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人才人文精神的培养
发布日期:2015-09-14 来源:互联网  作者:周叶中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将重心转移到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上,核心就是要解决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较为单一、法学人才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这无疑是纠正我国法学教育当今之弊的一个良方。然而,提升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实践能力和应用性固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品性塑造和人文精神的培养更不可或缺。实际上,我国法学教育对法学专业人才人文精神培养的忽视,远比实践能力培养的忽视更甚,其带来的后果也更严重。因此,我们在加强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人文精神的培养,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人文精神:法学专业人才应有的精神脊梁

人文精神是强调一切从人出发,以人自身为中心,把人作为评价万事万物的尺度;高扬人的主体性,以人的自由、解放、幸福、全面发展为终极关怀;集中体现人性尊严、人格魅力、人之良善本性与核心价值的文化精神。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具有独特而鲜明的人文性,作为法学经典的学习者和法学理论的探究者,以及法治使命的承载者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建设者,法学专业人才较之其他学科的专业技术人才更需强化人文底蕴和人文精神的培养,这是由法治的人文基因和法学的内在品格共同决定的。

(一)法治的人文基因与法学专业人才的人文精神

法治是人类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一种文明方式,是用明确的规则体系来定纷止争,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人之为人的尊严及人的根本利益。法治具有深厚的人文基因,蕴含着丰富的人文精神。从法治理念的提出,到具体的法治实践,使人在既定的历史情境下过上良善的生活始终是法治的起点与核心,也是法治的使命与归宿。而且,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的价值与意义不断彰显,人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权利保障愈益完善,法治的人文色彩也越来越浓厚。无论中西,概莫能外。我国法治思想中的人文传统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敬德”、“保民”的思想,到春秋战国时期进一步发展成为“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泛爱众而亲仁”的仁政思想及“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的民贵思想。及至两汉以来,以伦理纲常、道德教化为要旨的儒家思想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施政纲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我国传统国家治理的人文特征,从而奠定了中华法治理论的人文底色,赋予了中华法系鲜明的人文性。在中华法治的视域里,法源于人性,从于人道,合乎人情,顺乎民心,法治与德治水乳交融,互为表里,相互促进。在西方,法治的人文基因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不断分化发展。在古希腊时期,推崇法治的亚里斯多德强调,追求美好的生活是人的本性,法治是全城邦的幸福和善德之源。到文艺复兴时期,人性从神性的千年压抑中解放出来,人的价值与现世幸福得到高度重视,人文精神重新复归与高扬。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发展,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人文思潮风起云涌,奠定了现代法治思想的理性基础,夯实了法治的价值根基。人是法治的根本,是法治的价值承载与价值归宿,法治的终极目的是解放和发展人本身,捍卫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人的幸福与完满。因此,人文精神是法治的价值内核,是贯穿法治文明进程的价值主线。

作为学法、研法、用法的法学专业人才如果不了解法治的人文传统和价值内核,如果不具备基本的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就不可能把握法治的真谛,也很容易导致法治的价值迷思,走向法治精义的对立面。

(二)法学的内在品格与法学专业人才的人文精神

法学学科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既具有社会科学的特点,也具有人文科学的气质。从社会学科的角度来看,法学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科,具有典型的实践性和应用性。但法学又不是单纯的应用性学科,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运用,它关注的是人的利益、需求、价值、权利和尊严,体现着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和意义追寻,向社会传递着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人文特质。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的人文性甚至要高于实践性,这是由法学的内在品格所决定的。第一,法学是人性之学,是关于人性抒发与人的行为规制的学问。“法学……,只有建立了系统的人之观念,才可能由人的预设出发,形成一个逻辑严峻、条理明晰的思想体系。”对人性的不同认识,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则。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 各种法律越来越强化人的价值与地位,实现了由重物轻人到重人轻物的转变,人文性越来越凸显。第二,法学是自由之学,是从法律的角度论证、阐释、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的学问。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人生存发展和实现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历史,法律应以人的自由为目的,而不能与自由相抵触。第三,法学是权利之学,是关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处理权利纠纷的学问。德国法学家莱布尼茨曾说:“法学者,权利之学科也。”“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涉及权利或利益,法学研究的问题失去权利之一内容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第四,法学是正义之学,是对社会行为进行公正、合理价值评判的学问。正义是法的价值统领,法是实现正义的基本保障。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从正义而生活之学”。第五,法学是促进人的发展之学,法的终极追求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综上所述,法学归根结底是人学,是以人性为根基、自由为基础、权利为核心、正义为统领、发展为目的,集中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的学问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法律事业是一项兼具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的事业,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不能仅仅满足于依靠法律来谋生,还必须形成法治思维,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具备深厚广博的人文素养、尊崇人性的人文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道德良心。

