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四宝
我想讲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涉外法治?我只是提出问题。第二个问题,如何高效地运作研究院。
对于第一个问题,曾经请教过张文显教授,我问他能否用最简单的语言解释一下什么是法律,他说:“所有法学理论研究最难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问题,我回答不好”。今天当我们问什么叫涉外法治的时候,明显的是有不同的看法:涉外法到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还是它们中间的交叉学科?
我是1965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我毕业以后留校,就在北大国际法教研室当助教,当时我就没有听到过涉外法,只知道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学习的就是奥本海国际法,英文的、中文的。中国实施了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了涉外法的名字。因为时代发生变化了,我们原来是关门建设,人家封锁我们,现在门打开了,改革开放了。改革开放就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外国人要到中国来投资,外国人要到中国做生意,要定居在这,就涉及到怎么样用中国的法律来调整我们和他们的关系。我当时在北大,后来又成为研究生,有很多机会参与涉外法立法。涉外法分三种不同的形态而存在:一个是独立的法律法规形式,典型的代表就是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资企业法及其三个《实施条例》,完全是独立的单行立法。第二,在国内法里面,专辟一章。如民事诉讼法中就有涉外民事诉讼一章,《公司法》也有外国公司一章。第三种形态就是只有几个涉外条款,甚至只有一个条款,譬如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就是关于我国域外管辖的问题。但是,这一条、两条是关键性的。涉外法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产生了新的法律部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就是国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历史在向前发展,因为它们依附在国内法上,现在又进入了一个更新的时代,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的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保护我国的发展利益,什么叫发展利益?这个利益不一定在中国,这个利益可能在国外,我们也要保护,我们的法律也要为境外的核心利益服务。问题又发展了,是不是我们还要往前走一步?比如我国在“一带一路”有那么多投资,在“一带一路”的投资,我们的法律能不能管辖到?涉外经济法的发展是根据利益的需要向前发展的。如果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国内法是不够的,还要有国际法的内容,或者说在国内涉外立法当中要更多地体现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当中大家都接受的那部分法律原则,甚至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的法律原则。
对外经贸大学是个小学校,法学院也不大,但是,它为什么能够培养一大批优秀学生?我们不讲官本位,部级以上的不说,就说专业机构里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多年来连续四届秘书长全部都是我们对外经贸大学毕业生,硕士或博士。深圳国际仲裁院现在叫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前后两任理事长也多是对外经贸大学的师生。为什么呢?我们找到了国内国际法之间的一个接触点,也就是涉外经贸法,如果国际法脱离中国法,很难为中国利益服务,而涉外经贸法把国际上有益的法律原则引入到国内来,如果只讲国内法,就无法及时地调整国内与国际法之间的法律精神和原则。
因此,结合本人的研究和实践,涉外经贸法就是架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当中的一座桥梁,它是否属于一个交叉的学科,我们小学校就抓交叉的东西,你说跨学科也好,你说复合型也好,你说国际法也好,国内法也好,都行,只要能与时俱进,解决实际问题就行。对外经贸大学之所以还能培养出很多优秀律师、仲裁员和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抓住了学科的交叉性,我们驾起国内法与国际法这个桥梁有益于实践,有益于培养学生。
第二,怎么做?我这么想,还是要以点带面,涉外法治研究院是设在大学里面的,说到底我们这个研究院还是要为培养学生服务的,要通过研究院打造出一批涉外法治精品教材。我们已出版了《中国涉外经贸法》,至今出了第四版,从2001年开始,在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的,有十多万册,大家可能都不清楚,这在经贸类学校都得到大家的承认。中国涉外经贸法之外,还可编写涉外民商法,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等等,这个要抓,体现了我们这个研究院是设在大学里的,它的研究成果首先要为培养学生、培养人才服务。
最后一点,这个研究院包括我们的老师、研究员最好做到科研、实践和教学三者紧密相连,形成良性循环,形成良性循环以后这个研究院就会被社会承认、就会被社会需要、就有发展空间,个人如果能做到这点,我想,起码在业界是能够成功的。
事实上,境外法律界更重视的是中国涉外经贸法而不是中国的国际商法,在境外的不少法学院图书馆,有我编写的中国涉外经贸法,而没有“国际商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成立这个涉外法治研究院是非常有建设意义的。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