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经·列王记上》中,记载了一则广为流传的以色列国王所罗门“智断亲子”的案例。两个妇女都声称自己是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小孩的母亲,双方争执不下,就来到所罗门王面前,请求所罗门王将小孩判给自己。
其中一个妇人说:“我们两个是住在一起的,我在生孩子后的第三日,那个妇人也生了孩子。但是她在晚上睡觉的时候,压死了自己的孩子,于是趁我睡着的时候将我的孩子抱走,把她的死孩子放在我怀里。”那个妇人则对所罗门王说:“不对,死孩子是她的,活孩子是我的。”
所罗门王听完双方的陈述后,对下属说:“拿刀来,将活孩子劈成两半,一人一半。”
那个妇人说:“这孩子也不归我,也不归她,把他劈了吧。”活孩子的母亲看到自己的孩子要被劈成两半,马上说:“求我主将孩子给那妇人吧,万不可杀他。”
此时,所罗门王判决道:“孩子万不可杀。这妇人是他的母亲。”
在两个妇人相争不下的情况下,所罗门王用智慧来寻找活孩子的生母。按照一般的经验法则和通常的伦理情怀,亲生母亲对孩子的爱,使得她宁愿放弃孩子也不愿意他被杀死。所罗门王通过假装劈孩子的方法试出了真假母亲,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使所罗门王的智慧流传至今,“智断亲子案”也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在赞美所罗门王智慧的同时,也有人对他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质疑。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说道:“若所罗门之判决称得上公正,那也仅仅在一方有爱而另一方无爱时才如此。但若双方皆爱子心切,就很有可能、甚至极可能由于她们都想要孩子,双双放弃主张,此纠纷仍将无法解决;即使并非如此,孩子被判给一方,此判决也难称公正,因其仍令对方不满。”
所罗门王凭借智慧,区分出了真假母亲,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但现实是,亲生母亲遗弃、虐待、打骂孩子的事情亦有发生。在双方均爱子心切或者双方都对孩子冷漠无情的情况下,仅仅是依据经验法则和个人智慧来判案,此纠纷将难以圆满解决。
本案中,所罗门王所采取的听讼的方式与我国古代的五声听讼方式极为类似。《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据郑玄的注释,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在听讼时,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就会语无伦次;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气息,理亏者则会气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听觉反应,理亏者则会表现出听觉不清;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所罗门王正是通过判别两个妇人在法庭上的言辞和表情,区分出了谁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然而,所罗门王虽然作出了正确的判决,但其实现正义的手段却无法令双方当事人满意。以将孩子“劈”成两半来判明孩子母亲的真伪,这既给孩子的亲生母亲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又让假的母亲输得并不彻底,因其寻求正义的手段是暴虐的,这让正义本身蒙羞。
所罗门王所追求的,是结果的正义,这一结果正义的实现令所罗门王的智慧熠熠生辉。所罗门王通过制造劈孩子的假象来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情,从而查明事实,辨明真相,这种听讼的手段,在古代也许是一种为人乐道的充满智慧的司法技能。但是,在现代文明社会,这种不按程序出牌,纯粹依据个人的经验智慧来判明案情的司法技能却值得商榷。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必须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依法律程序进行。因为程序的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是一个公开、透明、开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进行理性的辩论、质证、反驳,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真相的发现,而且能够限制决定者的恣意,减轻并吸收败诉方的不满。由于人的理性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不可能将所有案件的真相都原封不动地还原到当初的场景,而是必须依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去将真相重新揭示并发现出来。正如大法官埃尔登勋爵所说的:“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诉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
霍姆斯大法官所言及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里的经验并非指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亦非指法官的经验智慧比法律规则更为重要,而是指法官在正当的程序下、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日积月累所形成的法律经验。法官法律经验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法律的发展,同样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法律适用中不能简单地将法律等同于逻辑教科书中的规则或者定理。霍姆斯大法官眼中的经验,包含着对法律本身的尊重,对法律历史的尊重,对法律正当程序的尊重。
一个好的法官不是一个仅仅依靠个人的经验智慧来断案的法官,因为与集数代人的智慧所形成的法律规则相比,个人的经验智慧很有限。一个好的法官应该是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下,依据既有的法律规则来断案的法官,其间,他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谨慎地保持着自己客观中立的立场。法官必须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去运用自己的经验智慧。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