二、人文精神缺失: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时代症候

法学教育以造就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为己任,它集学术性与实践性、专业性与通识性、人文性与技术性于一体,不仅要向学生传授法律专业知识,培养法律职业技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塑造学生高尚的法律人格,培育法律信仰,提升人文素养。但在现实中,法学教育目标的多元性和价值的多维性,以及主体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培养年限的有限性,使法学教育遭遇两难困境,在孰轻孰重中左右为难,常常步入顾此失彼的误区。就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而言,法律工具主义甚嚣尘上,培养目标着重于造就实用的法律从业者,课程体系的专业性强化,培养模式的职业性凸显,法学教育应有的学术性、通识性和人文性不断被削弱,法律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弱化,人文精神衰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工具性 忽视本体性

法学教育既有工具性价值,亦有本体性价值。工具性价值是表层的、直接的价值,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功利性价值,也是推动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而本体性价值是法学教育深层的、间接的价值,是一种价值承诺、价值理想和具有终极关怀性质的目的性价值,是一种作为其它一切价值的存在基础和最终依据的价值,承载的是法学教育的意义与使命的价值。本体性价值是法学教育的立身之本,工具性价值是法学教育的发展之源,二者不可偏废。正如美国法学家博西格诺所言,“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但在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过分强调法学教育的工具性价值,片面满足社会的实用性需求,把法学教育矮化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将接受法学教育视为职业培训,致力于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普通技能性人才,把学习法学仅仅当作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此同时,却忽视法学教育的本体性价值,即忽视通过法学教育塑造法学专业人才高尚的法律品格,促进法学专业人才的人格完善和全面发展,使法学专业人才真正成为“铁肩担道义”的法治进程的推动者和法治社会的建设者。这种法学教育是一种割裂的、残缺的教育,是急功近利、舍本逐末的教育,是培养不出富有使命感与人文关怀、具有高尚品格和职业操守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在一项对“现今法律从业者最缺乏的是什么?”的调查中,绝大多数受访者的回答居然是“对法律、对规则的遵守和尊重”。法律人不守法、不讲规则,缺乏法律信仰,热衷于“潜规则”,这不仅是对我国法学教育莫大的讽刺,而且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悲哀所在。

(二)重视专业性 忽视通识性

法学学科是一个开放度高、包容性强的学科,与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医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不断从相关学科中获取营养。在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交叉日益频繁的现时代,法学与其他学科嫁接,往往是新的部门法学产生之源。离开了其他学科的理论滋养和观念启迪,法学的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法学教育应当是通识性和专业性并重的教育。通识教育为学生开阔视野,铺垫较为宽广的学科背景和知识基础,奠定今后发展的延展性。专业教育让学生聚焦法学知识体系,掌握法学理论,熟悉法律实务,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创造性地解决法律问题。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是因为“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正是基于这种理念,法学教育最发达的美国并没有本科法学专业,学生本科阶段主要在文理学院接受通识教育,到了研究生教育阶段才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培训。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专业定型过早,专业化程度过高,通识教育课程所占的比例偏低,学院和学生都不太重视通识教育。甚至有不少人认为学习通识课程与法学专业无关,是在浪费时间,这是一个极大的认识误区。过早的专业化不仅制约法学专业人才发展的后劲,而且不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法律问题。

