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上的失踪者: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考论
作者:王云红,1978年生人,现在河南科技大学(原洛阳工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河南师大历史本科,北师大硕士博士。
王健题按:
清代律学有豫陕两派之说,源于有清一代律学大家沈家本,盖指晚清同光之际刑部以地域类分综核刑名、推鞫谳狱、研精律学的两个法律专家群体。按沈氏之说,“豫派律学”指以陈惺驯(字雅农)、田我霖(字雨田)等河南籍律家为代表;“陕派律学”则以薛允升(字克猷,号云阶)、赵舒翘(字展如,号琴舫、慎斋)、张成勋(麟阁,号云门通)、吉同钧(字石笙,号顽石)等陕西籍律家为代表。陕派经沈家本为吉同钧《大清律例讲义》做序推重(沈家本坦言:陕派律家于律例之书,“皆读之讲之而会通之,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后人对薛允升《读例存疑》、赵舒翘《提牢备考》等著作注疏重刊,尤其近十数年来闫晓君教授悉心考订,刊出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大清律讲义》《大清律例讲义》《大清现行刑律讲义》、赵舒翘《慎斋文集》,汇集勘校《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等述说,以致“陕派律学”一语,广为学界所熟知。相形之下,“豫派律学”不仅沈氏所述无多,而且长期以来徒具其名,其人其学究竟如何,不为人识。
今有河南遂平王云红,执教洛水,怀弘扬河南法学学术品牌之志,十数年来,亟亟访求,孜孜辑录,持之以恒,采取釜底抽薪之法,由清代河南进士题名录、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入手,通检豫籍学人凡有法务经历及相关蛛丝马迹者,并四处打探,闻风而动,实地勘验,奋志寻觅豫派律家踪迹。除订正陈雅农、田雨田姓名与身世,纠正文献讹误之外,又考得豫籍律家十六人,进而解析豫省多出律家的历史原因和现实条件,阐释其忠君爱民、孝义仁爱的职业精神与重“研制法例,明慎折狱”的职业风格,并得出因过于注重法律实务,豫派律家几无著述留存,造成学脉中断,其个人司法活动或法律贡献长期湮没于几阁,无法彰显等结论,凡此种种,对传承和弘扬固有优秀文化,探寻从律学到法学的转型经过,乃至构建中国近现代法学学术体系,皆有启发意义。本文集十数年研究之积淀,值得一睹。
——王健(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清代作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最后发展阶段,在传承明代律学的基础上,官私律学均异常发达,形成了庞大的律学家群体。迄至清末,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刑部律学更是异军突起,内部出现了陕、豫两大派别。对此,一代大家沈家本曾明确指出:“当光绪之初,(刑部律学)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最著,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余若故尚书赵公及张麟阁总厅丞,于《律例》一书,固皆读之讲之而会通之,余尝周旋其间,自视弗如也。”此后,董康也在其《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一文中指出:“(刑部)以进士或拔贡小京官签分,到部之后,就辈项稍前者,悉心研究,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沈、董二氏皆是当时著名的法学家,并躬逢其盛,长期参与刑部工作,此言应为不虚。惜乎二人均惜墨如金,对陕、豫两派的基本情况介绍都过于简略,使得后人长期难以窥其全貌。对此,法史前辈吴建璠先生曾有一番议论,“大约十五年前,在一次法史界同仁的聚会中,有人提出一个问题:沈家本在一篇文章中说,光绪初年律学家分豫、陕两派,豫派以陈雅侬、田雨田为代表,陕派以薛允升、赵舒翘、张成勋为代表。他问,两派除沈氏指明的律学家外还有哪些人,各有哪些代表作,两派的分野何在,对清代法律发展有何影响。大家相顾茫然,答不上来,一致认为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然而十五年过去了,我还未见有哪位学者就这个问题提出过一篇论文。”
