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槐植: 评刘艳红教授《实质出罪论》
发布日期:2020-11-12 来源:法治日报

二十载孜孜不倦,三部曲铸就标签

——评刘艳红教授《实质出罪论》

 

作者: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最近欣闻刘艳红教授的大作《实质出罪论》出版,我第一时间予以了拜读;与此同时,我又将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观》(第二版)和《实质犯罪论》也拿出来又翻了翻,感触良多。毫无疑问,刘艳红教授的三部曲成果引领中青年刑法学者的学术创新,一般人难以企及。自北大博士毕业后,刘艳红教授即开始研究实质刑法,并作出了富有远见的学术规划,如今,实质刑法系列成果均已出版,二十载耕耘孜孜不倦,三部曲铸就学术标签,实乃可喜可贺。

  

众所周知,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是我国学界关于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及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学派之争,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刑法的规范、进而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刘艳红教授则是实质刑法阵营中最有代表性、相关成果最为丰硕的学者。早在2009年,刘艳红教授就出版了《实质刑法观》一书,正式开启了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之争的时代,该书一经面世,即在学界产生重大的学术影响,引领了实质刑法的基本思潮。随后刘艳红教授又于2014年出版了《实质犯罪论》,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立场,对犯罪论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实质化的理解,从而完成了从理念到体系的顺利过渡。在去年刘艳红教授又对《实质刑法观》进行了修订,推出了第二版,更深入地体现了作者对于实质刑法基本观念的思考。如果说《实质刑法观》是作者形而上地对刑法基本立场进行了法哲学的思考,《实质犯罪论》是作者形而中地对刑法的犯罪论体系进行了教义学的展开,那么刘艳红教授新出版的《实质出罪论》则代表着作者从形而下的层面对刑法出罪方法展开了解释论的研究。正是因为有着前期《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的思考,《实质出罪论》一书对出罪机制的构建无疑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浏览本书的第一感觉是,目前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事司法实务都强调实质入罪的氛围中,刘艳红教授将实质的立场限定于出罪,无疑需要很大的勇气,这也着实体现了一个刑法学者悲天悯人的情怀以及对社会民生、百姓疾苦的关注。例如刘艳红教授在书中明确指出,一旦将实质解释论作为入罪的工具,对法治而言就是一种灾难,这意味着形式法治会被突破,法治则会走向它的反面。而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的司法观念都是宁枉勿纵,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理念与制度的运用效果并不佳。在这一背景下,实质解释论应该只能被限定于出罪领域,认定犯罪成立,除了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外,必须判断其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从具体内容来看,刘艳红教授这本著作的内容十分丰富,基本上覆盖了实质出罪论的主要方面。本书的前五章,主要从出罪机制的实证考察、实质出罪的法理基础、功能意义、刑事立法、具体解释原则等总论角度建构了实质出罪论的一般原理;本书的后五章,则从具体的法益确定、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阻却、有责性出罪及程序正当性出罪五个方面完成了实质出罪论的具体判断方法。可以说,这样总分结合的布局,既展现了作者很好的刑法理论功底,又对司法实践的运作保持着密切的关注,既很好地呼应了作者之前《实质刑法观》与《实质犯罪论》两书的基本立场,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实践性地展开。该书中的两点内容给我印象尤其深刻。

  

一是但书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说这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特色。在肯定但书作用的基础上,究竟应如何发挥它的作用,是建构实质出罪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对此刘艳红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早在《实质犯罪论》一书,她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但书可以起到类似于国外的可罚违法性理论的功能,可以将微罪未前置化处理或者前置化处理不力而进入审判程序的予以出罪,从而与其主张的实质二阶层体系相符合。在《实质出罪论》一书中,刘艳红教授的观点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提出了被透支的“但书”的概念以及“但书”规范适用的命题,主张但书在犯罪成立中只能作为例外,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其与其他出罪事由的关系。这样就摆正了但书在出罪事由中的地位,从中可以看出刘艳红教授尝试将但书整合到其出罪事由体系中的学术努力。

  

二是程序正当性出罪的问题。这也是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之处。刘艳红教授在本书的最后还涉及到程序正当性的出罪问题,这主要指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如何予以出罪。她结合醉酒型危险驾驶案讨论了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排除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及引入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三个方面。刘艳红教授特别强调指出,结合犯罪实体要件取决于程序鉴定结果之特性,出罪研究应跳出刑事实体法,结合刑事程序法中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关理论,围绕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以严把入罪关。这样的一种研究方法,如刘艳红教授所言的那样,是典型的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刑法学研究如果只局限于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非常困难。因此,迄今为止刑事一体化更多的仍然停留于“口号”层面,少见结合具体问题展开相关研究的。

  

从《实质刑法观》到《实质犯罪论》再到如今的《实质出罪论》,刘艳红教授在实质刑法领域耕耘二十年,终于以实质刑法三部曲的形式打造了自己的学术标签,我由衷为她高兴。在这个浮躁的社会,作为一名学者,能够沉浸于自己喜欢的学术领域,并能不断推陈出新,是非常不容易的,这种对学术的痴迷钻研,值得充分肯定。我认为,刘艳红教授的三部曲是刑法理论体系领域最有分量的成果,更是我国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这场争论中最有代表性的成果。

 

 

 

《实质出罪论》内容简介

 

本书属于中国当代青年法学家文库系列,是作者个人实质刑法研究三部曲的第三部,之前已出了两部,即《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实质”二字即可代表作者的实质解释论的主张;同时,直接将原定为实质刑法解释论的书名直接命名为实质出罪论,本书的问题意识也因此更为突出。该书是在刑法实践层面对实质解释论的展开,它是形而下的收获。以刑法谦抑主义为基础的实质出罪论,是立足于当下中国法治发展方向并结合长期以来实质法治研究成果而形成的一种法教义学路径。在我国犯罪论体系构建关注入罪而忽视出罪、注重损害结果而忽视行为过程的理论背景之下,从刑法谦抑、人权保障等视角对出罪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将之与犯罪阶层理论与刑事政策相结合,形成经过实践检验的、较为系统的出罪论体系。出罪、入罪是司法活动中互相对立又高度统一的裁判活动,二者在裁判结果上是非此即彼的抵牾关系,但从过程上来看,二者又处于同一个司法裁判程序之中。对于出罪和入罪,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中立性。形式入罪实质出罪,是实质出罪论的核心立场。符合出罪条款的行为没有被出罪,显然违反了刑法的出罪要件,在实体上不公正,歪曲了刑法的规定,违背了司法的中立性。而且,对出罪的研究局限于刑事程序法领域只能窥视出罪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单个面向,而无法全面了解出罪问题的整个面貌。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将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刑事诉讼法中的出罪制度异化,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刑法犯罪圈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其质的规定性是刑罚的必要性。根据人权保障基本法治观念,犯罪圈应当予以限缩,以保持谦抑、内敛的性格。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为犯罪圈的划定作了制度性的规定,出罪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本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把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具有刑罚可罚性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实现了犯罪圈的紧缩。如何从程序法领域跳脱出来,转而从实体法的角度构建出罪的理论体系,以及如何将出罪论的基本问题深度融入到阶层犯罪理论中,对于推进出罪理论发展,回应当前极为迫切的实务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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