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对于正在蓬勃发展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几乎就是一记重勾拳,当然对于网络第三方支付用户或消费者来说也不啻是突如其来的一道浓密的政策雾霾。网络上的非议铺天盖地,无论是互联网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还是业内专家,对这一看似行文周密完整、充满对网民资金安全关怀的“征求意见稿”表达出诸多忧虑。
大众的普遍看法是,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会严重影响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例如,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教授就明确表示说:“我对征求意见稿表现出一种忧虑,互联网金融是随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而出现的,形成互联网金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第三方支付,之后才是其他的财富管理、众筹和网贷等等,第三方支付非常重要,而且它和电子商务高度契合,为什么把这个高度契合的东西要做一个限制?设定这样一个限制,这使得人们非常不方便。”[1]
笔者第一时间就认真阅读了“征求意见稿”的共计57个条文。必须承认,规范文件写得十分周密,表述老道,各方面都想到了,已经十分成熟,特别是在顾及金融安全、用户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谓用心良苦。当然,也有专家和从业者毫不客气提出,这个文件隐含了偏护商业银行利益的固有立场,贯彻了“央行是银行亲妈”的逻辑。“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区分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的差异,防止支付机构出现银行化、银联化,积极巩固银行体系在金融行业中坚不可摧的信用交易地位,逼迫支付机构转入开展通道业务,想让包括互联网在内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发牌照时的初衷,服务于电商做小额、快捷的支付业务,不希望其发展为一种金融新业态。[2]“征求意见稿”将这种主旨表述为“利于维护金融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有关负责人正面表述来说就是,“在创新和规范的关系处理上,需要有一个综合平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规范是创新的基础和起点,不建立在风控基础上的创新反而会带来新的风险。”[3]
然而这一切的良好用心,却正如吴晓求教授在前面所评价的,独独忽视了目前的第三方平台,它已然不是一种简单的第三方支付,而是互联网时代电商兴起之后的金融新事物,是互联网金融中最有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新形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人类在互联网时代进行的一次支付革命,是支付与互联网、电商等结合的时代宠儿。“人类的支付历史是一步步从怀疑中走过来的,从最早的现金交易,到以银行为载体的支付,现在已经进入到以第三方支付、移动互联为基本平台的支付体系。这是金融的变革,是在支付功能上的变革。它推动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使人们享受了很多高效率的东西。这是个历史趋势,不可以让人们回到通过银行的载体进行支付的时代,如同不可以让人们回到必须拿现金交易一样。”[4]“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完全按照传统经济运行模式中的那种第三方支付需求等同观之,而忽视了其崭新的需求和创新特点,等于是要将这一新形态加以扼杀。有的网民敏锐地使用了“刻舟求剑”这种评价,颇为贴切。[5]
这样的扼杀,除了带来消极的即严重阻碍中国电商事业以及由此而牵引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大好发展的意义,还会有什么好处呢?“征求意见稿”一旦实施,将对数万亿市场产生遏制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拥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达270家左右,仅在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就超8万亿,同比增长为50%。但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将受到以下重要限制:每个账户的开立需采用3-5种以上极为严苛的“请证明你是你”的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将使支付机构丧失大量潜在用户;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正在开展并且打算拓展的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P2P网贷、众筹平台进行资金托管的业务将受到极大约束,甚至被禁止;此外,大额消费将不能走网络清算通道,需要回归银联,直接减少支付机构的资金沉淀。所以,管理意见一旦出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只能完全固守在传统支付通道的水平。
我们的政策设定,必须维护和保障金融安全,必须尊重和维护银行业的正当利益,必须防止和监管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风险,必须维护消费者利益,等等。这些都没有问题。但是这些同时也必须尊重一个前提: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规律和正当要求。“征求意见稿”不能简单地,将这种政策设定做一个平庸的折中,更不能简单地直接退回到银行支付时代,而是应该进行功能叠加,在勇敢接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大胆承认各种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规范,实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安全、银行发展、消费者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共同进步式的皆大欢喜。
那么,应该怎么做呢?我想就是要突破传统金融形式、业态思维,突破传统利益格局和简单的金融安全监管模式。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应该将之作为一种新生的金融事物进行合理定位,加以必要规范,而不是削足适履。在此建议,在尚不打算全面开放互联网金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一定等级区划,不同等级条件不同,适用监管要求不同,但是经营范围和功能手段也不一样。通过这种方式,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健康而规范发展,而不是一味保守地向传统第三方支付回归,阻碍、干扰其蓬勃发展,剥夺、限制用户、消费者在互联网时代的美好支付体验。消费者、用户的需求,与其权益保护是同等的重要。其中,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网络信息安全系数较高、金融和其他必要保障制度完备、业务和信用积累达到相当程度、用户规模和体验俱佳的一批互联网支付平台,可以果断地赋予其更多的功能,甚至可以直接按照其能力颁发网络银行牌照,使之成为互联网与全支付功能紧密结合的深水区、创新领域。在总体上,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互联网金融本质是服务的,应努力支持创造出具有独特、高效、方便、及时、安全等品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服务与保障,以此为互联网经济、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助力。这样有什么不好呢?
[1]参见“新华网:央行第三方支付文件引发争论专家:阻断金融创新”,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50802/121222854330.shtml。
[2] 参见腾讯财经:“银行行业:牌照价值凸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http://finance.qq.com/a/20150803/026258.htm。
[3] 金融时报:“支付清算协会谈网络支付管理:规范是创新基础”,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jrxw/20150803/073122858719.shtml。
[4] “新华网:央行第三方支付文件引发争论专家:阻断金融创新”,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50802/121222854330.shtml。
[5] 参见腾讯网:苛刻监管第三方支付是在“刻舟求剑”,http://tech.qq.com/a/20150803/0165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