这种状况近年来才有所改观,如有关陕派律学的研究,西北政法大学的闫晓君教授已有比较充分的研究(《走近“陕派律学”》,《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陕派律学的几个问题》,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2010年第6辑等;《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其还成立了“陕派律学研究所”,编辑出版了陕派律学文献丛书;近期还有一些相关陕派律学的研究生论文。这些研究成果使得陕派律学的面貌逐渐清晰起来,陕派律学家也渐为学界所熟知。相较而言,豫派律学的研究由于受到资料的局限,目前为止仍鲜有学者关注。笔者在查阅相关文献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曾对豫派律学的代表人物陈雅侬、田雨田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考证梳理,证实了“陈雅侬”实为“陈雅农”即“陈惺驯”,“田雨田”即“田我霖”,均以字行世。然而,既然作为一个学派,“豫派律学”究竟还有哪些相关人物,相关群体是如何形成发展的,他们还有着哪些活动,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本文重在钩沉史料,尝试探寻这些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及其相关活动,以就教于学界。
一、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的考察
晚清豫派律学群体中被沈家本提到的两位代表人物即为陈惺驯和田我霖。陈惺驯,字雅农,号致堂,民权县(清为睢州)龙塘镇龙塘集人,同治七年(1868年)戊辰科进士,授刑部主事,分发直隶司行走,后升员外郎,官至刑部江苏司郎中,刑部秋审处总办,律例馆提调。陈惺驯精于审理各类要案大案。光绪十年(1884年),他随钦差赴湖北郧西县查办案件有功,记京察一等。后以府道简任,未及陈授,不久卒于官,年仅42岁。陈惺驯精于刑律,著有《驳案新编》若干卷。
田我霖,字雨田,号少坪,河南开封府祥符县(今河南开封市)人,同治十年辛未科(1871年)得中进士,历任刑部主事、员外郎、郎中,山东道、江南道监察御史,内阁侍读学士,通政司参议,鸿胪寺少卿,光禄寺少卿,太仆寺少卿,诰受中宪大夫,晋奉资政大夫。甲午战争爆发,田氏蒿目时艰,忧愤于国事,参与军机,事有陈奏,隐切心忧,遂婴肺疾,于次年九月二十五日酉时,病逝于馆舍,时年53岁。后任刑部尚书的赵舒翘曾为田氏作墓志铭,认为受其影响颇深,“舒翘通籍观政于刑部,尝持此意质之,同曹相切劘,其貺我多者,惟雨田田公为最”。他还指出田我霖被“上官依之如左右手,每有疑狱,以属公,多所平反,考绩称最,除山东道监察御史,兼权江南道,以回避例,复刑部郎中,擢鸿胪寺少卿、光禄寺少卿、通政使司参议、内阁侍读学士、太仆寺少卿,历职允称”。
除陈惺驯和田我霖之外,同光时期还有一批河南士子科举中式后陆续分发刑部。通过对《清代河南进士名录》的检索梳理,可考者就有:祥符关国光、祥符李培元、荥阳孙钦晃、罗山方连轸、信阳艾廷选、项城欧阳秀之、商水李擢英、祥符钱锡晋、项城余连萼、汜水魏联奎、辉县史绪任、祥符武玉润、汲县李时灿、汜水李培之、项城郭守堂、张淑栋等。以上名录根据得中进士的时间来看,从咸丰初年至光绪二十年,长达四十余年。其中,同治七年至光绪十五年间,则是豫派律学的辉煌时期,刑部豫派人才济济,为一时之盛。光绪十二年(1886年),魏联奎签分刑部,曾指出:“豫人官秋曹者,时则有孙友梅太年丈、田雨田、李子湘诸先生,相与研制法例,明慎折狱,反复推求,必衷于是。”
