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法律思想的民本精神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李麒 王玉

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号铁冠道人、东坡居士,世人称之苏东坡,出生在钟灵毓秀、民风淳朴的眉州眉山(今四川省眉山市)。苏轼从北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进士及第开始其政治生涯,在中央曾担任翰林学士、侍读学士、礼部尚书等职,作为知州或其他官员在多个地方任职,晚年因新党执政被贬至惠州、儋州。宋徽宗时获大赦北还,途中于常州病逝。他才华横溢,豪情纵射,在诗、词、文、书、画等方面均取得令人难以企及的成就,堪称“文豪”;他宦海浮沉而不失匡时救世之志,议论朝政,掌管地方,关心民瘼,造福百姓,可谓“清官”;他善养浩然之气以至于百折不挠,参透人生玄妙以至于顺其自然,实乃“达人”。在儒家教义为主、兼采佛道学说的哲学观、历史观、政治观的支配之下,在贴近百姓生产生活的为政历练之中,苏轼形成了具有强烈民本精神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人情为本的立法论、以民生为本的执法论、以民意为本的谏议论和以人道为本的刑罚论等方面,且在当代被越来越多的人发掘、理解、重视和借鉴。

以人情为本的李法论

人情指的是人的自然性情、民心所欲以及风俗习惯等。苏轼认为,作为社会规范的法与礼,都应当以人情为根本,即使是法律的变革,也应当考虑人情,考虑到民众的接受程度。在苏轼看来,圣人之道的根本就在于遵循人情,并加以教化、引导。他认为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帝王,应当以诚心去理解人情,才能达到圣明的境界。透过礼与人情的辩证关系,阐述了礼的产生根据,论证礼也是以人情为本的,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勉强人们而为之的礼仪规范,其实质上也是符合人情的。他认为天子所强迫人们所做的事情都有其发生的根由,明辨事情发生的缘由,而“推之至于其所终极”,这就是贤明。

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苏轼主张礼为本,而礼本身也是以养人为本的。他认为,礼的大意在于“存乎明天下之分,严君臣、笃父子、形孝弟而显仁义也”,也就是通过确立基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来实现仁义。礼的根本作用在于教育培养人,即便是有些过度,这种过度的目的也没有偏离教育培养人;而刑罚的过度,有时甚至会伤人害命。他还用养生和治病的比喻来阐述礼与法的作用,他说:“平居治气养生,宣故而纳新,其行之甚易,其过也无大患,然皆难之而不为。悍药毒石,以搏去其疾,则皆为之。此天下之公患也。呜呼,王者得斯说而通之,礼乐之兴,庶乎有日矣。”

在法律变革方面,苏轼并非是一概地反对王安石变法,而是主张比变法更重要的是“结人心、厚风俗”;此外,在变法的步骤和策略上,苏轼反对激烈迅猛的变革方式,主张因势利导、和缓渐变的变革方式。他认为,变法不要忽视人情、有违人心,顺应人心是治理的根本。

苏轼认为道德风俗是国家存亡、强弱的根本,礼与法均应以纯朴忠厚的风俗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风俗就如人的元气,人要健康长寿,就必须养元气,国家要长盛就要形成良好风俗。他说:“夫国之长短,如人之寿夭。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世有尫羸而寿考,亦有盛壮而暴亡。若元气犹存,则尫羸而无害,及其巳耗,则盛壮而愈危。是以善养生者,慎起居,节饮食,导引关节,吐故纳新,不得已而用药,则择其品之上,性之良,可以久服而无害,则五脏和平而寿命长。不善养生者,薄节慎之功,迟吐纳之效,厌上药而用下品,伐真气而助强阳,根本已空,僵仆无日,天下之势与此无殊。故臣愿陛下爱惜风俗,如护元气。”

