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5月2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教授发表讲话,以下是发言提纲。
在新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下
推进民法典编纂
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参加这个座谈会,之所以高兴,一是在座的好多朋友都是久未重逢,今又重逢,大家充满着活力,令人高兴;二是因为座谈会的主题具有鲜明的学术性、时代性和创新性,自2014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好像还没有如此富有思想含量和问题导向的座谈会;三是差不多20年前,我就开始关注和研究法学研究范式问题,此次座谈会给我提供了一个深化思想认识、联结立法实践的平台。所以在高兴的同时,还要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时间关系,祝贺的话、感谢的话就不再多讲了,我直切主题。
大家都知道,近代以来,知识增长和理论创新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所概括的批判与知识增长、理论创新;二是美国哲学家所说的范式与科学的革命。在库恩看来,知识的革命,也就是知识增长和理论创新,是由于科学研究范式的变革。在科学事业中,一种范式取代另一种范式,往往意味着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出现,并引起科学的革命。在他看来,“范式”(paradigm)是包括规律、理论、认识、方法、标准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和思想窗口,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解释世界的方式。范式的概念非常复杂,库恩是用一本书来阐释的。我以为,今天的座谈会主题所说的法学研究范式并不像科学哲学所说的那么复杂、那么深奥、那么专业。我们可以简要地说,法学研究范式就是法学研究中运用的理论模型、理论预设、理论基础,以及方法论和基本方法,简言之,就是理论和方法。
关于座谈会主题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我也想说几句,作为引言。党的十九大宣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主要标志和依据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其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推进的影响是深远而长期的,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常规法治建设,以及对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学理论体系、法理话语体系、法学学科体系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我们说法治建设要从国情出发,社会主要矛盾就是最基本的国情,所以要强调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出发。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对法治的推进,这种推进作用集中表现为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理念和思路。对民法典的制定更是具有直接而深刻的意义。制定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体系,就是为了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期待。我们常说,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个百科全书呢,理应回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对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的有效保护的要求。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必然表现为并且最终归结为权利需求和权利确认。人格权、健康权、平等权、参与权、政治自由等等,都是美好生活的权利表达。在法学领域,美好生活的需要与权利诉求是高度统一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任何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权利,随便说一个美好生活需要,都不可能不涉及权利。我想这恐怕就是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只有科学而精准地把握这个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民法典的编纂才会有大思路、大视野,才能求真务实、合乎民心。
基于上述对于法学研究范式的理解,对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方位和时代背景的分析,我想谈四点。
第一,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人民”并不是一个政治的概念、更不是一个阶级的概念,也不是大多数或绝大多数人,而泛指所有人、一切人,自然人的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也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性价值。以人民为中心,就是“法治为民惠民利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在民法典编纂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崇高理念,使民法总则、各个分则、每项民事法律制度以致每个条文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坚持以权利为本位。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各项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各项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更是编纂21世纪中国民法典的根本遵循,因为民法典就其性质而言应当是一本权利法典,民法归结起来就是权利法,权利是民法典和民事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和神经中枢。另外,民法规则和原则体系即民事法律体系表现为一个概念体系,居于这个概念体系核心的是权利和义务,其他的民法概念都是从它们派生或演绎出来的,所以我们常说,权利和义务是民法的中心范畴,而权利和义务之间,义务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服从于权利,所以权利又是基石范畴,相对于义务而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所以,无论是从民法典的内容,还是从民法典的概念体系,都应当坚持以权利为本位。这里的权利包括了民事主体的一切权利,但最根本的是生命权、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信息权。
第三,以法理为指南。2017年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同志在对民法总则草案作出说明的时候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最高立法机关强调“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坚持问题导向,要能够有效地解决民事领域的问题,但同时也必须讲体系,讲法理。讲体系,就是讲民法典的完备性、逻辑的严谨性,讲法理,就是要讲民事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讲民法的美德。去年我在《清华法学》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是《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中国法学的共同关注》,在文中阐述了”什么是法理、为什么要讲法理、怎样讲法理”,当时我对法理从八个方面进行了语义分析和意义分析。在即将出版的高教版《法理学》教材(第五版)中,我从十个方面对法理进行了语义分析和意义分析。依我的理解,“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人们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法理是一个综合概念,包容了一切美好的价值元素和法律公理;法理是一个文化概念,体现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治国理政、法正民安的智慧和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法理是一个具有普适内涵的概念,融通了古今中外关于法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法理是一个实践理性概念,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凝练、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发展。在法律体系中,法理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它们像一个个精灵在法律的灵魂深处跳跃,它们穿越在法律体系的时空中,播扬在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是它们激活了法律的生命之原,也是它们点燃了法治的理性之光。在民法立法中讲法理,就是确定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信友善、环境正义、权利救济、不强人所难等等,这些都是民法中的基本法理。在民法典编纂中,以法理为指南,就是要以新时代中国法理体系为指南,以民法中的基本法理为依据。去年三月份,在广州大学的一个讨论会上,我讲了民法总则包含哪些法理、是怎样讲法理的,实际上对民法典编纂以法理为指南做出了初步的阐述。限于时间关系,这里不再重复。
第四,以立法科技为支撑。立法科技,即立法科学和立法技术,扩展起来就是法律科学和法律方法。科学是对事物存在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知。在民法典编纂中,怎样把民法赖以存在的经济规律、社会规律、人文规律、人性规律、主客体关系规律、财产关系规律、合同关系规律以及众多的因果关系规律揭示出来,形成系统的民事法律科学理论,这将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科学性前提。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发现规律、尊重规律、遵循规律、符合规律,与调整对象的存在本质和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违背规律。当然,只有理论、思想是不够的,还要有一套精致的立法技术把这些理论、思想转化为规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这就是法律技术(方法)的功能所在。比如说,我们使用的概念表述、法律条文、规则构成等应当具有可解释性,具有人们信得过的论证和说理性,能够扩展民法活动主体的思维空间。此外,民法典的制定还要为人们合乎逻辑地发现规则留有足够的空间,这都是立法技术(方法)。所以,我们要把法律科学与法律技术(方法)有机统一起来,确保中国民法典的“良法”属性,力争超越法、德、日等国民法典而来者居上。没有科学理论,没有法理思维,民法典的编纂就是盲目的,缺乏灵魂的;而没有法律技术(方法),思想、理论和法理也转化不成规则,那也就没有法律的存在了。这就像思想和修辞一样。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除了它思想的深邃和伟大之外,那种精到的科学概念、经典的命题、绝妙的格言、幽默的表达等修辞方法的使用,也使这种思想具有强大的真理力量和感召力。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之所以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和感染,也得益于思想和修辞的完美结合。所以,要制定出一部21世纪的民法典,必须注重法律科学、法理学、法律学、法教义学、法律方法的完美结合。在这个意义上,编纂民法典绝不只是民法学界的孤军奋战,而是整个法学界的共同事业。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法理学家、宪法学家、商法学家、经济法学家、环境法学家、诉讼法学家等参与到民法典的编纂之中。我也乐意看到,民法典编纂过程的开放性进一步扩大。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一起交流,请提出批评和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