根据豫派律学的发展情况来看,我们基本可以把豫派律学家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除了陈惺驯和田我霖外,还包括咸同时期先后入仕的关国光、李培元、孙钦晃、方连轸等人。其中,关国光步入官场最早,咸丰六年(1856年)中进士后签分刑部,直到光绪十年(1884年)由四川司郎中,俸满截取,保送繁缺知府,在部沉浮长达28年。作为较早进入刑部的豫籍人士,关氏先后告假、丁忧长达十二年之久,因此职位并不高,影响也不算大,但他在部时间很长,见证了豫派律学的形成和发展。
李培元,字蕴斋,河南祥符人,同治七年(1868年)戊辰科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十年散馆授编修,十一年丁父忧,光绪元年服阕大考三等,二年丁母忧,五年服阕,八年充顺天府乡试同考官,十一年京察一等,诏令在上书房行走,十四年京察一等,奉旨交军机处记名,以道府用。十七年十一月署国子监司业,十八年充日讲起居注官,迁翰林院侍讲,十九年转翰林院侍读,二十三年调顺天府府丞。二十四年(1898年)七月擢吏部右侍郎,八月调任刑部左侍郎,经历戊戌政变,参与刑部对戊戌六君子的审判,该年十月不幸病卒。尽管李培元官至刑部侍郎,职位较高,但他长期不在刑部任职,进入刑部未久即病逝,影响不大。
孙钦晃,河南荥阳人(今郑州市中原区孙庄村),字子实,号友梅,同治七年(1868年)进士,奉旨以部署用,签分刑部,是年闰四月到部,八年四月因父病告假,次年父病逝在籍守制,十一年九月服阕回部,十三年八月,学习期满,奏留。光绪十年二月补浙江司主事,九月补福建司员外郎,十一年京察一等,十二年三月补山东司郎中,记名以道府用。刑部堂官薛允升对孙钦晃很是倚重,曾令其充律例馆提调,奉天司、陕西司主稿,秋审处坐办。光绪十六年(1890年)八月,外放任广西庆远府知府。方连轸,河南罗山县人,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式后签分刑部,光绪三年十一月学习期满奏留,九年十月补授提牢,十年九月提牢期满,议叙以本部主事即补,十月题补浙江司主事,十二年四月题升广西司员外郎,十三年二月派充秋审处坐办,闰三月随同钦差恩承、刑部尚书薛允升前往湖南、河南查办事件,并随钦差李鸿藻、刑部尚书薛允升查勘河南郑州河工,事后计京察一等,题升江西司郎中,后又参与查办东陵事件。十八年俸满截取,十九年奉旨记名以繁缺知府用。二十一年补缺安徽安庆府知府。孙钦晃、方连轸二人在刑部时间较长,又极为重视司法实践,经常参与勘查要案,他们与陈惺驯、田我霖等人为豫派律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
光绪年间,豫、陕两大刑部律学进入鼎盛时期,此期签分刑部的豫派人物也比较多,包括李擢英、余连萼、魏联奎、史绪任、武玉润、李时灿、郭书堂、张淑栋等。李擢英是河南商水县(今周口南寨新街)人,字子襄,亦作子湘,光绪三年(1877年)进士,以部属分发刑部直隶司行走,六年十二月兼秋审处行走,七年十月学习期满奏留。十三年四月覆办秋审处减等恩赦事件,十六年二月充秋审处坐办,九月随同钦差前都察院左都御史贵恒等前往福建查办事件,十二月在河南顺直赈捐局报捐花翎,十七年三月补陕西司主事,七月补云南司员外郎,十八年二月补直隶司郎中,俸满截取,经刑部堂官保送,堪任繁缺知府,本年三月十九日吏部带领引见奉旨照例用。李擢英在刑部任职16年,政绩卓著,多次侦破疑案、奇案,在京师有“李青天”、“包孝肃”的口碑。
余连萼,河南项城人,字棣堂,号孚山,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历任刑部主事、主稿、秋审处减等各差,供职勤勉,1889年卒于任。据说余连萼喜读倭仁遗书,讲求理学,对司法一丝不苟,从公从慎。公事之余,尤善诗文,有《孚山诗文稿》存世。
