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四点认识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法制日报》2018年5月9日第13版 作者:张文显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和运用,进行了深刻论述,提出了明确要求,还亲自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开展“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下面,我就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特别是如何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谈四点认识。

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

法治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发展永远在路上。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品格和鲜明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进程充分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处于创新发展之中,从未停止过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处理好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要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不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伟大旗帜,就没有资格去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那个“创新”出来的未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另一方面,要像习近平同志那样,善于把法治原理同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相结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和检验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概念新命题,发展新理论。凡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而超越已经形成的认识高度,也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在过去一个时期,两者讲的都不够。现在讲坚持的不少,但讲创新发展的比较少。

为了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深化法治实践、建设法治强国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推进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学理支撑作用,对强化法治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导向作用,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科学论证作用,对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作用。只有深刻而全面地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意义,才会富有使命感、责任感地开展法治理论研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使这个理论体系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需要,保持强大的生命力。

正确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

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总目标和总任务对照,与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相比,我国的法治理论还存在着对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公正司法、依法自治等方面的客观规律把握不透,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创新性实践研究不系统、不深入,对建国以来法治领域的经验总结不够、教训反思不深,对实践经验作出概念化、理论化、体系化凝练和提升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等问题和“短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是,面对“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为此,党的十九大作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战略部署。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包括:深化法律体系建设实践,深化法治体系建设实践,深化宪法实施监督实践,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践,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深化法治经济建设实践,深化生态法治建设实践,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等等。所有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不断深入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论证,提出有效对策。

在法治理论研究和创新发展方面,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脱离实际、远离实践的情况尚未得到彻底纠正。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法学本质上属于实践科学,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只有坚持理论来源于实践、发展于实践、服务于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才能发展出根深叶茂、科学管用的法治理论。在书斋里是写不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更不可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面向实践、面向实际,关键是把握国情,特别是法治国情。法治国情,首先集中表现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所引发的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高品质法治需求与法律优质产品供给不足、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权力制约失衡、权利保护缺位、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其次突出表现在法治前沿问题上,面对基因工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法治与科技的前沿问题和新兴问题,面对国家总体安全、公共政策、网络治理、全球正义等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科学的、有解释力、穿透力、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还存在大量空泛化、标签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研究,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要增强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不断发现、解答和解决问题,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实现理论观点突破,促成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的生成,以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为统筹推进法治改革和法治发展,为加强法治“供给侧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出台更多良法,修订或废止依然存在的“劣法”“闲法”“恶法”,为增强法律权威,强化法律实施,不断提升法治的现代化水平,提高法治满足人民需要的能力,提供丰富的理论指导和对策支持。

正确认识和处理本土文化与域外资源的关系

如何对待法治的本土经验和域外资源,如何认识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这是清末以来争论了一百多年的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五三”讲话和其他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以深刻的辩证法回答了这个问题。概括起来,有这么几条。第一,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第二,要提高中国文化自信,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推动传统法制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第三,要推进中国法学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的互鉴。在不忘本来的同时,注意面向未来,吸收外来。域外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如同中华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一样,有许多跨越时空的元素,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着法治的世界精神。我们应当在立足实践、尊重国情的前提下,全面梳理、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域外法治思想和法治文明。第四,要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融通性的有机结合。在全球化时代,本土化与国际化、民族性与融通性并不冲突,冲突的是我们处理它们之间关系的认识论差异。只要我们坚持中国立场、为我所用,善于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发展,就能使它们有机结合起来。解决好法治的民族性问题,就有更强能力去解决法治的世界性问题;把中国法治实践总结好、把中国法理精神凝练好,就可以为解决法治的世界性问题提供中国思想和中国方案。只有开门研究,以谦虚的心态对待外部世界,对人类创造的一切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尽可能吸收借鉴,才能使我们的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被世界所接受,才能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对域外的法治理论,既不能采取虚无主义,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盲目排斥和盲目克隆都是错误的。

善于进行政治话语、工作话语与学术话语之间的互相转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观点,大多数是以讲话、文件、批示、谈话的形态存在,实践话语、工作话语、政治话语的特征比较明显。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进而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同时,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话语转化。这一工作的难点在于:一是如何将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验进行理论转换和提升,转换和升华为理论要素;二是如何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法律、法治、法治建设、法治工作的相对分散的话语集成为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要大力推进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中国化、时代化、实践化、大众化转换,实现与法治的政治话语、工作话语融通,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

“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中国法学界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指示,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而系统的法理支撑。

(文章为作者在纪念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一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节选)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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