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与实践
发布日期:2020-11-06 来源:CUPL民商经济法

2020年10月28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承办的 “名家大讲堂”第三十一讲——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与实践在腾讯会议成功举办。

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导孔祥俊作为主讲人,讲座主题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与实践”。此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刘继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席月民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来小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焦海涛教授作为评议人共同与谈。讲座吸引了众多校内外师生、律师、学者的参与,腾讯会议室一直爆满,会议室里的气氛也一直很热烈。

讲座伊始,孙颖教授致辞,介绍了中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现状,表达了对主讲人和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并对主讲人孔祥俊教授以及其他与会嘉宾做了简要介绍。

随后,主讲人孔祥俊教授开始做主旨演讲。

孔祥俊教授将自己的讲座内容分为九个问题,一是商业秘密法是一个“谜”,二是当今商业秘密保护的趋势,三是商业秘密的界定,四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五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六是保密措施,七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八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推定,九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在讲座中,孔祥俊教授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充分论证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与实践,通过理论知识与案例的结合论证,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给我们带来了一场异常精彩的知识盛宴。

孔祥俊教授认为当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整个世界的趋势,商业秘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资产,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呈现出不同的保护方式,前者是以保密的方式,而知识产权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保护,两者各行其道,功能互补。而在国际范围内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显著趋势是加强立法。总体上来讲,商业秘密发展到如今这个阶段,对其进行单独立法的条件也在逐步地成熟,不排除我们可以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法进行保护,这与国际的趋势也是相符合的。

孔祥俊教授认为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并不困难,只是在对商业秘密的具体认定以及对边缘区域的保密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界定中会存在难题。新颖性(或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措施是界定商业秘密的关键,TRIPs协议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了一致的规定。

孔祥俊教授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采用法定主义,其可以被归纳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承认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侵权类型。这也说明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对物权、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所区别的,所以将其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禁止行为来保护。《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再次明确了员工和前员工可以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也对商业秘密侵权的独特的抗辩事由——自行研发与反向工程作出了规定。

孔祥俊教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本身就有很多的利益平衡,一方面要保护该项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对其的保护也不能过度,需要有一个平衡的机制,进行适当的限制。孔教授强调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手段尤其要注意利益平衡,不能设定过高的入罪门槛,也不能设置过低的入罪门槛。

孔祥俊教授的主旨演讲结束后,孙颖教授对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后讲座进入与谈阶段,各评议人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问题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疑惑。

刘继峰教授认为完全以商业秘密来对企业的保密信息进行存储的话,将会对企业的形象带来不利的影响;若以专利形式,那么企业的外部形象会很好;所以专利加商业秘密会是最佳的组合。此外,刘继峰教授也赞同孔祥俊教授提出的对商业秘密以单独立法进行保护的观点,他认为将商业秘密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定会干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之后,刘继峰教授也向孔祥俊教授请教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推定,法律上规定的“应知”应该如何进行判定以及关于信赖利益的问题。

针对刘继峰教授的提问,孔祥俊教授回复到:关于推定,除了经典的推定之外,商业秘密仍具有其特殊性,在接触禁止与合法取得模式之外,是否还有别的可以推定的方式来减轻证明责任。而“应知”本身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第二种是不承认知道但是根据证据可以证明其知道。所以对于“应知”应该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予以判断,它与证明“过失”可以归入一个大的套路中。对于信赖利益的问题,孔教授认为能够出具证据证明就可以,若证明不了则会被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一般考量。

席月民教授听完孔祥俊教授的讲座后,以非常的专业、生动与实用来对此讲座作出了极高的评价。席月民教授认为孔祥俊教授主要是对商业秘密的三性作了重点的讲解,对于我们理解新的司法解释是非常有帮助的。此后,席教授也向孔祥俊教授请教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刑民交叉的问题,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目前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协调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孔祥俊教授也做出了回复,他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若民事与刑事不一致,刑事会居于优位。但是同时也会面临刑事手段被滥用的风险,所以形成刑事与民事的良性互动可能需要依赖一个综合性的机制。而对于数据与信息问题,采取保密形态的数据无疑可以以商业秘密来保护,但是商业秘密不能覆盖所有的数据,在覆盖不到的领域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来加以保护。

薛军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23条将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列举在了一起,这是否会对传统的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一定的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身也要进行扩张。商业秘密作为权利客体是可能的,但是其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对其界定需要考虑到其他的平衡性因素。薛教授也向孔祥俊教授请教未来在对数据的保护形态上,是否是一个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另一个是以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间接地对其进行保护。

孔祥俊教授答复道《民法典》第123条的列举更符合我们的习惯,因为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既没有单独成编,也没有被剔除出去,所以可能是基于此种考虑而做出的规定。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实用主义都很强,在理论知识或许还没有被彻底搞清楚之前,先进行保护,在之后的个案中再逐步地明确。从趋向上来讲,商业秘密越来越向权利靠近,但在强度上有其自己的特点,关键是以实用主义的方法将其界定清楚。商业秘密并不因其名称为“权利”,就对其有了更强的保护,孔教授认为并没有发生质变。

来小鹏教授也是以《民法典》第123条为基础,向孔祥俊教授请教商业秘密究竟是权利还是权益?是否要以权利为核心,来构建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若通过单独的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从权利法还是从行为法的角度来构建这个保护体系?跨境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标准、措施,各国有不同的做法,而我们应该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孔祥俊教授针对上述问题回复道,对于跨境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是进行适当的长臂管辖,二是制止商业间谍。孔祥俊教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是在保护一个特定的法益,其接近于权利,所以法益保护更接近于权利保护。实际上,行为法与权利法在判断方面的差别并不是那么的大,它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影响并不是十分的大。

焦海涛教授最后主要分享了自己听完讲座的收获。他认为商业秘密正在向权利化前进,虽然有很多的阻碍,但是这个趋势已经很明显了,这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权利孵化器的定位。目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主要是相对保护的方式,要考虑各种利益的衡量,所以目前还未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绝对权利进行保护。此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两条并行不悖的途径:一种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其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此种途径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是以公法的方式进行保护;二是作为侵权行为进行保护,是一种私法的保护方式。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基本法的地位,它囊括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上述两种途径。最后,焦海涛教授认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充满着实用主义的色彩,它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尤其是在非常特殊的历史阶段,它是可以解决中美贸易战的现实问题的。

最后,孙颖教授总结发言,宣布本次讲座非常的成功与精彩,再次感谢孔院长接受邀请、付出时间来开展这场讲座,感谢各位评议人的精彩评议,感谢各位嘉宾给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带来了一场丰富的知识盛宴和头脑风暴。

会议在一片掌声中圆满落幕。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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