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难在何处?
发布日期:2020-02-0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刘长秋

刘长秋 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肆虐,2020年春节成为近年来国人过得最为不安的一个春节。随着媒体报道的逐渐披露,此次公共卫生事件的源头基本被锁定在了武汉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身上。换言之,此次公共卫生危机,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来源于某些野生动物,并通过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向人类传播。一时间,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甚嚣尘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非典”发生之后,实际上就有很多学者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该建议当时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为什么之前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建议难以得到实质性推进?笔者认为,从法治角度看,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缺欠以及执法不严是难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主要原因之一。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难在立法有缺欠

首先,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理念存在显见不足。就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规定来看,现行立法尽管不乏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甚至在名称上也明确标明了野生动物保护,但在保护理念上依旧缺乏来自生命伦理方面的充分考量。和2004年首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加突出了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极大地弱化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总体而言,该法依旧没有改变其将野生动物视为一种资源或仅仅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来加以保护,以保护资源、生态甚至是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之初衷,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基于对野生动物生命的尊重。就此而言,现行立法缺乏对自然与生命的足够敬畏,缺乏人文主义情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立法“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换言之,在无害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且无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况下,野生动物似乎是可以不被保护的,是可以供人们食用的。这使得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难以真正深入人心,且在立法上为人们滥食野生动物提供了一个可以钻营的空间。不仅如此,在保护野生动物问题上,现行立法也明显缺乏对公共卫生问题乃至生物安全问题的考量,对于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尤其是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缺乏足够的制度防范。

其次,立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偏窄。就其规定看,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重点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被明确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这就是说,凡是不够珍贵或没有濒危的野生动物或没有(至少暂时没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如蝙蝠、蜈蚣、蜥蜴等)都不是现行立法保护的重点。体现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刑法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专门设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对非法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尤其是那些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则没有涉及。

再次,立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并没有做到全过程保护。现行立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只是基于对于猎捕、贩卖、加工等供应侧的考量,在购买和消费上则没有采取应有的规制措施。这不但使人们购食野生动物的需求与冲动没有从源头上得到抑制,反而可能因为立法对野生动物供给侧的禁止或限制而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的猎奇心,导致出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黑市的泛滥。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难在执法不严

野生动物市场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而是一直存在于不少城市的一些角落,甚至有些市场就在相关执法部门眼皮底下。其堂而皇之长期存在的事实表明,相关执法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小问题。从立法规定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重点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并不意味着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完全不受保护,就可以随意被猎捕、杀害和贩卖。相反,现行立法对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与买卖有着明文规定,即“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5条、26、27条)。而对于那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现行立法则规定了更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然而,从媒体对于此次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有关野生动物交易的报道来看,相关执法部门绝不可能对这样一个存在很长时间的野生动物市场的事实毫无察觉,而该市场之所以没有得到及时整治,并最终成为引发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危机的重要源头,相关部门在执法方面的疏失恐怕难辞其咎。在我国,时至今日,违法捕猎、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在很多地方都还不同程度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也在一些地区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交易问题仍时有发生。

正因为如此,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事件发生后,2020年1月22日,以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吕植为首的19名院士联名呼吁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危机”,而其首要建议便是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疾病检疫部门联合执法,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以及餐馆的非法经营。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则又从侧面印证了当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和执法需共同推进

加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以切实做到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显然已经迫在眉睫。

笔者以为,首先要尽快再次修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应当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重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制度设计,将野生动物作为一种生命予以必要的尊重和呵护,摒弃野生动物作为一种可供人们利用的资源之观念。在立法目的上,应当将维护生物安全(含公共卫生安全)、助力人们养成尊重生命的观念以维护人的善性作为立法的目的之一。在立法原则上,应当将遵守生命伦理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以保护野生动物为基点,利用野生动物为例外,切实把野生动物作为生命,予以保护。此外,出于对滥食野生动物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尤其是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的考量,以及对生命伦理的敬畏,应当扩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范围,将所有野生动物都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之中,并立足于从需求到供应的全过程、全方位应对思路,严格规定非法猎捕、贩卖、驯养、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在全方面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点上,令禁食野生动物得到立法的明确支持与全面配合。不仅如此,笔者以为,还应当考虑修改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并依据其危害后果的不同,针对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和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购买和食用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分别设置相应的刑罚。这是从立法层面支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必要选择。

其次,需要重视并强化执法建设。对于法治的实现而言,立法永远只是第一步,更关键则在于执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执行力建设是制度发挥效能的关键,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法治之要在于法之必行。只有强化执法建设,严格推进法律制度的执行,才能够令作为制度理性的法律真正发挥作用。就此而言,在保护野生动物并推进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方面,包括工商、卫生、食品安全以及林业、农业、公安等在内的各级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执法,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联合执法;需要把打击非法猎捕、交易和消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上升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层面来审视和推进现行制度的实施;需要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狠抓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执行力建设,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现象,使铁规真正发力,真正成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伞。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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