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师范大学应用法学与法治社会研究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特聘研究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第五届湖北优秀中青年法学工作者(法学家、法律专家)。研究旨趣:环境诉讼与环境司法制度、环境司法案例应用法学、环境司法法律文书学、环境法律诊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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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多年来环境法学界为了绿水青山进行过丰富论证,环境法理论研究如火如荼地开展,却在司法实践中仍感到理论依据不足,甚至捉襟见肘?在实践中,面对层出不穷的环境法新矛盾,为何法官只有能动司法,甚至超出司法范畴而干预行政行为,才能实现问题的解决?我们如何将实践中的经验和智慧通过规范的程序上升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环境法系统理论?我们能否建立能够未雨绸缪和有的放矢的环境法理论体系,进而助力环境资源治理中实际问题的解决?为什么当前我们环境法学科产出的思想、学术和对策不能实现有机统一?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如何做到思想百花齐放、学术百家争鸣、对策百步穿杨,又如何做到学科体系的完整、学理结构的合理、学界实务界彼此的认同?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核心命题: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的学术使命究竟是什么?这不仅是对环境法学者的职业追问,更是对当前环境法学共同体的价值追问。
新时代环境法学学术研究的责任与担当究竟是什么?作为环境应用法学研究者,应当更加关注环境法学研究的实证与应用,从环境资源司法视域思索问题,深感任重道远。古语云:“制无美恶,期于适时;变无迟速,要在当可。” 然而在我看来,环境法学学术研究不仅要聚焦问题,更要夯实基础理论,特别是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厘清其与其它部门法的区别和联系,从五个方面找准环境法学研究的支点,从而开启新时代环境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创新。
一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法与政”的协同。《尚书》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法与政的关系,在宏观层面体现为法治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在中观层面表现在司法与行政的分工协作,而在微观层面,集中于法律与政策的密切配合。虽然上述问题涉及法哲学的基础理论,但在环境法学研究中,这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前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对政治要求的回应尚有不足,原因在于没有系统科学地将环境法基础理论与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有机结合。我们应该在坚持政治正确的前提下,将政治话语转化为法治话语,将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要与环境法的使命与担当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最终通过环境法理论和制度建构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诉求。此外,及时将法律中合时宜的制度精要转化为具有时效性的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有效性;将政策中具有长效指导意义的部分转化为法律,通过法律的稳定性建立长效机制,进而推动法律与政治的相互配合与彼此关照。
二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根与枝”的共生。《礼记·中庸》开篇:“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我们需要思考的是,环境法学科如何顺应大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根、生长、生发?环境法之树如何实现枝繁叶茂?环境法学人如何传承与传播其学术生命?这不仅关乎环境法学科的自我认同与自我更新,更关系到环境法学人的共同命运。环境法学具有非常明显的交叉学科特质,不仅融合了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领域,也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地质学、农业学、动物学等专业领域,只有充分认识环境法学内涵与外延的丰富性、综合性、多元化,才能把握这一学科的核心与脉动。在学科归属上,环境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部门,法的特征是其烙印与底色。法理是其本源,环境权利和义务是其主干,围绕环境法的民事、行政、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是其枝,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责任履行的企业共治、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环境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等是其叶。要从最基本的学科理论逻辑起点开始,界定基础概念范畴,进而沿着理论脉络进行深入的环境法学术研究探讨。对环境法学人而言,学者、法官、律师、社会公益组织从业人员等,都是环境法学的职业共同体。如何培养和传承,实现知行合一,则直接决定了枝叶的生发。有根脉,有给养,有传承,有培育,才有学术之树的常青。
三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术与道”的融通。老子在《道德经》中指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研究才有价值。所谓学术的“学”,聚焦理论论证和分析,“术”则针对问题的解决,学术的使命就是要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和干预作用。环境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策研究、治理研究,这是环境法学之“术”。全国第一家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资庭,就是由于当地“两湖一库”的污染日益加剧,为充分实现司法对环境的回应型功用而产生。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研究进展主要由环境诉讼中三大诉讼法的交织而推动,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的焦点也是随着实践的诉求不断调整和变化。然而追本溯源,环境法的思想体系、发展道路、学科价值和文化传承,属于环境法学之“道”,这是环境法学的根基和灵魂。当前的研究,对“术”的研究较为丰富,但对“道”的探索还远远不够。这是环境法学人不可推卸的时代责任与担当,亟待进一步进行学术研究的梳理和完善。
四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理与用”的契合。庄子曰:“无用之用,是为大用”。尽管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密不可分,甚至是应运而生,但环境法之用,不能也不仅是面向问题的。只有站在更高的山峰上眺望,才能看到更广阔的远方。环境法学之兴盛,必须要有基础理论建构,归根结底就是强化环境法学的法理研究,充分发挥法理学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与价值的引领功用。同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环境法学之应用,在于真正释放其作为法学学科的生命力。何为用?如何用?用于何?这些环境法的应用法学研究都值得进一步挖掘与思索。环境法学之大用,不单纯体现在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与推动,不仅作用于国家治理和经济与社会的共赢,更应围绕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终极关怀,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出发,追求天、地、人的合一、对立与互化。而回归到应用法学,环境法的理论体系、知识谱系、学科构架、哲理思辨、司法方法、行政体制等,都是其作为应用法学的学理根基,在明晰上述范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应用价值,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五是关注环境法学研究中“智与识”的汇聚。《易经》贲卦的象辞上讲:“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环境法学领域最深刻的特征,就是顺乎天文,以成人文,而化成天下。学者的建议如何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政策、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人类福祉的良策,进而上升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治本之策?这不仅需要学者们达成共识,坚定共同的信仰,树立共通的理念,明确共进的目标,更需要国家、政府、社会、个人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增进环境法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交流互动,促进环境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生态学、工程学、文学的沟通互鉴,推进中国特色环境法学研究与世界各国对话互助。唯有如此,才能视域融合的基础上构建具有国际融通力的中国特色环境法学话语体系,通过学者成熟的见解推动环境法治的进程,永葆环境法学的绿树常青,绿意盎然,绿色永续。
《黄帝内经》曰:“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法与政的协同,根与枝的共生,术与道的融贯,理与用的契合,智与识的汇聚,最终凝结为人的智慧,而智慧直接体现在面向未来的推演预判、面向现实的价值衡量和面向过去的总结反思。纵观几千年人类文明发展,我们从未对人与自然的矛盾有着如此深切的关怀,对人与自然的和谐有着如此热切的期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环境法治,助力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对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把握,需要对环境法学科体系构建与发展方向的深入思考,更需要学界同仁凝心聚力,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共同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环境法学学术研究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