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尝试重新安顿自己的心绪
发布日期:2018-05-21 来源:中国法学杂志社 作者:齐延平

齐延平: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2012年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

收到中国法学杂志社“十杰荐书”邀请函,倍感脸红心虚,故数次斗胆推辞不就,因为已到知天命之年的我深知自己是没有资格做这件事情的。其原因有三:一是我读书的目的是带功利性的(虽然我知道急功近利是读书之大忌),早年为考大学死记硬背国颁教科书,攻读研究生时为完成论文、取得学位生吞活剥导师指定的参考书,工作后为了发表论文、职称晋升断章取义、现学现卖他人的书;二是我读书不是发自真兴趣的(虽然我知道兴趣是一切创新之源泉),因为上学读书、专业方向无选择之余地,均是为了吃饭、生活之本能功利,断难享有当下衣食无忧之孩童、青年自由读书般乐趣;三是我读书是没有谱系的(虽然我知道知识谱系的重要性),为了使自己的“小目标”快速实现,选书、读书就完全是根据学界风向随波逐流的,自己就像一砂砾,被动但心甘情愿地被吹来吹去,到头来发现自己没读几本书。

“推荐一本自己认为最具有推荐价值或对自己影响最大的学术著作”是可能的么?许章润先生有言:人类在漫长的岁月里面是不读书的。应该说,自从有了书籍,人类才真正开始了文明的累积性发展;有了书籍这一进步阶梯,文明的延续和升华才有了可能。当我徜徉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一排排书架间时,当我在牛津图书馆馆员监督下,手指轻轻拂过调取到的泛黄的中世纪珍本时,当我在国家图书馆翻阅自己熟悉的同龄同行尚余墨香的最新作品时,我只能屏息静气,在心中默默致敬。当自己困顿于世情时局、纠结于学术意义、焦虑于问题无解之时,每每从书架上随意抽一本书,沐浴于其所承载的思想之中,都有收心绪平复、思绪豁然开朗之效。思想巨匠承前启后,以书为链的思想体系环环相扣,因此很难说哪一本对自己而言就是最有价值的。

那么,我在这里为什么要推荐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又为什么说要“尝试重新安顿自己的心绪”?这是因为这对当下的我是有价值的。每一个人的读书偏好——撇开功利性目的不谈——一定是与自己对世界的认知底色和现实性梦想密切相关的,“书”是一种模态的现实,读书本质上也是一种对自己眼中的现实的阅读,选择哪一本书来读(主动地选读)一定包含着读书人对现实或肯认或批判的态度。

我初入学界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中国社会经过改革开放十余年累积后脱胎换骨的时代,是政治、经济、法制乃至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历史性转型的时代。那时候,从僵化教条意识形态中初步走出来的法学界首先拥抱的是以自由为圭臬、带有浓浓浪漫色彩的英美法学学术。即便今日回想当时读过的洛克、密尔、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以及较晚近的富勒、德沃金、罗尔斯、霍姆斯、庞德等巨匠的篇章,仍然心潮澎湃。在现实主义哲学思潮之下,美国法严守判例规训,维持数百年稳定又顺应历史潮流、与时俱进,一篇篇成为经典的判词气势恢宏、旁征博引,其逻辑之完满、说理之透彻、论断之深邃,令我钦佩不已。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由人权、道德正义等外部视角的理论于是成为了我早期思考社会、国家和法律问题的资源,因而,对源自德语语系、逻辑上叠床架屋、以追求法律稳定性为风格的实证主义作品是发自内心排斥的。当然,上学时看到与法律系为邻的哲学系师生们提到康德、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海德格尔也会两眼冒光,很是羡慕,觉得哲学才是最高的学问,于是在大学二年级拿着自己的一篇论文作为见面礼跑到系主任乔伟先生家里,请他能给推荐到《山东大学学报》发表,并忐忑地提出希望转到哲学系学习,乔先生并未理睬我的请求,只管低头看稿,最后说了一句:“我看你的文章可以发表在影响力更大的《文史哲》上,我给你写个推荐意见,你一并交给编辑部,回去好好学法学。”虽然文章后来没发表,但转学一事反正是不敢再提了。在此后的学习中,自己曾多次试图啃下康德、黑格尔,心想哪怕为自己的法学学术起点装潢作用也好,但均因德语系文风的艰深晦涩而屡战屡败,至今也没有弄清他们在说什么。捎带着,凡见到德语语系的作品就心烦恐惧,就敬而远之。

