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玮玮:法科生论文写作的误区与矫正
发布日期:2020-05-0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沈玮玮

当前有的法学论文,尤其是学生学位论文,大量简单移植西方制度的所谓“经验”,论证逻辑不清晰,缺乏国情关怀,把本该论证的问题当成结论建议,把刻意构建的基础知识当成理论升华。笔者认为,可以以历史方法破解这种困局。

惯常做法及误区

许多法科学生的论文写作会常聚焦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分析,提出问题并通过日常逻辑分析、发现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立法者接受和使用的是“大众化日常逻辑”,即在立法文本上选择通俗易懂甚至口语化的词语进行表达。立法者基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以及降低执法成本的考量,这样设置无可厚非,但部分法科学生的论文大量使用“中国问题—域外经验—启发借鉴”的三段论模式进行观点论证,则显得过于“幼稚”。这种论证模式最大的缺陷是在未能弄清他国国情甚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就得出了中国应该借鉴的结论。虽然制度规范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有共性,但共性的制度规范只停留在应然层面,具体到各国国情便会呈现出实然层面的差异,这就是所谓的制度实践特色。即使有的域外经验看起来很美,但放在中国法律实践场域下往往会大打折扣。因此,这种避重就轻直接“抄西方法律作业”的研究思维,应该进行调整。作为研究者,首要的任务是分析法制为何遭遇困境,而非简单移植域外经验讨论法律应当如何。

另外,许多法科学生论文的研究结论值得推敲、反思。囿于自身专业思维限制,法学学子通常会持续宣扬立法价值,但写作中的“日常思维”,又让他们不得不承认任何社会问题并非立法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因此,普遍的做法是在论文结尾罗列事实的基础上浅尝辄止提出一些非专业领域建议,诸如加强法治宣传,培养守法观念,塑造法律文化等,这在对策性、应用性法学研究论文上体现得十分明显。其实,这些内容属于法的社会环境范畴,但有的人认为,这些建议是“法学理论”。殊不知,这些法理学的初级知识、基础知识是作者在提出立法建议之前需要论证的,而不是结论,即许多论文把论证当成了结论。例如提出立法建议前本应该首先论证立法(社会)环境、执法成本、守法自觉的文化培养,但往往被一句“要改善立法环境,降低执法成本,培养守法自觉”等抽象话语一笔带过。这成为当前法科学生论文法学研究的通病。

此外,在论文要具有实践意义的要求下,许多法科学生的论文结论会落脚到立法建议上,但大多研究结论不是要求全面修改旧法,就是提议重新制定新法。但立法不是儿戏,需直面生活,深入实践才能发现问题,而许多学生缺乏调研条件。因此,在未很好分析问题前,就断然做出立法建议,实为本末倒置。

历史的一般方法与理论

习惯于总结并借鉴域外经验,可以称得上是当前法学学子论文习作的“外在”视角,而从历史习惯中反思制度为何失效以及如何演变成为当下模样,则需要一种基于过往的“内在”视角。笔者认为,即使移植思维主导下的法学论文写作,也要注意使用历史的论证方法,至少它有助于发掘“移植制度”在各自的历史中是如何形成的,如此才能真正评估其“移植”的可行性。作为受体的中国法,更需要以历史视野观察已有制度为何不能发挥预期效果。因此,我们需要学习和利用中国法律史的思维方法,以制度史的演变和思想史的背景去解释制度的变与不变,这样才能更好地预测制度的未来走向,即所谓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如何恰当地发现中国问题的症结、合理地分析中国问题的成因、正确地评价中国问题的价值,需要研究者将研究的视野放置在中国历史视域下,这才是今后法学学子论文写作的导向与目标。

理论升华更需要立足中国国情与实际。只有立足中国历史的理论,才会在中国土壤上具有实践性。照搬西方已有的研究结论进行理论建构,且不考虑中国制度的历史惯性,形成的理论是空洞的。从概念上讲,理论是过往实践的抽象,真正的理论只能来自于自身历史的积淀,而不是他者的历史,否则便成了生搬硬套。简单构思一些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制度建议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更理性的做法是回顾过往,直面属于中国的“真问题”。我们只有以发掘中国法律史的观念和价值为核心,才能真正发掘属于自己的法律理论,避免在结论部分强行涉足其他专业来弥补法学研究的片面化思维,更无需强行套用法理学基础理论故作姿态。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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