(三)重视职业性 忽视学理性

法律职业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技术工种,而是一个知识与智慧含金量较高的职业,不仅需要专门的职业技能训练,懂得基本的法律事务处理程序和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理论基础,精深的法律知识萃取能力,法律条文的理解与创新解释能力,能够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更合理、更高明的解决办法。从长远看,一个法律人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并不取决于法律职业技能,而是取决于法学理论素养的差异。“法律职业技术化也并不足以确保法律的人文幸福生活,它并不是人类的福祉的可靠的慰藉,也不是真正的人的美好生活模式的恰切诉求,尽管它的经常情形可能是肇始于人文幸福及相关信念,但它孕育的种种危险和荒谬的种子及可能的自损后果却足以消解其应有旨趣。”因此,法学教育的重心应放在法学专业理论教学上,让学生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专业知识,增进法律智慧,感受法学之魅,体悟法学之道,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法律专业实践技能。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法学教育却陷入了职业化的泥沼,一些法律实务课开设过滥,水平参差不齐,学生在学习期间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司法考试的备考上,从而削弱了法学教育的学理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司法考试向应届本科毕业生开放后,不少学校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按照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组织课程教学,调整课程设置,压缩法学理论课教学时间,甚至削减或砍掉与司法考试关系不紧密的法学基础课程,而学生更是一门心思地背诵干巴巴的法律条文、阅读“快餐式”的司法考试参考资料,不再静下心来阅读经典的法律书籍,失去了探究法理的从容和兴致,从而导致法学教育职业化向下延伸,并进一步强化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征,使法学教育的学理性更加岌岌可危。

(四)重视技术性 忽视人文性

法律职业是承担解决法律纠纷、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行业,这一特殊使命决定了法律从业者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技术,能够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法律学者将法律专业技术概括为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几个方面。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是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技术的。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术(技能)无可厚非。但法律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为人服务的职业,法学也是一个具有较强人文性的学科,因此,在强调法律专业技术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学专业人才的人文教育。我国近代法学教育家邱汉平曾说过,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的倾向,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熟谙审判方法及应用心理学,要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要有道德涵养并能舍弃小己。但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特别是在法律实务教学中,过多关注的是法律事务的技术性事项,而忽视法律服务的人文性教育,过多看重的是法律服务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对法律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法律专业技术不是冷冰冰的技术,而是富含人情味、融入爱心和同情心的技术,是以人文关怀为底蕴的技术。对法律人来说,人文素养是必备的文化素养,是法律技术的基础或行业基本功。无论是起草文件、调解纠纷、法庭辩论都需要人文阅历和道德良知。我国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对此有深刻认识,他指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三、弘扬人文精神:铸就法学专业人才之魂

法学专业人才不仅仅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还担负惩恶扬善、匡扶正义、定分止争、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等使命。姜明安教授认为,法律人应具备三个方面的品性: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作为一个有担当的法律人,仅仅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高尚的情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深切的人文情怀。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纠正过分专业化、职业化的倾向,旗帜鲜明地加强人文教育,大力弘扬人文精神,着力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人文品格。

(一)培养目标:成人与成才相统一

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中,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人”,让学生真正成为信念执着、立场坚定、品格高尚的法律人,这是软性的培养目标,是对德行方面的培养要求;二是“成才”,使学生成为具有优良法律专业素质和过硬法律实务能力的专业人才,这属于硬性的培养目标,是对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要求。在法学教育中,“成人”和“成才”的两方面标准应该内在地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而不能割裂开来,更不能“一手硬,一手软”。一个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一定是德才兼备、德业双馨的。但是,或许是软性的“成人”标准难以衡量、效果显露慢,而硬性的“成才”标准容易识别、立竿见影,加上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过分强调和急功近利思想的蔓延,我国法学教育片面强调“成才”而忽视“成人”的培养,对“成人”培养的重视多是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这种错误的教育倾向必须予以纠正,必须将“成人”放在法学教育的优先地位,必须始终将“成人”的培养理念和目标渗透到“成才”培养中,体现在课程教学和法律实践中。法律事业是一项高尚的事业,有才无德的法律人如无根之浮萍,利字当头,缺乏立场,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败坏法治环境,侵蚀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对法治中国建设有害无益。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我们:在法学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于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二)培养流程: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相结合