以民生为本的执法论

在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方面,苏轼主张政府不要与民争财争利,要注意百姓的生产生活,并以法律实施的后果来评判变法的得失;在具体的为政过程中,苏轼力行“因法便民”。对于“青苗法”和“均输法”等,苏轼从民生的立场都进行了比较系统和深刻的批评。“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青苗法”的目的在于增加政府和限制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但是,在实施中青苗法并未能收到理想效果。因此,苏轼反对“青苗法”。他说:“青苖放钱,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与?异日天下恨之,国史记之,曰青苖钱自陛下始,岂不惜哉?”他认为“青苗法”未能减轻人民之负担,也不能增加政府之收入,而是相反的效果。“均输法”的内容是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其目的在于,降低国家支出,减轻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市民生活。苏轼认为,“均输法”扰乱了市场秩序,与民争利,而设置这方面的官吏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还会滋生贿赂;与“青苗法”一样,不仅不会给人民带来好处,反而会带来坏处。苏轼熟悉民众生活,关心民瘼,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不是机械地严苛地执行法律,而是能够做到“因法便民”,把因法律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谋求民众利益的最大化。

以民意为本的谏议论

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主义和官僚制的行政组织是中国古代社会在政治上的鲜明特征。君主制的要旨是专制王权的不可分割性和任意性。古代君主拥有对土地、经济和人民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随,拥有最高的立法权;赏罚出于一人,君主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征召兵役,号令三军,君主掌握最高的军事权;以德配天,敬天法祖,君主享有最高的宗教权;生杀予夺,在予一人,君主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君主超越于法律之上,可以根据喜怒哀乐决定臣民的命运,君权具有任意性。从根本上讲,能够制约君权的主要力量来源于君主的修养。而要有效地实现治理,单靠君主一个人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必须有一套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封建官僚制的权力分配原则是治理权力分配给中央和地方的层层官僚手中,他们无条件地听命于皇帝,下级服从于上级,同一层级间互相牵制,对辖区内的普通民众则一般拥有专断的权力。封建官僚制的行政方式是把行政当作例行公事处理,遇事拖延不决,文牍往来,有利则趋之若鹜,有害则唯恐避之不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上下蒙结,常见贪污贿赂,与民争财。在中国古代,皇帝高高在上,如何来监察百官,使之能够很好地执行朝廷的政令,符合皇帝的旨意和人民的心愿,始终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问题。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通常是来自行政系统以外的,对官吏遵守国家法纪情况的监视和督察。它是比考课作用更大的一种吏治整肃措施。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进行严密的监察,乃是中国古代官僚体制高度成熟和实行自我调节的突出表现。相对独立的监察官有权力纠察指摘百官,也可以指出皇帝的过失。而监察官检举、弹劾百官以及向皇帝提出建议往往要进行一番调查研究,掌握事实,因此,其对百官过失乃至违法乱纪情况的掌握,既有明察的途径,也有暗访的办法。重视乡间议论,进而反映给皇帝,在这个意义上,监察官又可视作“民意的代表”。纠弹百官、劝谏皇帝与表达民意的功能结合起来,即为“谏议”。

宋代的监察制官有台官和谏官。台官指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其主要职务为纠弹官邪,是监督官吏的官员;谏官指谏议大夫、拾遗、补阙、司谏、正言,其主要职务是侍从规谏,是讽谏君主的官员。自宋代开始,开了台谏合一之端,谏官也拥有对百官的监察权。宋代台谏,即御史台、监司、谏官连称。《宋会要·职官》四五之四三:“天子耳目,寄与台谏,而台之为制,则有内台,有外台。外台即监司是也。沿用唐制的宋初,朝廷设置纠弹百官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又从门下省析置谏院,执掌规谏朝政、官员任用和行政措施等。御史台和谏院并称台谏,它是国家监察、监督制度的两大支柱。台谏官品级不高,却可以对皇帝及所有官员作批评、弹劾。御史还有风闻言事的特权。宋朝中前期对权力、官员的约束和监督是较为完善、严密的。但是宋神宗登基后,急于求成,不但罢黜韩琦、富弼等元老重臣,而且拿台谏开刀。在朝局动荡、台谏制度遭受重创的情势下,苏轼进言振台谏以“存纪纲”。

苏轼首先从历代政制比较的角度,论证台谏的存在根据及其重要性,认为委任台谏是皇帝用来防止过失的重要举措。

其次,苏轼阐述了台谏自由、充分发表意见而不受追究的道理。他说道:“历观秦汉以及五代,谏争而死,盖数百人,而自建隆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他认为不能让台谏因言获罪,而应创造条件,使其敢于直面百官、宰相乃至皇帝的过失,“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纵使不见得每次谏言都一定正确,也要使其保持锐气。

第三,苏轼结合当时的朝政状况,阐明了台谏与公议的关系,认为台谏负有为表达公议而以死抗争的使命。

第四,苏轼指出了台谏制度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他说:“夫弹劾积威之后,虽庸人亦可奋扬风采,消委之馀,虽豪杰有所不能振起。臣恐自兹以徃,习惯成风,尽为执政私人,以致人主孤立。纪纲一废,何事不生?”

