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视角下的“舜窃负而逃”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9日第07版 作者:王金霞

孟子的思想实验——“舜窃负而逃”在思想理论界引发了持久的反思和讨论,从职业伦理的视角则可能发现一些新的解释方面,值得更加重视。

《孟子·尽心上》中指出,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桃应问道:“舜做天子,皋陶做法官,假如瞽瞍杀了人,那怎么办?”孟子答道:“把他逮捕起来罢了。”“那么,舜不阻止吗?”答道:“舜怎么能阻止呢?他去逮捕是有根据的。”“那么,舜怎么办呢?”答道“舜把抛弃天子之位看成抛弃破鞋一样。偷偷地背负了父亲而逃走,沿着海边住下来,一辈子快乐得很,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记掉”杨伯峻《孟子译注》)。

职业伦理的萌芽及其延伸

这段话中表现职业伦理的有两句,“执之而已矣”与“夫有所受之也”。在孟子这里是有一个视角区分的,从皋陶的视角和从舜的视角,或者说皋陶作为司法者的职业伦理和舜作为天子和上级的职业伦理,皋陶和舜都“有所受”。对皋陶来说,瞽瞍杀人,遵守司法者的职业规范和伦理,抓起来就行了,并没有什么好争论的。如宋代著名的理学家朱熹就指出,“言皋陶之心,知有法而已,不知有天子之父,皋陶之法,有所传受,非所敢私,虽天子之命亦不得而废之也”(朱熹《孟子集注》)。难题都在舜该如何选择,孟子的高明处就在于对舜的选择作出了细致的区分,明确舜作为天子和作为人子的不同选择。“执之而已矣”表明作为皋陶上级的舜不能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正如东汉末年赵岐对这段话做注说:“夫天下乃受之于尧,当为天理民,王法不曲,岂得禁之也!”他的解读是:舜为天子是从尧那里继承下来的,舜不能将天下视作自己一人的,舜只有义务为天下服务,王法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所以舜没有权力去禁止(赵歧《孟子章句》)。事实上,孟子还是比较尊重不同职业的职业性,旗帜鲜明地反对干预司法官员办案。

尽管孟子的思维里有一些职业伦理的萌芽,但从现在的角度来看也不够彻底。如舜在自己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知道相关信息,应该严格保密;舜作为皋陶的上级,对于下属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发表评论意见;舜对于该案的审理过程应该严格回避。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当然,这不是用现代职业思维苛责前人,而是表明前人思维方式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这里孟子的思想实验较为注重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论证和回答,对程序正义的角度则较为忽视。孟子关注的是能禁还是不能禁皋陶抓人,而事实上可以用程序性的方式规避这一实质判断。

公共与私人的区分

孟子对舜的实质性选择进行了公共和私人的区分,这在职业伦理上也具有现代参考价值。“公”的方面是,舜应该支持皋陶履行职责。“私”的方面是,舜作为人子,应该窃负而逃。然而,这一“私”的方面是以舜抛弃了天下作为条件。如果舜还是天子和上级,是不能够以天子或司法官员的身份“窃负而逃”的,舜的选择具有不同主体层级。另一方面,舜的选择体现了公私分明,不能因私废公,公具有优先性,但也不能完全“大公无私”或罔顾天子之私。这个思想实验隐秘地透视出在“公”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有私”的选择,孟子给予了“私”以适当的位置。尽管孟子的思想实验设定的信息还比较简单,如没有说明瞽瞍杀人是基于什么具体情况,是否“十恶不赦”等等,但也可以看出孟子的思维中“亲属容隐”所具有的某种绝对性价值,孟子甚至已经把亲亲相隐进展到一个新的层面,如可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避免近亲属受到处罚,这在孟子看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尽管他并没有给出后续的处理,如是否需要对舜的行为给出处罚。

现代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表明,法官裁判过程并不一定是纯粹遵循法律的过程,多种社会因素和法官的个人因素都可能进入到这一过程当中,从而影响判决的结果。此时,坦诚地承认和考虑法官的“有私性”,认可法官是作为人而非作为神在作出裁判,对于一个公正裁决的达成反而是极为有益的。更为现代的裁判理论——“于理于情、于公于私”的选择模式获得了很多赞成意见,公理和私情相互区分,公理优先,私情也需适度考虑,实践的逻辑是“于理于情、于公于私”的综合性选择。

家是否优先于国

舜窃负而逃背后所展现的价值排序引起了较多争议,如在孟子这里,家是否优先于国?这里舜可以弃天下如弃破鞋,终身享受父子天伦之乐,家似乎处于更为优先的位置。孟子也曾说过,“天下之本在于国,国之本在于家,家之本在于身”。在儒家的思想体系当中,确实是从己身、从家庭的视角去理解国,相较于国,家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位置,如此才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然而,这可能并不意味着家优先于国,在家和国相互冲突的时候应该先选择家而非国,基础性并不一定意味着优先性,两者应该处于不同的逻辑层级。

舜身系天下,一旦成为天子舜就成为天下之舜而非私人之舜,舜的公共性会更多吸收其私人性,也就是古人常说的“天子之事无私事”,天子的婚丧嫁娶、衣食住行、身体状况、生活方式等等都会成为“公家”的核心关切。孟子的假设可能也仅仅只具有思想实验的价值,在实践中可能完全行不通。从瞽瞍作为父亲视角出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中国大多数的父母怎会因自己之私而毁了子女的前程?瞽瞍很可能会反对舜这样做。舜的臣子一定会搬出“以天下苍生为念”的理由,劝舜摒弃一己之私。舜如果真的做出窃负而逃的行为,也不可能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始祖之一。舜作为明君,如果自己的父亲杀人,也是不可能罔顾舆论,想禁止就禁止这样恣意和任性。舜窃负而逃在当时的历史现实条件下,基本不可能出现,那么孟子为什么还要作如此假设?

我们可以理解孟子为了强调家之基础性位置而对桃应之问设置了理想性出口,然而也应该看到孟子回答这个难题所具有的层级性,在职业分殊、公私有别的基础上才有会有“窃负而逃”,孟子的回答具有层层推进的效应。此时我们也可以推测孟子在说最后一句话时的语气和身姿——语气释然、面带笑容、抬头仰望曰,“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因此,这种理想可能并不重要,那些现实羁绊的职业伦理才更为重要。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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