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学的历史机遇和时代使命
——《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序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人民资讯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确立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和时代任务,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不仅总结了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并且就“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进行了专门部署。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从此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通过对环境法发展进程的考察研究,杨朝霞博士在本书中提出,从环境法的代际发展来看,我国的环境法经历了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的“第一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的“第二代环境法”,现在正走向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的“第三代环境法”。环境保护观和可持续发展观都是由西方国家首先提出而后我们追随的,只有生态文明观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充分吸收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生态思想和借鉴西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基础上,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率先提出来的。按照朝霞的说法,我国极有可能引领全球“第三代环境法”的发展,正如我们有可能引领全球第四代工业革命一样。这是中国环境法学的历史机遇,无疑也是中国环境法学必须肩负的时代使命!

为了将生态文明的观念和理论转变为法律文本上的规范和制度,朝霞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在本书的总论部分,朝霞首先探索性地分析和归纳了生态文明观中的诸多“事理”。譬如,他认为生态文明观是一个由生态文明历史观、生态文明伦理观、生态文明福祉观、生态文明产品观、生态文明发展观、生态文明治理观、生态文明全球观和生态文明法治观等构成的理论体系。再如,他认为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精髓是绿色发展;基本立场是以人为本和环境正义;直接目标是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终极目标是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之“三生共赢”的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式是空间的有序化、发展的生态化、生态的资本化、环保的经济化和治理的体系化,主要法宝是良法善治,等等。这些论述较为清晰地阐释了生态文明观的科学内涵,也可以大致看出其区别乃至超越于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之所在。

接下来,朝霞重点探讨了对生态文明观进行法律表达的基本原理。此部分是本书的重点和精髓所在,用了近9万字的篇幅,可谓亮点纷呈。譬如,朝霞认为,从生态文明法理创新到生态文明法律表达,通常应当遵循一个“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逻辑路径。特别是,本书提出要将生态文明观的科学事理和政治话语,转换或提炼为环境法理和法学话语,以实现从“事理”到“法理”的“惊心动魄的跳跃”。对这一观点我持欣赏态度。当前,环境法学研究薄弱之处,正是不够重视甚至忽略“从事实到事理”“从事理到法理”这两大关键环节,习惯于从“经验事实”直接到“法律规范”的“跨级跳”,以致某些人笑称环境法为“最不讲道理”的法,戏称环境法学为“最没有法味”之学。

实际上,“从事实到事理”,主要有一个科学原理的归纳和习得问题,应谨防出现书中所谓的“科盲”。“从事理到法理”,主要有一个法理的转换和提炼问题,应谨防出现书中所谓的“法盲”。再如,朝霞首次提出,民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单一性基础法”,环境法和经济法等属于“组合性领域法”的观点。更有意义的是,他比照基色和混合色都是独立色的原理,论证环境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颇具说服力。此外,他提出环境法理创新具有“具化”“改良”“革命”“整合”四大模式,法律生态化(特别是民法典的生态化)具有“留空间”“开岔口”“设界限”(明方向)“定基石”“立框架”“建房子”等六大层次,也颇有新意。

在本书的分论部分,朝霞重点分析了环境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府环境问责、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立法70年等前沿问题,其中有不少精彩论述。譬如,在环境权议题上,他从主体资格、利益追求、正当性、行为自由、义务承担者、可诉性等权利生成的基本要件出发,论证了环境权创设的正当性和可能性;根据权利客体的不同,论述了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自然保护地役权的区别和联系;在权利的地位上,他认为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环境权,正如原始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成员权,农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地权,工业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权利为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专利权)一样。再如,在环境公益诉讼议题上,他阐释了环境权诉讼、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并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读来耳目一新。

总体而言,本书叙事宏大且富有新意。朝霞试图以“中国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生态文明体系逻辑”为立足点,按照“事实—事理—法理—法律”的逻辑,通过对生态文明观的科学内涵,环境、资源、生态等基石范畴的区别和联系,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法律体系以及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环境法制度创新的主要模式,环境专门法的体系化和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等理论问题的探究,阐释对生态文明观进行法律表达的基本原理。此外,本书还对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可贵的专门探讨。

鉴于“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是一个跨越政策与法律、科学与法学、理论和实践、事实和规范的极富挑战性的宏大议题,我对朝霞的研究探索充满期冀。当然,由于本书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众多,加之作者对某些问题还未来得及展开充分论证,其中个别观点能否经得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还需要时间来证明。从全球范围看,旨在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环境法主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环境法主要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具有明显的“后发性”“借鉴性”和“政府性”,还没有形成广为接受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话语体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朝霞尝试构建“生态文明法律观”可谓雄心勃勃,其志向和担当难能可贵,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朝霞博士是在环境法学领域辛勤耕耘的一名青年学者,本书是他长期关注和不断探索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研究成果,我相信读者能够从本书获得许多收获和启迪,因而欣然为之作序。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原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蔡守秋)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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