第五,苏轼还指出了不同意见的重要性,认为有原则的坚持己见胜过无原则的附和他人。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苏轼的谏议思想确实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已经阐明了权力监督制约对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性,触摸到现代民主制度的缘由。当然,由于受到历史的局限,苏轼的谏议理论不可能超越君主专制的中国古代权力结构,仍然是在君主专制的框架内展开的。

以人道为本的刑罚论

苏轼是一个伟大的人道主义者,他对刑罚的认识,始终坚守着“仁者爱人”的儒家信条。他尊重人的生命健康、谨慎适用刑罚、和缓刑罚的恤刑主张,也是其法律思想之民本精神的体现。

早在宋仁宗嘉佑二年(1057年)应礼部考试时,苏轼所作《刑赏忠厚之至论》就表达了他的恤刑主张。首先,在苏轼看来,恤刑或者说祥刑、慎刑,是“爱民之深,忧民之切,而待天下以君子长者之道”的仁政要求。苏轼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弃其旧而开其新”,即让犯罪之人改过自新;刑罚应当谨慎地适用,法官在适用刑罚的时候,要有哀怜无辜之心,防止无辜的人被追究。

其次,苏轼认为,赏可以过,罚不可以过,这就是刑赏的忠厚之道。他赞成“赏疑从与,罚疑从去”“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慎刑主张,并将刑赏与仁义联系起来考虑,以仁义作为刑赏的标尺。

第三,苏轼认为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统治者以仁爱忠厚的道德原则去施行刑罚,有助于人们归附仁爱忠厚的道德原则,这就是把刑赏忠厚推广到极致。

第四,苏轼还认为,君子也和常人一样有其喜怒的情感和情绪,但是,只要能够以仁爱加以指引和节制,做到立法从严,责人从宽,同样也是符合忠厚之至的精神的。

苏轼对恤刑的信奉还表现在他对皇帝恤刑诏书的感恩、赞赏之情上,他以上表的形式,阐明了刑罚宽缓、平反冤狱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宽缓刑罚、清理积案、平反冤狱,是让百姓沐浴皇恩之仁政,也会受到上天的回报。

苏轼坚决反对恢复肉刑,也体现了其以人道为本的刑罚思想。北宋时,不时有恢复肉刑之议论。苏轼是坚决反对恢复肉刑的。他说:“今朝廷可谓不和矣。其咎安在?陛下不返求其本,而欲以力胜之。力之不能胜众也久矣。古者刀锯在前,鼎镬在后,而士犹犯之,今陛下躬蹈尧舜,未尝诛一无罪。”苏轼强调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反对滥施酷刑包括恢复肉刑来治理国家,认为扩大刑罚适用范围、恢复肉刑是异端邪说。

苏轼还从人道精神出发,主张对生病的囚犯予以治疗。他在《乞医疗病囚状》中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主张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苏轼认为,医疗病囚是善政,充分地表达了朝廷重惜人命,哀矜庶狱的精神。结合现状,苏轼看到,对于考掠致死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刑罚;对于囚犯病死的,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官员对此来负责,即便是病死了百人以上,也无法追究。他认为,如果狱吏没有过失,追究他们的责任也是不合适的。因此,根本的解决之道是给监狱配置医生,对病囚加以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他建议“军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选差曹司一名,医人一名,专掌医疗病囚,不得更充他役”,这样能充分体现朝廷珍惜人命的精神。

苏轼法律思想既遵循儒家经典理论,又来源于他的从政实践活动;既有传承,又有创造;既有时代的针对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具有深入挖掘、研究的理论价值。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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