人之间因为某些言语乃至因为某些批评而争得不可开交。于是,就有一些热心人士张罗并邀请我出面做一次调解员,以实现法律人之间化干戈为玉帛,变对手为援手。尽管后来因种种原因而没有真正介入调解程序,但我从此开始认真研究并真正深入调解员这个角色,也进一步知道调解员这个角色其实也是我们法律人应当担当的使命。
在这方面,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戴勇坚律师既是一位优秀的探索者,更是一位敢于挑战善于思考的成功者。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新作,正是戴勇坚律师探索与思考的研究成果。
本书围绕怎样进行法律谈判而展开,全书从前到后,既有宏观的谈判理论,也有微观的谈判技巧;既有从研究层面的战略思考,也有操作层面的实战案例;既有理论研究的基本要点,也有经验总结的基本要领。可以说,无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讼律师,不论是资深律师还是年轻律师,都值得参阅与借鉴。
但是,在我看来,本书最大的看点也就是戴勇坚律师通过本书提出了一个最有价值的问题:律师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职业?律师与调解员、谈判者之间能否画上等号?换句话说,律师能否担当和事佬?律师能否成为和事佬?懂调解与懂谈判的律师是什么样的律师?
众所周知,律师是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许多国家和地区无不将律师作为特殊的职业团体来对待。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法学界和律师界普通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以区别于拿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还要经常应司法机关的要求,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和从事一些司法工作。此外,律师还经常作为公诉律师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由上可见,律师的身份与角色显然无法以一种定位来概括。因为当事人及其服务需求的多元化,自然而必然导致律师职业定位的多元化。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据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不论是诉讼还是调解,只要能够达到这“三个维护”,就算是大功告成了。首先,“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第二个层次,律师要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目的。从法律人的职业使命来看,这是律师的专职;第三个层次,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专职工作之后,最终要求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目的,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力量的存在,保证司法公平程序和人权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促使国家司法机关犯错误的概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具体地说,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使人权价值得以保障,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使民主法治得以加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现第三个层次的目标,是律师的天职。
作为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的法律职业人士,律师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断变复杂为简单、变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的职业。通过代理诉讼实现当事人的目标,当然是律师的基本业务。但是,谈判同样也是帮助当事人实现上述目标的专业本领与技巧。无论是签约谈判还是项目谈判,无论是有关诉讼还是非诉讼的代理谈判,无论是面对法人还是自然人的商务谈判,无论是代表国际企业还是国内企业的涉外谈判,无论是有关国家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政策谈判,律师参与其中,必然大有可为、大显身手。
在我看来,律师参与谈判,充当调解,其实就相当于一个“和事佬”的角色。如果说将军决战岂止在战场,那么同样的道理,律师决战又岂止在诉讼?努力追求为当事人进行谈判、实现调解的职业目标,也应当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第二战场”。尤其需要看到的是,律师成为一名优秀的“和事佬”,将自然而然地带来几个方面的双赢乃至多赢效应:一是节省时间。首先应当承认,在当下各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普遍人手短缺、诉讼爆炸、任务繁重而判决结果又常常未能如愿平息纠纷的情形下,司法调解对于实现法律要求的“定纷止争”目标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比拟的作用。在有关学者和实践者看来,司法调解将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司法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相比那些漫长反复的诉讼来讲,案件如果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将节省自己与当事人的时间,而且还往往能够达到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的皆大欢喜之结果;二是降低成本。现实有大量的事实表明,通过律师的有效代理,借助律师职业智慧,成功实现司法调解,减弱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这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是一种对原有目标设定进行重新选择的尝试,更是一种对经济成本实现有效降低的探索。而对那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如果避免诉讼之累等同于锦上添花的话,那么降低成本就相当于雪中送炭;三是提升形象。了解律师的人都知道,律师是名副其实的化解矛盾的高手。在法治社会中,在市民社会里,律师的确在处理和化解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矛盾、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相当的作用。同时,为了避免给社会、给政府、给国家带来更多的麻烦,律师也是解决麻烦的高手。化解矛盾也好,解决麻烦也罢,均表明律师在履行职业责任与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可圈可点,而其中担当“和事佬”的职业表现则更显示了律师的崇高使命感。可以预计,律师担当“和事佬”的角色与使命,将为律师业赢得社会更好的口碑和带来更多的成果。
作为一名有着二十多年执业经验与专业成就的资深全国优秀律师,戴勇坚越来越意识到,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追求公平和道德的社会建设者,律师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条文和诉讼程序的熟练掌握中,更可以体现在调解与谈判的大舞台上。在他看来,世界就是一个大谈判场,调解无关大小事。每一单业务就是一场漂亮的“调解仗”。在这场战争里没有箭拔弩张,没有硝烟弥漫,只有坐席而谈,各抒己见,求同存异乃至握手言和。
于是,戴勇坚律师这些年来一直在思考:目前中国已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均是国家权力在发挥管理功能,那么,公司化模式的商事调解与谈判有无用武之地呢?调解与谈判是否可以在中国实现市场化服务?有无培育市场的土壤?
作为法律人,戴勇坚深深体会到,公司化模式的商事调解与谈判服务在中国的适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戴勇坚在深度研究了国内调解谈判市场后,戴勇坚和他的伙伴们发现,建立科学、系统、规划而实用的调解员、谈判者理论体系和培训体系,是调解谈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于是,2014年年初,作为国内首家民间商务谈判及商事纠纷调解公司——湖南创通商务谈判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戴勇坚律师等同仁的努力下应运而生。据介绍,其目标旨在开创国内民间商务谈判与商事纠纷调解之始,为纠纷方架设沟通之桥梁、达成和谐共赢而生。在其“创新调解、双赢谈判、定分止争、共建和谐”的服务宗旨中,致力于通过调解、谈判方式促成当事双方和平协商,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案。
可以说,致力于成为公司化调解谈判服务市场的培植者和践行者的戴勇坚律师,正在走上一条可能不太平坦但又并不孤单的路。因为他看到,已经有许多律师同行正在关注、正在汇入、正在同行。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点里,好律师似乎就是要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咄咄逼人。这确实是律师的一面,但并不是律师的全部。其实,懂法律的律师是一名合格的律师,懂仲裁的律师是一名好律师,懂调解谈判的律师则是一名更好的律师。
从合格的律师到更好的律师,其实不仅仅是业务的拓展,更是境界的提升。
是以为序。
(注:本文系应上海建纬律师(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勇坚律师之邀,为其即将推出的新作《如何当好调解员——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所作的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