之后,光绪十二年(1886年),汜水魏联奎和辉县史绪任同时考取分发刑部。魏联奎,字文垣,号星五,历任刑部陕西司主事、广西司主稿、江苏司员外郎、陕西司郎中,迭充秋审处坐办、提调、兼律例馆提调。宣统年间擢法部右丞参议,迭转法部左丞,特保提法使记名,得诰封资政大夫。清末预备立宪,以各部院衙门官身份被钦选为资政院议员。魏联奎在刑部二十多年,判案精密审慎,深得尚书薛允升、戴鸿慈、沈家本所倚重。戴鸿慈称其刑名之学“根于经史”。辛亥革命后,魏联奎辞职回乡,寓居郑州,1925年7月病逝,著有《燹余诗集》《知行辩》《减漕录》等。史绪任,字小周,晚号效迟,时刑部治律学者分陕豫两派,绪任为豫派之冠,与汜水魏联奎最为至交,互相砥砺。清末法律改革,曾经刑部尚书戴鸿慈等人疏荐,擢大理院推事,后简署首任广东高等审判厅厅丞,办事认真,遇重大案件必审阅全案卷宗,批阅判决书更是反复详勘。不久以道员归河南补用。民国建立后,史绪任绝意仕进,里居不谈时事,曾与李时灿、王安澜创办经正书舍,讲学河朔书院,卒年62岁。著有《养拙轩全集》四十六卷,为其子史延章整理,有稿本。
另外,还有光绪十五年(1889年)祥符武玉润、光绪十八年(1892年)汲县李时灿、汜水李培之,光绪二十年(1894年)项城郭书堂、张淑栋等,得中进士后,先后被分发到刑部,任职邢曹,可惜因时局动荡,任期都不长,先后去职。此外,刑部官员中还有部分技术官僚并非是科举正途由进士签分,而是通过报捐保送途径而来。如河南信阳州(今信阳城南青石桥)人郭之全,字友琴,由优贡生考取拔贡,同治十二年(1873年)省乡试举人,光绪三年(1877年)报捐内阁中书,十二年(1886年)考取军机处章京,二十年(1894年)经军机大臣恭亲王奕?奏保,作为候补郎中,签分户刑二部,遇缺即补,签分刑部直隶司行走。二十三年(1897年)十月,兼秋审处行走,十二月补贵州司郎中。二十四年(1898年),特经本部堂官保送,堪胜繁缺知府用,二十七年(1901年)赴任广东廉州府知府。郭之全出身河南信阳的郭氏望族。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郭母袁太夫人寿辰,祝寿的河南籍官员就有18名之多,其中,包括北洋大臣直隶总督部堂袁世凯与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左都御使张仁黼,还有当年同任职刑部已任二品衔太常寺少卿的李擢英。
总之,正如律学家董康所言:“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整个同光两朝,不断有河南士人进入刑部,他们从工作职责所在,“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逐渐形成一方流派。豫派律学家之间重在“研制法例,明慎折狱”,其主要贡献是在司法实践的层面。尽管由于史籍记载不详,有些人的事迹湮没不彰,但无疑他们都曾活跃于晚清的法律场域。如方连轸、魏联奎、史绪任、李时灿等人,其影响更是延续至民国初年。
二、晚清豫派律学形成原因的探析
有关豫陕两派律学的提法,主要见于沈家本和董康二位当时躬逢其事法律家的论述。沈家本在其为吉同钧所写《大清律例讲义序》,董康在其《清秋审条例》《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中,均有关于豫陕两派律学的明确记载。“沈家本、董康二人都曾在晚清的刑部供职,对于其中的情形非常稔熟,对秋曹掌故了如指掌”,“晚清刑部分陕豫两派的说法势必确信无疑”。此外,笔者通过搜集到的材料还发现,该说法还被豫派律学代表人物史绪任家族所采纳,刻记于史氏墓志铭中,碑文指出:
府君(史绪任)性严毅,遇事必究终始,深恶苟且因循之习,教子弟尤不稍宽假。以“养拙”名斋;镌章自佩,文曰“愿学狷者”。七岁入塾,十三游泮,食廪饩。又十年,通籍,入都供职。决狱审慎,受知薛云阶尚书。中日议和,乞养归。历长河朔书院、卫辉中小学校。与李敏修、王筱汀、王静波诸先生创设经正书舍,奖掖后进,多所成就。南海戴少怀(戴鸿慈)、归安沈子敦(沈家本)、固始张劭予(张仁黼)诸公先后保荐,擢补大理院推事,简署广东高等审判厅厅丞。旋奉旨开缺,以道员归河南补用。民国初建,当道屡以司法相凂,卒婉谢不赴。武进董绶金先生长司法,谓“向时刑曹精研法理者,分豫、陝两派,该员为豫派领袖”,复请徵起,府君仍以病辞。里居不谈时事,遇地方公益,官斯土者每谘访以行。居亲丧,尽哀尽礼。易箦前三日,为孟夏家祭,蔬果时馐,犹一一诚备,无或简略。不轻作诗文,偶见日记书札中者,俟裒集以示后人。
