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事调查官制度
发布日期:2021-02-19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9日第08版 作者:张丽

家事调查官的称谓源于日本,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并运用于家事审判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家事调查官制度,拥有单独序列的管理、晋升体系、规范的选任和培养方案,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日本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萌芽可追溯至1921年7月7日,在提交给当时的临时法制审议会总管穗积陈重博士的《关于家事审判的要领》的报告书中,已提出了调停、调停前置等现在日本家庭裁判所的基本制度,并出现了调查官的概念。但在1927年10月《家事审判法》审议时,调查官制度被搁置了。

直至1948年,日本在少年裁判所设置了家事调查官的前身少年保护司(后名为少年调查官)。 同年,日本在地方裁判所内设立支部(即家庭审判所)专门负责家事审判。次年,支部与少年裁判所合并,成为独立的裁判所,管辖少年事件和家事事件,称为家庭裁判所(又译为家庭法院、家事法院)。直至1951年,家庭裁判所才开始在家事审判部门设立家事调查机构,由家事调查官负责事实的调查和审判进行的调整。

1954年,家事调查官与少年调查官合并统一,1956年正式改称为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然而,在2003年以前,家庭裁判所主要是对《家事审判法》规定的有关家庭事件进行审判和调解,2003年日本的《裁判所法》修订之后,人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移转给家庭裁判所,实现了人事诉讼的一元化裁判,家庭裁判所对大多数家事案件都具有了管辖权,家庭裁判所的调查官制度在家事诉讼和非讼案件中得以全面运用。

家事调查官的适用领域

日本家事调查官制度主要适用在家事事件和少年事件领域。

1.家事事件。这类事件主要是家庭和亲属之间发生的纠纷,例如:夫妻关系的恢复或者解除、因父母离婚附带形成的子女亲权者的决定和抚养费的支付、分居的亲子见面交流、收养儿童等有关子女福祉的问题等。针对此类案件,日本家庭裁判所受理后往往会采用家事审判或者家事调停的常规路径解决纠纷。而无论是家事审判还是家事调停,都需要建立在准确调查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便需要家事调查官介入以辅助查清事实,解决纠纷。

2.少年事件或称之为非行少年保护相关事件。在日本,非行少年是日本少年法和犯罪学上的习惯称谓,是指具有摆脱法律或社会伦理规范行为控制的少年。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从其性格与环境及行为发展趋势来看,可能违法犯罪的,都称非行少年。对于非行少年,日本通常会给予处分以矫正其不良行为,让非行少年重回生活正轨。

这一制度以矫正而非惩戒为主要目的,因而需要家事调查官介入对处分提出科学的建议。家事调查官通过与非行少年的老师、监护人等交谈或者家访,掌握少年的基本情况并对少年进行心理测试。通过行为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最终向裁判官提交处分意见的报告。

家事调查官的主要职责

日本的家事调查官的具体职责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事实调查。依据裁判官的指令,家事调查官需对案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申请、主张的真实内因,还有相关人员的性格、经历、生活状况、财产状态和家庭环境等。但是,日本的家事调查官需对家事案件的处理提出科学意见,所以在调查时,要求活用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知识,并在已经查明的事实基础上进行专业分析,通过口头或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汇报给裁判官。

2.义务履行状况调查和劝告。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89条规定:“根据确定义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审判的家庭法院,在有权利人申请时,可以就该审判确定的义务履行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的劝告。根据确定义务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审判的家庭法院以及根据前款规定接受调查和劝告委托的家庭法院,可以让家庭法院调查官进行前款调查和劝告。”

3.环境调整。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家事调查官还要对当事人家庭环境进行调整,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审判的顺利进行。

此外,在裁判所认为有必要时,家事调查官还负有当庭陈述意见的义务。家事调查官当庭陈述意见,有助于在出席人员之间共享信息和提升对相关问题的认知,从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角度看,也具有重要意义。

家事调查官的法律地位

日本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家事调查官制度,在国家权力机构的横向结构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日本家事调查官只服务于司法机关,仅受司法机关管理和监督,与任何地方政府或其他国家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是,在财政上、组织上都完全独立。

日本的家事调查官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与家事裁判官、书记官等共同组成了家庭裁判所的司法人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一套垂直管理体系。

日本裁判所中的家事调查官包括:首席调查官、次席调查官、总括调查官、主任调查官和普通调查官。首席调查官负责对裁判所中事务进行整体监督,以及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与联络。次席调查官和总括调查官负责对首席调查官日常监督工作进行协助。首席调查官、次席调查官和总括调查官的任免都是由最高裁判所决定的。主任调查官则由高等裁判所任免。除此之外,裁判所中还设有辅助调查官职位,在经过家庭裁判所特别授权的情形下,辅助调查官可以以调查官的名义行使职权。

日本家事调查官虽然有一定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启动家事调查和工作范围需按裁判官指示进行,具有依附性。日本将家事调查的启动依据命名为调查命令。对于发布调查命令的标准,法律上未作具体规范,主要依托家庭裁判所或裁判长的自由裁量。

实务中,调查命令的发布一般先由负责事件筛选的家事调查官等讨论是否需要调查,裁判官在参考讨论结果后决定是否发令。对于调查命令的形态,依据调查进行的日期,可分为事前调查和进行中调查。依据调查项目的特定性程度,又可分为调查、基础调查和部分调查。

家事调查官的选拔及培养

家事调查官承担着家事和少年事件处理的科学性责任,故对家事调查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高。日本的家事调查官有着严格的选拔标准,一般是从理论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的大学生中选拔,即使大学生不具备特别的素养,也可通过训练实现专业水平的提升。最高裁判所每年进行1次国家考试,从大学学部和研究生院的社会科学专业的众多应聘者中,挑选接受过训练的调查官助理,每年大约从1700人的应聘者中选出60人左右。

此后,提名者要经过一系列的进修与实务训练。首先,到调查官进修所学习。训练的第一阶段,设置了4个月的集合理论进修,理论进修课程由与调查官实务相关的法律、犯罪学、个案工作、人的成长和发展、少年不良行为的医学观点及家事调停相关的讲座及研讨会组成。之后,进修生会在各家庭裁判所接受12个月的实务训练。学习结束后,进修所会再次进行8个月的集合进修。另外,在进修的整个过程中,进修所教官会对进修生进行个别指导。在调查官的训练课程结束后,首席及主任调查官会对新被授予调查官资格者加以特别的指导监督。

除了上述针对“新人”调查官的系统性培养,日本对现任家事调查官也规定了灵活的培养方案。日本通过补习研究和补习进修制度,以维持现任家事调查官的业务水平,使其理论与技术能够与时俱进,适应家事案件激增的社会现状。

补习研究和补习进修一般也是在调查官进修所进行集合进修,针对不同的家事调查官,进修期间存在2周到4周的时间差异。针对经验丰富的调查官,设有婚姻咨询、心理测试新技法和家庭个案工作等特别课程;针对在各家庭裁判所担任指导监督的主任调查官,设有关于如何指导家事调查官的特别课程等。日本的家事调查官的进修课程基本是义务性的,每年参加前期各种进修课程的调查官总人数几乎达到全体调查官的一半。

由上可知,日本的家事调查官培养模式已形成体系。日本体系性的培养方式背后是以国家财力与人力为后盾支撑的。若借鉴日本家事调查官的培训模式,意图构建专业化的家事调查官队伍,仍需从国家层面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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