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协也是法律的一种品格
发布日期:2015-09-0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 训

  最近在读美国两位政治学者撰写的《妥协的精神》。书中将妥协精神界定为有原则的审慎(适应形势调整原则)以及相互尊重。在作者看来,妥协即有商量、有退让,当然也意味着牺牲,而这些牺牲至少部分取决于其他人的意愿,因而妥协是困难的,不过妥协又是一种政治智慧,是营造民主氛围和治理一个国家的必备要素。作者虽然更多地停留在政治学领域探讨妥协的精神,但这种精神移植在法律体系上同样适用,或许是因为法律原本就是政治的一部分。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法律制定层面,需要考虑其可靠与稳定,因为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在法律运行层面,需要严格守法与执法,因为法律不是玩弄的对象。或许正因为此,在一些民众眼中,法律是威严的、不容更改的,甚至是缺少温情的。关于法律何尝不拥有一颗温情脉脉的心的话题,我已经在不同文章里表述过,此处还想强调的是,人性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基本注脚,因此,不管哪一种类型的法律体系,都隐藏或充溢着人性的光辉。当然,在一些时候,人性或许只是法律必须依赖和借助的手段,所以,不能说有人性的法律就一定是科学民主的法律。

  虽然法治社会建立的必要前提是拥有一套以人性为根基的法律体系,因为人性毕竟是民主生存的肥沃土壤,很难想象一套充盈着人文情怀的法律体系会是野蛮和愚昧的,但仅此还不够,人们还要不断锻造和提升法律体系的层次和品位,不断注入科学与民主的元素,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塑造法律的妥协品格。

  理性的法律一定是刚柔相济的。倘若一部法律一味地追求刚性而忽略柔性,最终只能导致法律的僵硬,而在其适用过程中如果一味地迷信其威力,则会造成其“过劳死”。为了避免法律的僵化和过度使用,应当正视法律的限缩和脆弱的一面,允许其在许多场合作出让步。为此,立法者需要学会为每部法律预留一定的协商空间,即设置一些富有弹性的法条,使用一些带有中立性甚至模糊性的法律语言,给予法律运用者一定的解释和适用空间,而且整套法律体系中要拥有不同层次的选择或者过滤功能,让司法者有选择柔性条款还是刚性条款的余地。其实,一部法律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是否得当。在司法层面,动辄搬动法律文本,甚至将法律当做大棒不停挥舞,用来威吓民众,此举并不一定能彰显法律的威力,有可能还会因此令其失去威严,因此,在使用道德还是法律手段的取舍上,司法者要学会倾听并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

  前几日,和学生谈论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话题。对此,我简单回应,理想的状态是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驻扎在道德的外层防线,其触角不可随意伸入道德的地盘。在一些诸如邻里纠纷和家庭事件中,最好交由道德说教,法律要学会让步,要培养一种妥协精神。初入法律学门的学子们疑惑法院对诸如虐待等家庭事件采取“不告不理”和“告而不理”的态度。我告诉他们,这恰恰是一种睿智,姑且不论“不告不理”作为现代诉讼中的一种基本理念,几乎为各类诉讼模式所采纳,“告而不理”可能主要是因为家庭暴力事件中的控诉者很难或者无法举证,而法官的这种态度正是法律妥协精神的写照。

  当然,法律又不可能完全与道德剥离,如果忽视法律中的道德因素,或者反过来忽略法律对道德的作用,则可能会出现公民守法与否完全视利益之大小而定,违法会成为与道德无关的事情。如此只能加速法律的冰冷化。这也是法律边界尤其是法律与道德疆界划分问题的延续。不过,现代法治进程要求,必须将法律体系从道德体系中剥离出来,使其自成一派,而作为体系的法律不仅需要自洽,还要内敛。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克制,不能随意伸张,更不能漫无边际。在封建专制时代,法不预设、以言代法现象层出不穷,司法者恣意而为,法律几乎没有边界可言,因此即便出现所谓的成文法,也多是统治阶层言行的浓缩。随着法治理念及其精髓逐步深入人心,带有浓厚人治色彩的法制体系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而接纳民众心声,与民意交流,因为接地气而获得民众点赞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构筑。

  因此,当下已经到了法律必须学会妥协的时代。人们需要知道,一部法律的生命力强大与长短并不取决于其立法技术是否高明,法律概念是否精巧,法律术语是否时尚,而是取决于法律运行是否流畅,是否能够得到公众认同,是否能够赢得口碑,而要达到这一效果,这部法律必然是立法者和民众充分商谈的结晶,而在其运行时才会被民众接纳和信仰。事实上,作为理性的整体和整体的理性,人与人之间离不开理解与沟通,离不开由此所形成的共识,一旦这种共识为多数社会成员维持并自觉遵从,法律就诞生了。正是在此过程中,法律的妥协品格得以塑造。

  当然,法律的妥协并不代表一味地让步。如果在原则性问题上作出让步,那么,在立法层面,就不可能诞生一部正义的法律;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过于灵活地运用法律,是对法律基本品性的抛弃,最终只能会导致法律权威的彻底沦陷。因而,妥协是有限度的。何况,妥协本身也是脆弱的。正如哲学家桑塔亚那所言,明智的人厌恶妥协,因为它好像是混乱的做法。的确,在大多数情形下,妥协是相互矛盾的原则的混合产物。

  综上,法律的妥协品格可以概括为,其最大体征是从善如流,其灵魂是对人性的关怀,其骨架是对既定原则和真理的坚持,而其血脉则是善良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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