碑文中武进董绶金即董康,字绶金,也有作授经,入民国后继续居司法要职,先后任民国政府大理院院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司法总长、财政总长、地方捕获审查厅厅长、法官训练所所长、广东高等法院院长等职。他曾邀请当年刑部老友史绪任出山担任公职,史氏以老病推脱。该碑文可以证明,豫陕两派律学的说法不仅被史家后人所认可,作为豫派律学的代表人物史绪任还与沈家本、董康等当年的刑部知名人物关系匪浅,受到他们的推崇。既然晚清刑部豫陕两派律学的说法应该是确凿无疑的事实,那么,豫派律学群体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由于有关材料相对匮乏,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更加充分的解释仍需新材料的发现。
首先,同光时期刑部地位的提升为刑部律学的形成提供了条件。同光时期,清政府对内逐渐平息了大规模的叛乱,对外也实现了短暂的和平稳定,有中兴之势。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央刑部作为主导地方治理的中枢,地位有所上升。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过程中,晚清地方政府逐渐形成了“督抚专政”局面,其中,地方政府就拥有可以执行“就地正法”的大部分司法权,中央的权势遭到极大削弱。清政府削平发捻后,积极整顿社会秩序,力图树立中央权威,以挽回颓势有所作为。为了与地方争夺治理资源,刑部的作用不断凸显。战争期间被中断的逐级审转复核制逐渐恢复,大量地方案件被转送刑部审核或审理。清廷还积极钦派刑部官员到地方查案、审案,在中央刑部的积极参与下,清理了大量积案、冤案。这一时期的诸多著名大案,都有刑部官员侧身其中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河南王树文呼冤案、湖北郧西余琼芳命案等。在晚清后期人们的眼中,刑部被视为行政效率高和专业化程度高的代名词。刑部官员与河道官员(河务)、久任边疆的官员(边才)掌握的学问并称为“专家学”,即今人所谓“技术官僚”专门学问。豫派律学的代表人物陈惺驯、田我霖、史绪任、魏联奎等,陕派律学的代表人物薛允升、赵舒翘等,均是在此一时期涌现出来的。
其次,“豫派律学”的形成有着较为深厚的历史传统。从历史来看,豫、陕两派在晚清形成两大律学,源头应该更为久远。豫、陕两省皆为华夏文明发源之地,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秦人重法,素有传统。中原地区更是先秦法家诞生之地,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商鞅、申不害、韩非、李斯等都是河南人:李悝籍属今河南濮阳,商鞅籍属今安阳内黄,申不害、韩非籍属今河南新郑,李斯籍属今河南上蔡。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绝大部分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河南涌现出了众多重要的历史人物,有“天下名人,中州过半”之说,他们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崭露头角,引领时代。据统计,在二十四史中立传的历史人物有5700余人,其中隶籍河南的历史名人约有900多人,其中,就包括一大批杰出的法律人物。可以说,河南是我国传统法律人才的重要来源之地和荟萃中心。
