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诸子中,管仲与其他人不同,他既是学识丰富的思想家,又是政绩斐然的政治家。管仲在位四十余年,功成名就,这在先秦诸子中也可说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有人把管仲说成是中国古代定国安邦的第一相。
管仲,名夷吾,字敬仲,史称管子,出生于颍上(今安徽颍上县),春秋初期齐国人。公元前686年,齐国发生了一次内乱,国君齐襄公被杀,他的两个弟弟公子纠和公子小白展开了一场对王位的争夺。管仲是公子纠的师父,曾射过小白一箭,但箭射在衣服的带钩上,小白诈死得以脱身。后来,小白在这场争夺中获胜,当上了齐国国君,也就是齐桓公。经人举荐,齐桓公了解到管仲是治国的奇才,他不计一箭之仇,毅然任用管仲为相,主持国政,并尊称其为“仲父”。管仲对齐桓公的豁达大度和知人善任十分感激,也将旧怨前嫌抛之脑后,全心全意地辅佐齐桓公治理国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齐国日益强盛,第一个取得春秋时期的霸主地位,“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的法律思想在齐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制改革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富有革新精神,对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形成影响很大。
管仲担任齐国的宰相以后,立即向齐桓公提出了“以百姓为天”的治国理念,他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君人者以百姓为天。百姓与之则安,辅之则强,非之则危,背之则亡”。又说:“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即使在今天,“以百姓为天”“以人为本”这样蕴含着朴素民本思想的话语也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基于这一点,管仲提出在发展耕织和工商业时必须“与民分货”,即让人民分享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在立法时也提出必须“令顺民心”,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这使他的改革得到了百姓的热情拥戴,具有坚实的基础。
管仲非常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他认为,要使齐国强盛,必须首先致力于经济改革。经济改革是使国家富强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管仲很重视道德的作用,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但他反对空谈礼义法度,漫谈仁义道德,在他看来,老百姓如果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自然会蔑视国家的法令,更不会懂得礼义廉耻为何物。只有先解决好人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使人民免于受冻挨饿,才谈得上贯彻法令和申明教化,因此他提出了“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著名思想。这是一种存在决定意识、物质决定精神的唯物观。管仲在两千多年前就能如此深刻地认识到物质的基础性作用,为后世许多进步的思想家所赞叹不已,他的这句名言也被历史上开明的政治家奉为圭臬。
从这一思想出发,管仲在齐国进行了大张旗鼓的经济改革。齐国东临大海,矿产丰富,管仲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冶铸业,设置盐官、铁官,实施国家垄断性经营,并以不纳税的优惠政策鼓励鱼、盐的出口贸易。在农业方面,他改革了赋税制度,采取“相地而衰征”的办法,即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征税,以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使农民能够得到温饱而不至于背井离乡。他还号召人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种植五谷桑麻,饲养六畜,努力耕织。经过他的经济改革,齐国的经济逐渐繁荣起来,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为齐桓公号令诸侯、称霸天下打下了基础。
管仲非常重视法制改革,主张要“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旧法”,指旧的礼法制度,既包括礼,也包括法。“业”,指的是改造创新。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要对旧法进行检查,将那些有利于国家兴旺发达的规定加以与时俱进的改造,为当世所用,从而使立法“与俗同好恶”。
在执法上,管仲根据他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认为要保证法令的贯彻,必须“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他虽然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但更重视赏罚的作用。在行赏施罚上,他一方面不顾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提倡破格选拔人才,制定了“匹夫有善,可得而举”的政策,把荐贤作为地方官吏的一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他强调对不法官吏必须绳之以法,“有过不赦”。他还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敢于打击旧贵族,在《论语·宪问》中就有管仲剥夺“伯氏骈邑三百”的记载。
不过,管仲的“纠之以刑罚”,其锋芒主要还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他曾按职业和身份将“国”(国都以内)、“鄙”(国都以外)的居民重新加以编制,并“寄内政于军令”,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军事力量和对人民的控制。他还主张加重刑罚,使人民“畏威如疾”,以维护统治秩序。
管仲是中国历史上倡导改革的第一人。虽然他的改革只是量变型的,没有像后来的商鞅变法那样引起社会的根本性变革,但是改革对推动齐国的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改革已超出了旧的礼制范围,有利于封建制的发展,这使得他的首倡精神一直为人们所称道。另外,他所主张的“富国强兵”“与民分货”和“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等,都是与后来的法家一脉相通的,所以后人一般称他为“法家的先驱”,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管仲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