作为承载独特使命的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性教育,培养周期要比一般学科长,从业要求比其他行业高,这也是国外法学教育的重要经验和通行做法。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却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几乎所有的高校都一窝蜂地开设法学专业,教学水平、培养质量参差不齐,法学教育事实上已经沦为大众化教育,与精英化培养渐行渐远,另一方面由于培养周期短,同时过分强调专业技能培养,使法学教育沦为速成的职业性教育,其结果导致大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基本的人文素养,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薄弱,而法律实务能力也没有很好地培养起来。因此,要真正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必须走精英化法学教育之路,建立法律院校、专业认证机制,缩减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减少法学专业培养学校,延长法学专业培养年限,将法学本科和硕士教育结合起来进行贯通式培养,统筹课程设置,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实践教学分段实施。在法学教育的初级阶段,要以通识教育为主,开设大量基础性学科课程,特别是人文类课程,为学生奠定宽广的学科背景和人文底蕴;在法学教育的中级阶段,以法学专业理论教育为中心,让学生重点学习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夯实法学专业理论基础;在法学教育的高级阶段,以专业方向课程和实务课程学习为主,并进行较长周期的法律专业实践,着力培养和提高法律专业技能。采用这一新的法律培养流程,或许能缓解法学教育多重目标的紧张关系,并兼顾法学教育的人文性、专业性和职业性。当然,法学专业人才的人文精神不是仅靠通识教育或几门课程就能培养的,即使在法律专业教育和实践教学中,也需要渗透和贯穿人文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使人文精神和职业操守内化为法律人的品格。

(三)培养方法:研讨式教学、内省性学习与社会化实践相交融

法学专业人才人文素养的养成固然需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以知识传授为媒介,但仅限于此又远远不够。毕竟,知识并不必然转化成美德,说教难以内化为信仰,离开了学生的自觉体悟、内心认同和主动遵循,人文性知识再多也不过是装点门面的粉饰。因此,加强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还必须创新培养方式,以更加生动、真切、有效的教学方法促进知识向能力、素质和品行的自然转化。首先,要摒弃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大力推进师生互动的研讨式教学、情景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法,增强教学的生动性和感染力,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并充分参与到教学过程之中,促进和引发学生的主动学习和思考,在深入的专题讨论、情境模拟和案例分析中增进智慧,涵化品性;其次,要鼓励学生内省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引导学生阅读传统文化元典及法学经典著作,倡导“慢”阅读和自主学习,让学生有更多静下心来读书的时间和空间,并为学生在学习中产生的疑惑或问题提供一些研究性和启发式指导,使学生自然领悟蕴含于经典中的人文精髓,唤醒学生主体的内省意识,激发他们对法学及法律事业由衷的热爱,油然而生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再次,还要为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比如让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公益性的法律援助,规定法学毕业生必须为公众提供一定时限的公益法律服务等,促进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融合,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增长见识,切身体验真实的法治,感受法律的尊严与价值,培育法律的信仰,砥砺道德品行。

(四)文化熏陶:以隐性课程涵养人文精神

除了常规的课程教学和有组织的社会实践外,浓郁的校园文化和活跃的学术氛围等隐性课程对法学专业人才人文精神的培养也大有裨益。在教育上有一种“泡菜理论”,即泡菜的味道主要取决于泡菜汁的味道,它强调的是不同学校的文化氛围、校风校貌会培养出不同品格和精神气质的学生。因此,不可忽视校园文化氛围对学生人文精神的熏陶作用。法学是一个思辨性很强、学科交融度高的学科,对开展法学教育的院校而言,尤其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和学术活动,营造自由、宽松、多元的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一定要打破狭窄的专业意识和门户之见,要积极主动地去听相关学科的讲座,不管是哲学的、历史的,还是经济的、政治的,甚至一些自然科学的讲座,都与法学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对于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识和提升素养,还是对于开阔眼界、开辟新的法律之门,都非常有帮助。法律学术讲座和实务讲座也是获取书本外专业知识、研究前沿和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学生也不能错过这样的学习机会。此外,法学院校还要为学生参加学术交流、访学等教育文化活动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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