河南地处中州孔道,向来有“得中原者得天下之说”,河南地方的治理也一直是传统朝廷治理的重中之重。河南地方形成的法律智慧也成为晚清豫派律学得以形成的历史资源。清代以来河南地方出现了不少律学作品,检索《河南通志·艺文志》子部法家类,就有束存敬撰《祥刑录》、张开第撰《洗冤述论》、郭遇熙撰《大清律例注解》、许宸撰《钦恤卮言》、黄恩宸撰《听讼说》、宗继增撰《读律一得歌》等律学作品。同时,河南素重儒学,自北宋二程创立洛学以来,理学传统源远流长。北宋以来,洛学在中原地区代有流传,有“宋兴伊洛,元大苏门”之说,明清也各有传人。后世洛学也成为了河南理学的专指。明清之际,中原大地上出现了许多著名的儒家学者,其中孙奇逢、汤斌、张伯行、耿介、窦克勤、张沐、李来章、冉觐祖等人被世人称为“中州八先生”。他们一方面秉承理学的精髓,一方面经世致用,把理学运用于实践中,重建社会伦理秩序,代表了清朝前期的理学研究的最高峰,他们的学术活动在重塑封建统治思想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并且以其渊博的知识和诚笃的信念,影响了河南乃至全国的学风与文风。直到晚清时期,为了应当时局,河南还出现了像倭仁和李棠阶这样的理学家,倡言以洛学崇正学,正人心,极大地影响了河南士子。
再次,“豫派律学”的形成是同光时期的政治环境造成的。清代科举沿袭明制,各级官私之学皆以应举入仕为宗旨,考试内容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并没有法律教育的内容。很多地方官员往往不得不借助刑名师爷的辅助才能完成一些具体的司法活动。刑部掌管“天下刑名”,刑部官员,尤其是刑部各堂官,由于职责所在,不能不精研律例,从而使得刑部成为清代律学家的渊薮。对此,董康在其《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一文中指出:“(刑部)以进士或拔贡小京官签分,到部之后,就辈项稍前者,悉心研究,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以老勋而擢升秋审提坐等职,且有储为尚侍之选者。如阮葵生、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皆一代著名之法律大家也。”董康还在《追记前清考试制度》一文指出,清代科举乃综合会试、殿试和朝试之成绩,授予职位,“较高者,授翰林院庶吉士,次者分部主事,次者中书,次者知县。”根据当时刑部在六部中的地位和当时形势的紧要程度,的确也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人才。
豫派律学群体之所以于同光之际出现,还应与几位重要的河南籍官员的影响和推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时期,朝廷中河南籍重量级官员云集,祝庆蕃、周祖培、李棠阶、倭仁、刘毓楠、袁甲三、袁保恒、毛昶熙、张仁黼、袁世凯等。清代素有以省籍组织同乡会、同官录、同政录的传统,老乡之间互相援奥,由来已久。如在辛酉政变中立有勋劳的河南商城人周祖培,深受两宫太后和恭亲王奕?的青睐,任职遍中央六部。时人已经指出其“门生遍天下,所特荐者如刑部郎中易公棠、吴公廷栋、太常少卿李公棠阶等,后皆为名宦”。不难看出,他曾不断推荐人才,而刑部也是他非常重视的部门。河南武陟人毛昶熙,同治年间官历工部、吏部尚书,兼掌翰林院,俗话说“朝中有人好做官”,这些河南籍京官均为晚清豫派律学的形成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毛昶熙在为田我霖叔父田俽所作墓志铭中曾明确指出:“田比部我霖,余辛未典试礼闱所得士也。”可以说,多种条件的因缘际会使得这一时期刑部逐渐聚集了一大批河南士子,他们为职守起见,精研律例,从而形成了一代律学派别。
最后,“豫派律学”的形成也是豫派律学家自身努力的结果。清代人才选拔仍是通过科举考试,考试内容是对儒家经典的认识,并无法考出办事能力,尤其是专业能力。这样选出的人才走向仕途后,遇到专业事务,要么需要借助幕僚或吏员,要么需在工作中逐步学习体悟。刑部作为天下刑名总汇之地,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部门,对内部官员的专业性要求也更加重视。从同治初年始,以陈惺驯、田我霖为代表,陆续有一批河南士子先后分发刑部。最初他们一般在刑部各司行走,学习律例知识,逐步熟悉司法工作,实现从经史之学向律例之学的转变。实习期满后,他们方会被授予各司主事,才能独立开展业务。由于刑部工作的专业性很强,要使这些士子较快熟悉部务,显然需要有“深明旧律”的老人带领,这样师徒相传的习律风气也使豫派律学家群体得以形成并传承延续。从豫派律学群体的情况来看,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同程度上通过精研律例,成为独当一面的刑官。