我观察近几年中国法学的发展,伴随中国大规模立法阶段的结束,正在由从法律体系外部切入的大破大立研究转向立基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精致作业。虽然外部视角的自然法学、社科法学的审视与批判对一国法治而言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如果没有健全的内部视角的理论构造,中国的法学终将难以安身立命。在我面对自己的学术方向常常心烦意乱之时,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为我提供了安定剂。纯粹法理论甫一提出,就得到了从左派的赫勒到右派的帝国法学家施密特、从欧洲到美洲法学界的群攻,指责要点包括凯尔森只关注逻辑而不关注生活、只关注规范效力而不关注自由正义价值。这些指责是断章取义的,是不公允的。张书友先生曾提醒读者注意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是“纯粹”法理论,而不是“纯粹法”理论(《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5年9月版,第271-272页),此见解可谓一语中的。许章润先生亦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凯尔森是将公平、正义等价值论域悬置,追求对法律进行纯然规则的解释,是就规范论规范,而非对于价值之为法律的灵魂视而不见;是悬而不论,而非否定或抵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规训权力、守护自由可以说是凯尔森最为根本的追求,这一点不仅从他与施密特的论战中可以看出来,从他作为奥地利宪法之父亲手缔造至今仍然有效的奥地利宪法的字里行间也可以看得出来,从由他所创造并为世界多个国家效仿采纳的“宪法法院”这一发明中更可以看得出来。趋向自由与正义的彼岸有多种途径,凯尔森只不过是看到了泅渡和借靠各种竹排木筏前行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为建筑构件,以法律效力为钢筋,以“专业”性的手法构建一座能够抵抗较大风浪的、趋向自由与正义的大桥罢了。

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凯尔森在科学与哲学二分、事实与应当二分基础上,在厘清法与正义、效力与实效等范畴前提下,提出了自己对法的理解——法律是人的行为的秩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技术,是一种规则体系;并进而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论证了法律是有效力的、有等级秩序的规则体系这一命题。而本书后半部的“国家论”又是奠基于前半部的纯粹法理念之上的——国家只是一个法律现象,国家是由国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第269页)。凯尔森的国家学说可以说是透过种种基于政治学的、社会学的国家学说的层层外衣,直指了现代法治之国的(应有)本质,这就又回到了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悬置了的另一个命题——为现代日趋强大的国家权力套上法律理性之笼头。我沉浸于凯尔森环环相扣的法理逻辑之中而不能自拔,偶尔将思绪拉回现实,方明白自己之所以被震撼,盖因无论在历史传统、思想文化、学术风格还是在现代国家建构、现代法治建设命题上,中国与德国和与英美相比有着更大的相似性:历史传统上均追求政治权力的集中,思想文化上均坚执于“统一性”的塑造,学术风格上均热衷逻辑与思辨。近代以来的整个德意志民族的历史主轴是现代国家建构与对极权的法治规训,近代以来的中国何尝不是如此?

但正如行家所言,对著作等身的凯尔森而言,《纯粹法理论》是比《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更能代表其学术成就的。但因为凯尔森在伯克利创作后者时,考虑到了非德语语系读者的需求,写作方式上也更接近于教科书,对我们既无德国哲学功底也无普通法训练的读者而言,从此书进入凯尔森,就容易多了。我计划读懂了此书,再读在我书架上已蒙尘多年的《纯粹法理论》。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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