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贾宝玉的婚姻
发布日期:2021-02-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景卫

有人称《红楼梦》是一部“情经”,“情”在该书中,既有亲情、人情,也有友情、才情,但主要还是男女之情,或曰“爱情”。贾宝玉作为书中唯一的男主角,被刻画成“情痴”“情种”,其与林黛玉的爱情纠葛让人印象深刻。贾宝玉唯一所爱是林黛玉,但古时婚姻制度的一大特征是:婚姻与爱情无关。婚姻是家族联姻、政治联姻,多是利益的结合,并最终由双方家长决定。宝玉、黛玉爱情能否修成正果,自己无法把握。

贾宝玉娶了谁

关于宝玉婚配,既有与林黛玉的“木石前盟”之说,也有与薛宝钗的“金玉良姻”之论。高鹗所续《红楼梦》后40回中,王熙凤巧设“调包计”,让“金玉良姻”成为现实。而黛玉则于宝、钗成婚当晚香消玉殒。

脂砚斋透露,曹雪芹在书尾《情榜》中对宝玉的考语是“情不情”,即他对世间万物均用情,尤其是对青春女孩,而不管别人对自己是否有情。但在爱情上,只有黛玉是宝玉唯一心证意证之人。

书中写道,黛玉的前身是西方灵河岸边的一株绛珠仙草,宝玉的前身则是赤霞宫的神瑛侍者,因神瑛侍者偶以甘露灌溉绛珠仙草,使后者得以久延岁月,并促成其后来“脱却草胎木质得换人形”。后神瑛侍者凡心偶炽下世为人(宝玉),绛珠仙草也跟随其后转世投胎(黛玉),并以眼泪偿还神瑛侍者昔日灌溉之恩。只是无奈黛玉从小患有“不足之症”,体弱多病加上忧郁的性格,导致泪尽早逝,魂归离恨天,“木石前盟”没能在现世修成正果。

宝玉的通灵玉上刻着“莫失莫忘,仙寿恒昌”,而宝钗的金锁上刻着“不离不弃,芳龄永继”,这就是书中反复提及的“金玉良姻”之论。由此可见,二人的姻缘似乎也是上天注定。第5回关于黛、钗的判词云:“可叹停机德,堪怜咏絮才。玉带林中挂,金簪雪里埋。”关于宝、黛、钗的判曲又云:“都道是金玉良姻,俺只念木石前盟。空对着山中高士晶莹雪,终不忘世外仙姝寂寞林。叹人间美中不足今方信。纵然是齐眉举案,到底意难平。”

尽管宝玉与宝钗成就了“金玉良姻”,无奈宝玉始终念着黛玉,婚后与宝钗“纵然是齐眉举案”,但“到底意难平”。在贾家被抄、群芳零落之际,宝玉无所留恋,出家为僧,而宝钗则在一个寒冷的雪天孤独地死去。

法律上探讨

到底宝玉的姻缘若何,本文不作细究,只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宝玉的婚姻。

先看一下宝玉与黛玉、宝钗之间的亲戚关系:黛玉是宝玉的姑妈贾敏之女,宝玉是黛玉的舅舅贾政之子,二人若结合,则为姑表婚;宝玉之母王夫人与宝钗之母薛姨妈是亲姊妹关系,二人若结合,则为姨表婚。不管是姑表婚,还是姨表婚,在传统上均称为“中表婚”。

中表婚在我国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特别是在封建上层社会,中表婚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形式。中表婚有姑舅表兄弟姊妹为婚、两姨表兄弟姊妹为婚两种类型,宝玉、黛玉为前一类型,而宝玉、宝钗为后一类型。按我国婚姻法确认的世代计算法,姑舅、两姨表兄弟姊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中表婚革除了群婚制的弊端,又有利于政治结盟,在人类历史上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也很早就认识到近亲婚姻的弊端,《左传》就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记载。中表婚虽不属于“同姓”的范畴,但从优生的角度,仍被自唐以降的封建法律所禁止。如《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律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但在民间,由于受传统婚姻、宗法观念的影响,加之古时人们相互之间交际往来的局限性,中表婚从未真正销声匿迹过,反而因“法不责众”而一直大行其道。至雍正八年,清廷不得不通过颁例的方式向现实妥协。新颁例文规定:“外姻亲属为婚,除尊卑相犯外,仍照例临时斟酌拟奏外,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大清律例通考校注》)

据红学家研究,《红楼梦》一书所记之事大致纵跨清代康、雍、乾三朝,主要为雍、乾两朝。从书中人物的年龄来看,宝玉与黛、钗的中表婚似乎已经在法律上合法化了。《红楼梦》成书于乾隆年间,此时距离雍正八年的颁例已过数十年。故我们从古代法的角度,可以认为:不管是“木石姻缘”还是“金玉良姻”,均是合乎当时礼法的。

新中国成立后第二年制定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即当时如有中表婚姻的习惯,则仍应予以尊重。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交往范围逐渐扩大以及对优生优育的重视,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对此进行了变更,其第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规定基本延续至今。

宝玉、黛玉的同源血亲是贾代善、贾母,旁系血亲代数为三代;宝玉、宝钗的同源血亲是他们的外祖父母,旁系血亲代数也为三代。由此可见,在当代社会,宝玉与黛玉、宝玉与宝钗均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律上,结婚已不可行。按照现代婚姻法规定、科学优生观念,“木石姻缘”和“金玉良姻”均不可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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