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的宪法修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促进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热潮。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目的也在于实施。我们应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宪法,树立宪法信仰,强化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觉,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树立宪法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信仰法律是人们发自内心充分认同、崇尚、敬畏、尊重法律,坚信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就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目标,使法治植根于心,使守法和公正严格执法成为自觉和习惯,作为追求和义务。法律不仅仅是行为规范、管理手段和裁判标准,具有工具价值,更重要的是法律蕴含、确认和保障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这些都是全国人民对理想境界的期待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目的价值。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制度和原则,是一部充分体现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在世界各国是最具目的价值的宪法。宪法信仰就是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文化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自觉将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是法律信仰的最高要求和最高境界。树立宪法信仰,是推进宪法实施的情感基础和思想保证。
增强宪法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又特别强调,要引导青少年树立宪法意识,推动领导干部增强宪法意识。增强宪法意识,就是要提炼出反映宪法精神、宪法要义、宪法规律的观点、原则、理念,将其作为贯彻实施宪法的指导,作为行为合宪性的标准。具有正确的宪法意识,是推进宪法实施的理念基础和方向保证。
增强人民民主意识。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只有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和人民权利有保障的国家,才有人民宪法。我国宪法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增强人民民主意识,就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地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主人地位,坚持人民利益在法治建设中的至上地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最大化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确保社会形成由规则治理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法治秩序。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在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至上地位。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要强化宪法意识,将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最高依据,依宪治国,自觉尊崇、贯彻、实施、遵守、运用、维护宪法,自觉贯彻宪法法律至上、法律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原则,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增强权利意识。我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第二章就是中国版的我国公民权利宣言。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坚持权利本位,公权力全力保护私权利,保护一切正当利益,促进履行义务。首重人权保障,重点是人权司法保障,落实权利救济,切实保证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要增强权利平等意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搞差别待遇和双重标准,排除法外特权。要增强权利义务统一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增强权力正当运行意识。我国宪法明确确定了六大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工作原则等,是国家机构组织法,是公权力正当运行的最基本遵循,也是最大的制度笼子。应强化依宪法行使权力的意识,严守权力边界和程度,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必须为到位,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定程序为,不能乱作为、不作为,也不能慢作为、虚作为,还不能“大”作为、“小”作为,排除权力任性、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把权力首先关进宪法的笼子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增强宪法权威意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要认同、尊重、服从、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一体遵行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先行先试,作出法律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宪法之下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抵触,相抵触的,必须撤销。
严格遵守宪法
推进宪法实施,要求全社会要自觉遵守宪法,国家机关要严格执行宪法。执行宪法也是遵守宪法,严格遵守宪法是宪法实施的基本要求。这是推进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和实践保证。宪法实施人人有责。
普遍遵守宪法。所有干部和群众,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
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宪法。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遵守宪法、推进宪法实施的责任重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对群众有示范、榜样和引导效应,不遵守宪法,不依法办事,“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负面作用远远大于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危害。领导干部要做遵守宪法的模范,并影响和带动群众遵守宪法。
党带头遵守宪法,做好宪法政治实施工作。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也要守法,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还要切实承担起宪法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定推动宪法实施的战略、政策和措施,通过召开会议、作决议和部署、发文件等政治动员方式,大力推进宪法实施,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国家机关严格执行宪法,加强宪法的法治实施。立法机关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及时立、改、废、释,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察机关要坚持执行党内法规与执行法律相统一,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地位、职责、手段和程序开展监察工作。审判检察机关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严格司法,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宪法监督
这次宪法修改后,全国人大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宪法监督职责。这是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应切实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确保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举措与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推进和保障宪法实施。
(作者为吉林省法学会副秘书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