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学虽然不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但解决元问题或根本问题,或训练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思维。而且,相较于“工科”,它对研究者具有更大的挑战性。
抛开教条回到现实,对当代的民法生活进行观察;这样的观察总是任何真正有生命力的理论的源头活水。
民法哲学的涵义
由于其主观性或私人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主题不确定性,我倾向于把民法哲学定义为“对民法的一种宏观观察和观察者建构的独特的价值体系”或“某个学者的独特经历和学术背景决定的他对民法的某些基本问题的哲学化研究”。
说明了民法哲学是什么,还可以从反面说明民法哲学不是什么。尽管民法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在整体上具有实践法学(相对于理论法学)的性质,相当于所谓的“工科”,但在局部上它具有理论性很强的构成成分,这部分具有“理科”的性质,民法哲学即属于这一部分。
作为一个法学中的“理科”学者,我不否定“工科”学者的价值,但我却经常面临“工科”倾向者的挑战,他们对我的理论有以下评论:“玄而又玄”;“与其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如说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审美趣味”;“法学的使命是解决问题,谈那么多多余的东西干什么”。我把反对我的理论倾向理解为实证主义,即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的主张。对于这些诘难,我想说的是,民法哲学虽然不解决具体的操作问题,但解决元问题或根本问题,或训练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思维。而且,相较于“工科”,它对研究者具有更大的挑战性。正因为这样,载入法学史的多半是这方面的研究者。所以,有成就的“工科”学者多有想转行搞“理科”的,很少有相反的人才流动。
民法哲学的崎岖之路
人文主义是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的主张,它产生于文艺复兴的意大利,是对中世纪的以神为中心的世界观的否定。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把人文主义一词中的“文”理解为“中心”的意思,把它最初反对的那种主义称为“神文主义”。
正是由于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取得优势地位,在文艺复兴后的欧洲,精神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人文主义很快被异化,演变为唯物主义。我们必须注意到,唯物主义是作为反对神文主义的一个流派出现的,例如古罗马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硫善就是极为否定神的存在及其权威的,因此,唯物主义本身就是人文主义的一种形式。当神学的世界解释终结后,人们开始寻找其他的解释。达尔文找到了进化论的解释;孟德斯鸠找到了地理气候,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尼布尔的罗马史研究,进一步找到了经济因素作为种种人文现象的原因并反过来用于解释一切人文现象。由此人们相信,尽管表面上人是这个世界的中心和主宰,实际上人本身也受着冥冥中存在的物质力量的驱策,不过处在玩偶的地位,所以最终主宰世界的力量还是物质。这种信念是对希腊式的宿命论的回归,它导致了对物质的崇拜,结果人文主义被自己放出来的物质恶魔吞没了,被唯物主义所取代。
唯物主义在民法中的表现为物文主义。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把民法解释成经济法,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并且要把民法一切与财产法无关的内容都排斥出去,形成了一场世界性的民法的财产法化运动。它在意大利、俄罗斯、伊斯兰国家都存在,在中国表现为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此说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被释为以商品为核心的存在,例如主体是商品所有人、客体是商品所有权、行为是商品交换,为此,它要把不能以商品解释的制度——例如亲属法和继承法——排除出民法。即使实现了它谋求的这种“排除”,它仍不能解释不作为之债等问题,因此它是一种跛脚的理论,应该以正确的理论取代它。为此,我于2001年写了《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提出了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
新人文主义的民法观还是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得来的。在立法上,我国已接受了婚姻法应该回归民法的观念,这促使我们更新过去排除了婚姻法得出的民法观念。另外,立法者广泛运用消费者的身份;司法者也广泛运用了失权人的消极身份作为法律处置的手段。这些实践都使人法变得比过去重要,民法基础理论必须对此作出反映。
这种民法观还是为了完成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而提出来的。根据它,我把全部民法的材料分解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个部分,关于这两部分的关系,我确认人身关系法是财产关系法的基础,因为两个理由:其一,人身关系法中的人格确认的是原权,它是人格权、积极身份权、财产权的基础,后者都是派生权,当然应被后置于原权;其二,由于人身关系法的基本逻辑不同于财产关系法,应将两部分内容集中规定,形成两大规范群,由此,人身关系法的其他内容“沾”人格的“光”也被前置于财产关系法。根据这种思路,我设计了以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为两编制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的结构,成功地把全部民法内容安置在这个框架中,对它们做了不同于物文主义的民法典草案的编排。这是中国第一部人文主义的、包含拉丁因素的民法典草案。
我的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包括以下十论:名称论、对象论、平等论、能力论、生死论、认识论、人性论、价值论、生态论、契约论。名称论研究民法的演变史;对象论研究民法对象问题;平等论研究平等原则的归属问题及其适用范围问题;能力论研究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哲学意义;生死论研究与生死相关的前沿民法问题;认识论研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人性论解决市民法主体的行为标准问题;价值论解决公平之标准问题;生态论阐述民法在解决生态危机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契约论研究作为现代社会主要组织形式的契约,兼论契约的关联概念身份。这些内容分为两组,前五论的哲学色彩不强,后五论的哲学色彩要强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