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是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工程,对中国法学理论发展具有牵引功能和导向作用。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总主编的四卷本《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通史》(以下简称《通史》),从历史的维度生动地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博大体系、精深思想、恢弘气势、蓬勃活力、深远影响,是迄今为止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领域的学术份量最重的鸿篇巨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之际,《通史》的出版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非凡。面对《通史》这样一部重量级的著作,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考察、解读、评价其学术贡献。在我看来,这部著作以思想史的方式富有说服力地论证和阐释了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鲜明学术品格。其中,最为重要的学术品格是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世界性。
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乃是自然科学茁壮成长的时代。马克思、恩格斯不仅充分吸纳了当时先进的自然科学成果,同时也把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引入到人文社会研究中来,开创了人文社会研究的新范式、新进路。《通史》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称之为“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并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层面分析了这场革命的具体内容。在本体论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出了科学解释,提出了一系列深刻揭示法的本质的理论命题。这就是我们所熟知但不一定认知的法学教材上的观点,比如,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价值论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是法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从主体与客体、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等关系重新界定了自由、平等、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赋予这些精神王国的抽象价值以及现实的、社会的根据和意蕴。在方法论层面,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路线,从现有的客观关系和具体的社会条件出发理解法的现象,把法学的概念、范畴和原理建立在真实、可靠的事实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不是自封的,而是被历史和实践所反复证明的。《通史》一再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虽然遇到了形形色色的反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严峻挑战,但是160多年的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理性是任何力量所无法抹杀的。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
实践性被公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格,马克思主义经常被称为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提出了一句振聋发聩的名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在十九世纪以来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法学流派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实践情怀、取向和功能最为明显的理论体系。这一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的法学理论体系,既是对生动丰富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又是指导和推动人类法律实践进步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不是躲在书斋里坐而论道的理论家,而是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家。作为早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人,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致力于深入批判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也倾尽心血探索建立无产阶级新型民主与法制。比如,在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写下了《法兰西内战》一书,进一步发展了阶级斗争、国家政权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深刻阐述了无产阶级新型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特征。作为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领导人,列宁在完善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同时,第一次深入探索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问题,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从根本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品格是由其所承担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和其他法学体系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要对活生生的法律现象提出合理的理论解释,更要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实践提供有效的行动指引。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在总结人类法治建设规律的基础上,及时回应解答法治建设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学理支撑和科学的理论指导。这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要向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学习,带着强烈的问题导向和实践取向进行理论研究,为推动法治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与时俱进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自我封闭的僵化理论体系,而是与时俱进的开放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集中体现在时空两个维度。在空间维度上,这种开放性体现为各个国家可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本国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造出具有鲜明本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在时间维度上,这种开放性体现为各个时代的人们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解决法律文明发展的时代性课题,形成具有浓厚时代气息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通史》总结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具体的时代条件和各国的基本国情密切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的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和新飞跃。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成功传播和创新发展,有力地支撑了这一结论的正确性。《通史》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概括为两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作为毛泽东思想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第二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出发,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的新阶段、新境界。
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最早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西欧,但它早已超越了地域的限制传播到世界各大洲,发展成为在全世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学理论体系。从法律实践领域来看,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成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体系。尽管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改旗易帜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国际影响力产生了巨大冲击,但是中国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仍然高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思想旗帜,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断创新发展。《通史》作者敏锐地指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一种统一的法学思潮,而是一种多元化、多线索、多样式的理论形态。之所以能够把它们罗列在一起,是因为多样性中也有一致性,那就是它们与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法哲学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从另一方面来解读,这种状况也反映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思想界的强大穿透力。当代西方的存在主义、结构主义、批判运动、后现代主义、女权主义等法学思潮都纷纷从马克思主义那里寻求理论和方法论资源,甚至产生出了《通史》所列举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后现代马克思主义等复合型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永无止境,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永无止境!衷心祝愿公丕祥教授、龚廷泰教授领衔的学术团队在已有的厚实学术积累和厚重学术产出的基础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史研究上再创新的学术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