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和卢梭对初始社会不同的法学思想
发布日期:2021-02-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史 芳

柏拉图和卢梭从国家成立的基础和制度选择、领导角色的确定和国家中公民的选择及培养三个方面构建了各自的理想国家。柏拉图的理想国建立在统一的基础上,选择了开明君主制;卢梭则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了选举贵族制。柏拉图通过哲人王对国家进行理性治理;卢梭认为,立法者通过立法对公意进行引导;柏拉图通过教育对公民进行培养;卢梭则在建国之前对公民进行选择。他们各自的哲学思想通过理想国家的构建得到了完整的体现。

自人类摆脱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对理想国家的追求就开始了。哲学家通过构建这种“政治乌托邦”来帮助他们理清并表述自己的哲学思想,尝试构建更适合人们共处的社会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尽管柏拉图尝试构建的可能是一个存在于过去比较原始的社会形式而不是对未来的憧憬,但这个古老而稳定的政体在柏拉图看来仍然让人为之倾倒仰慕。一千多年后(1762年),卢梭发表了《社会契约论》,他从自然状态开始,过渡到家庭,由此进入国家的构建。这样的逻辑顺序表明卢梭认为的理想国家既可能存在于过去也可以实现于将来。但同样是对初始社会的构想,柏拉图和卢梭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尽管自然状态是一种假象的情形,但对柏拉图和卢梭来说却是国家出现的铺垫。柏拉图认为城邦的出现是因为个人已经不能在自然的状态下实现自给自足,需要通过发展社会关系来满足一己之需。卢梭的观点与之相近,自然状态产生了诸多“不便利”,因此统一政体的出现变得必要。不管国家的起源是否是出于上述原因,人类最终创造了社会团体,脱离了自然状态。随着社会的慢慢扩大,权力的归属成为争执的关键。所以对于构建国家而言,合法政权不仅是国家统治的基础条件,更是统治得以持久的保障。与其他政治哲学家相比,柏拉图和卢梭都提出并直接回答了以下的问题:谁是立法者,他制定法律的动机是什么,他的任务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

柏拉图的统一体和君主制

柏拉图认为国家之所以可以存在,需要建立在一个完整的统一单位的基础上,政权存在于此之上才是稳固并合理的。因此,他所构建的古代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避免分裂和阶级之间的冲突,但是他并没有简单地选择建立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虽然这是当时诸多雅典城邦选择的社会形式,即民主制。柏拉图把国家当做人体的延伸,由此把社会严格的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拥有智慧、理性和自控力,是整个社会的决策者,与灵魂中的“理性”部分相对应;保护者——具有冒险精神,强壮,勇敢,拥有武装,与灵魂中的“精神”部分相对应;和生产者——劳动力,手工艺者,农民,商人等,与灵魂中“欲望”部分相对应。

但是实际上,柏拉图的阶级分别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只有两个:“武装的、受教育的统治阶层和未武装、未受教育的被统治阶层”。统治阶级取得合法政权的理论基础是柏拉图的“分工理论”:人的禀赋不同,因此按照其适合的角色来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这才是“正义”国家的根本。教育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暂且不论,这样按照每个人的意愿和能力组织起来的社会即便是存在阶层差别,也不会导致分裂。

尽管如此,要避免阶级战争从而保障国家统一体的稳定,仍然需要巩固统治阶层的权力,使之不容侵犯。同时,要保证被统治阶层的数目,从而使其不足以构成威胁。只要统治阶层是团结统一的,他们的权力便不会受到威胁,进而避免了阶级之间的冲突。这两个阶层间的稳定统一的问题解决之后,还需要解决统治阶层内部的统一问题。柏拉图的方法是消除统治阶层的私人财产权利,所有资产共享,其中也包括妻子和孩子共有。这样,私人利益和忠于家庭的思想就不能再对阶层内部的成员产生分裂作用,从而完成统一。

所有的统一都在统治者理性的治理的基础上达成,因此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一个类似于君主制的国家。国家的政权掌握在开明君主的手中,社会中有固定的阶级和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这样的国家中,不仅个人可以得到内心的平和,整个社会也是正义的。

卢梭的主权体和精英治国原则

启蒙运动时期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认为,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认授或默许。这种决定政权的观点,反驳了之前的君权神授说,从而赋予除君主制之外的其他政权以合法性。在卢梭看来:“谓国家之所以成立,乃由人民合群结约,以众力而自保其生命财产者也,各从其意之自由,自定约而守之,自立法而自遵之,故一切平等。”因此,同洛克一样,一种“授权”或“契约”的存在,成为了政权合法的前提。

通过加入契约,人就变成了主权体中的一员,他虽然丧失了自然的权利,但是却“通过社会契约得到了社会自由和财产的合法权”。只有获得了社会自由,人才最终摆脱了受欲望奴役的状态,从而获得真正的自由。社会自由的主要特征是受到公共意志(简称公意,general will)的限制,而公意通过主权体产生,必须通过全体公民的同意。因此公意的表达就是全体人民的意愿,全体人民反过来必须服从公意的制约。

卢梭的主权体中遵循平等的原则,尤其是决策权上的平等。尽管他承认公意并不总是正确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后来会引入立法者这个角色,但作为契约的参与者,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权利”上的平等。

对于主权体而言,虽然它有立法权,但是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国家中仍然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它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在卢梭看来,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形式,一国的政府必须与它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卢梭认为,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的精英制度是最好的政府组织形式,它避免了民主制的繁琐,同时也不会产生君主制中对权力的过度追求。

柏拉图和卢梭在国家基础和制度的建立上至少有两个明显的相似之处。首先,他们都认为国家需要立法者。如果没有具有非凡能力的某个人的指导,建设一个由法律和体制组成的国家的努力,将会困难重重甚至注定失败。其次,柏拉图和卢梭都认为人是需要制度和法律的约束的,成文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一些人类的问题,或者解决那些没有成文法律就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法治是政治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柏拉图的理想国家以统一性为合理的基础,而卢梭则注重认授或授权,并将其作为政权合法的唯一标准。由此两人对国家基础的理解产生了差异,柏拉图的统一以分工为基础,产生了不同的阶层,并且为他提出的君主制度做了铺垫。而卢梭却在他的主权体中给了所有参与者同等的权力,契约和公意的制定都由全体人员决定。但是在政府的选择上,卢梭出于实际考虑选择了精英治国。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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