刑部官员的任职多从基层做起,先各司行走,继而出任主事、主稿、员外郎、秋审处坐办、郎中,甚至有可能擢升侍郎、尚书。当然,当他们在本部门内“俸满”,再难升迁,一般由堂官“截取保送”,放地方以知府任用。作为技术型官僚,他们能够在系统内部升迁有序,有着明确的上升途径,这为他们忠于职守、勤勉工作提供了保障。作为在晚清历史上曾经辉煌的豫派律学家群体,他们均曾通过实践律学,审核狱案,为追求情法允协作出过重要贡献。光绪二十年(1894年)后,同光中兴的局面结束,政局再次动荡,刑部不复有豫派律学存在的基础,刑部律学也逐渐衰落。遗憾的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传统因“不合乎某种非学术的判准或要求而被强行地‘折叠’进了历史的褶皱之中,隐而不在了”。今天学术工作的意义,则是试图找寻那些被“抹平”的记忆,重新“铺展”那段被“折叠”起来的历史。
三、豫派律学家相关活动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晚清同光时期,在中央刑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逐级形成了豫、陕两大律学家学派。相较而言,豫派律学群体更加注重法律实务,他们鲜有律学著作传世,在以传统经史事功评定人物的时代,他们中的大多数隐而不彰,成为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笔者在寻察豫派律学踪迹的过程中,也发现尽管很多人物仍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但几乎均不被视为法律人物。如开封老城乐观街仍有田我霖家族的田氏老宅,但以田我霖为代表的田氏一门在当地留下的仅仅是一座明清老宅和田家“一门三进士”的科举佳话。有关田我霖在刑部的活动,几乎没有留下任何记忆,也好像根本不值一提。豫派律学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陈惺驯,精于审办各类疑难大案,而见于史籍记载的也只有湖北郧西余琼芳命案。
该案完整记录于当时负责查案的刑部侍郎孙毓汶档案中:光绪年间,湖北郧西县廪生余琼芳因“在捐局查明欠赈”,与书吏干瑞堂发生口角,被打伤致死。因地方官“徇庇书吏,销弥命案”,致使案件前后历经三年,由县、府、省再到刑部直接参与审理,才最终真相大白。陈惺驯传记指出,他曾随钦差工部乌拉布赴湖北郧西县查办余琼芳案,“反覆研鞫,竭十数昼夜力,卒得平反”。差竣返京后,陈惺驯还因此被记京察一等,委以府道侯用。然而,有关该案的各类文献中几乎找不到陈惺驯的影子,作为技术官僚他所做的一切,全都湮没在各种文山牍海之中。
豫派律学群体多数人长期在刑部任职,但职位都不算很高,只有祥符李培元在戊戌期间曾升任刑部左侍郎,但他不久便病逝。其他人的最高职位如李擢英为大理寺少卿、魏联奎为法部左丞、史绪任为大理院推事,陈惺驯、田我霖、关国光、孙钦晃、武玉润等人在刑部的最高职位则是刑部郎中。他们多是从刑部基层做起,逐步积累法律经验,最终实现从经史之学到律例之学的转变。然而,尽管他们也许能够在部门内部独当一面,或被上司倚为左右手,但在刑部科层体制内,个人的司法活动或法律贡献,往往只能隐藏在各种文书案牍内,无法彰显。同时,豫派律学家过于注重法律实务,几乎没有著述留存,更造成学脉的中断,只能成为法律史上的匆匆过客。
