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十八年(公元1178年),金世宗的儿子完颜允功被封为越王,担任大兴府尹。有一年,在他管辖的区域内,有位老妇人与她的儿媳妇一起外出,老妇人走累了,坐在道旁休息。过了一会儿,老妇人忽然发现儿媳妇不见了,左等右等不见人影,四处也寻觅不见。有个路人告诉她说:“刚才看见有个年轻的媳妇,朝那条河边的小路上去了。”老妇人马上找来地方的伍长,求他帮忙追回。
伍长倒也热心尽责,急忙沿道路追去。前面不远的地方有个破草棚,棚子里一个汉子正在偷偷地杀牛,手里的刀还滴着血。由于牛是当时的主要生产工具,法律规定私杀耕牛就是犯罪。汉子瞥见伍长正大步向他奔来,以为是来捉他的,吓得拿着刀没命地逃跑。伍长和老妇人都误认为他是杀了媳妇的凶犯。于是将其擒获,并押送到县衙。等回头再去寻找被杀者时,除了血迹以外,什么也看不见了。原来牛已经被汉子的媳妇、孩子处理得无影无踪了。
县官听了伍长的报告,又见到带血的凶器,汉子说杀的是牛。县官又岂能相信?一阵严刑拷打,汉子吃不住,便只得招认杀了那小媳妇。问他尸体弄到哪里去了,他随口含糊答道:“扔河里去了。”县官急忙派人前去打捞,居然真的捞起一具尸体。只是尸体已经腐烂,连是男是女也分不清了。县官为了及早结案,便认定这就是被那汉子杀害的小媳妇,随后将案件材料上报府尹允功。
府尹允功仔细复核了案件材料,一眼就发现可疑之处:“那小媳妇才被杀死,何以尸体竟然腐烂成这个样子?”他命令下属再详细调查勘问。果然访得那小媳妇并未被杀,而是与她私下喜欢的男人逃走了。
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但证据大都发生在过去,证据记载的事实和要证明的事实也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另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要受到收集方法和科技含量的制约,同时,人们总是乐于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此,证据有真伪。这就要求司法者有一双明察秋毫的慧眼,辨别出证据的真假。
慧眼何在?“用怀疑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个证据”应是方法。尽可能地去发现证据的瑕疵,从而确实有效地识别证据的真伪。比如,本案的“尸体证据”,县官采取的是“先视其真”的态度,汉子既然承认其杀了小媳妇,并且将尸体扔在了河里,那么,从河中打捞上的尸体就是小媳妇的。先不说汉子的供述本身就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县官这种“先视其真”对待证据的态度,就导致没能及时发现“那小媳妇才被杀死,何以尸体竟然腐烂成这个样子”存在的问题,或者即使发现了,但其先入为主的思想蒙蔽其眼睛,也正是这种“无意地忽略”或者是“过失的忽略”的行为才导致了错案的发生。就在于“先视其真”的对待证据的态度或者是思想。
反观府尹允功,“先视其假”,一眼就看出了“尸体证据”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进一步的核查勘验,终于发现了真相。用怀疑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份证据,应是司法者识别和查验证据所应具备的态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