虽然豫派律学家的法律活动踪迹难寻,但他们之间的交往和思想观念还是能够管窥一二。以豫派律学的殿军魏联奎为例,他光绪十二年(1886年)进入刑部之初,刑部河南刑官已有田我霖、孙钦晃、李擢英诸人,同年进入刑部的还有辉县史绪任,很快他们成为互相切磋律学的师友。之后,史绪任更是成为魏联奎一生的挚友。魏氏去世后,其子祖旭、祖瑞向亲友发布的《哀启》指出:“安福伍丈展峰、辉县史丈筱周与先严交尤挚,砥砺道义,出处言行勿可苟”,“伍、史二公,学遵程朱,操守谨严,遇事相质,庶几寡过”。又有:“世道人心,江河日下,悲悯愤激之怀,时溢言表,故于伍展峰、史筱周两先生极为推重。尝曰:‘二公学业深醇,操守谨严,吾不如也。’”光绪十九年(1893年)正月,魏联奎父亲魏元法去世,请好友刑部主事史绪任撰写墓志铭有:“联奎与绪任乡会皆同榜,同官秋曹,见其笃厚深沉,精慎不苟,益得力于庭训者多。”1923年,卫辉史绪任病笃,魏联奎一再渡河来视,至侧相对泫然,哽咽不能言。1924年春,史绪任病逝,魏联奎悲痛万分,认为“好友寥落尽矣,居常郁郁”,“计其日为史先生葬期,则命治酒食,望祭如仪”。
光绪十八年(1892年),汲县李时灿考中进士,也以主事分发刑部供职。李时灿师从河南理学家李棠阶弟子王少白,处处效法清初“中州八先生”之一的孙奇逢,是河南最后一位大儒。在刑部期间,魏联奎与李时灿不仅成为挚交,魏联奎以女字李时灿之子在谦,彼此还成为儿女亲家。民国六年(1917年)十一月,魏联奎继母马太夫人去世,李时灿撰《马太夫人墓志铭》指出:“余与太夫人子联奎交三十年,缔以婚姻,每相见京师邸第及郑县新居,时时诵太夫人懿行淑范。”可以说,迟至清末以魏联奎为中心豫派律学群体仍得以存续,他们之间这种师友、姻亲的亲密关系还延续至民国时期。
由于豫派律学家深明旧律,深谙传统断案技巧,在当时的刑部实际工作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像魏联奎在刑部工作勤勤恳恳,“历刑部、法部垂三十年,曾无一日偷暇。昼则到部审讯,夕则携盈尺案牍归寓阅改,盛暑极寒,伏案终宵……因在部日久,外省刑幕常以疑案相函质”。他们不仅在刑部成为上司重要的助手,也成为地方上疑难案件问询的对象。不过,从魏联奎的法律思想来看,豫派律学家深刻受到传统理学思想影响,是典型的儒者之刑名,趋于保守,因此对当时的法律改革贡献无多。对此,魏联奎宣统年间官至参议时,曾自作口占指出:“家世业农,幸占科第。观政秋曹,累迁参议。官虽新名,行仍旧义。夙兴夜寐,期与物济。无忝所生,如斯而已。”魏联奎该诗对自身的概括无疑也可以被看作是晚清豫派律学家的写照。他们深受河南理学熏陶,通过苦读儒家经典步入仕途,在刑部以职务所需,师友相传,学习律例,刑名之学,本根于经史。可以说,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作为帝制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
伴随着法律改革的进行,豫派律学家逐渐落后于时代也是必然的了。不过,我们不能因其曾遭遇时代大潮的淘汰而否认其曾经存在的意义。在这批豫派律学人物身上所体现的法律人踏实肯干、忠君爱民、孝义仁爱的精神,在任何时期都无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这也是笔者孜孜以求,愿意奉献心力,希望恢复他们的历史面貌以贡献世人的主要动力。此外,本文的研究也是为了对历史的“记忆+遗忘”结构保持清醒,只有与遗忘对比,才能知道那些被我们记忆的东西。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无法寻察到失踪的豫派律学家,也将难以全面解释晚清律学的面貌,乃至传统律学的近代转型。以豫派律学为代表的晚清刑部律学是中国传统律学的最后绝响。尽管伴随着法制转型,他们长久遗忘于历史,但其学术意义和精神价值对国内法学,尤其是司法界仍值得推崇。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自当可以与河南先秦法家、汉唐律学家一起,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河南法律人物群体。通过对晚清豫派律学家群体的研究,借助历史资源,依托现代优势,还有利于积极推进河南法学学术品牌的建设,以此提升当代中原法学家群影响力,助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中原品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