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
我是李步云。非常高兴,今天晚上有这样的机会,借助教授加的平台通过网络来与大家交流,一起回顾依法治国的发展历史脉络,展望我国法治的未来。今晚分享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依法治国发展历史进程的回顾,第二个部分是对我国法治未来发展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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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这也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实行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到今天已经历了42个春秋。回顾这近半个世纪的光辉历程,我们满怀信心。
我一直认为这段光辉历史,一共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一是以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们已经走上依法治国这一康庄大道;二是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治国方略,并在1999年将这一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庄严地记载在宪法中;三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党的中央委员会对依法治国做出专门决定,而且是全面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勾画新的详细蓝图。
我个人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第一个里程碑。
为什么将它作为第一个里程碑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发表的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里面没有“三点水”的法治,但三中全会的公报提出的这些原则,标志着我们国家党的指导思想已经走上了法治的道路。
在邓小平理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和激励下,我同王德祥和陈春龙教授合作写了一篇文章“论以法治国”,并在1979年9月中国社科院召开的新中国成立的30周年的纪念会上作了发言,当时《光明日报》看中了这篇文章,并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他们都认为这篇文章是好的。但是因为这个题目很敏感,过去“依法治国”这样的提法从来没有过,说能不能改一下,后来我同意了,用“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篇文章发表以后,当时“文革”刚结束,很多中央机关把这篇文章的基本观点写成大字报,张贴在机关的大门口,引起了中央机关的广泛注意,但是没有阻止大家讨论,学术界呈现百家争鸣的景象。后来这篇文章被学术界公认为这是第一篇系统论证和鲜明的提出我们国家要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文章。
从这篇文章开始,国内出现了三大派的争论,哪三大派?第一种观点认为要反对人治,实行法治,倡导依法治国。第二种观点可称之为“结合论”,认为法是死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由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这好比法是武器,人是战士,必须让武器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所以“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第三种观点可称之为“取消论”,认为法治是西方的口号,不是社会主义的,不科学,有片面性、有副作用,在我国法制是早就有的,我们只讲法制就行了。这三种观点当时及以后很长一个时间里,参加讨论人之多,发表文章和著作之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几乎很多法学家都卷进去了。
这方面争论最多的是“法治论”和“取消论”,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我说从“刀制”到“水治”,经过20年才改一个字。
“结合论”的错误是简单的把法治等同于法律作用,人治等同人的作用。说法的作用、人的作用都很重要,把这两个很好的结合起来就能更好的治理国家。我在批驳“取消论”时,曾举过两个例子,使其无可辩驳。我说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制度是不行的,存在不下去的,这个社会能不能存在都有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典型的例子两个。第一个,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有没有法律制度?有,它的六法全书,表面上也是很完备的。但实际上蒋介石搞的是个人独裁,国民党特务横行霸道,不按法律办事。另外他的法律是法西斯式的,对于中国共产党人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漏杀一个,所以国民党政府有法律制度,但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第二个是希特勒,他有没有法律制度?也有。但是他搞的也是个人独裁,横行霸道,根本不按法律办事,他屠杀了600万犹太人,就是根据两个“反犹太法”。
在我们的“论以法治国”的论文发表后,很长时间里,在学术界虽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党中央切实地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没有阻止大家讨论,但是却采纳了我的观点,这个体现在三个节点事件上:
第一个节点是64号文件的发布。1979年胡耀邦同志叫中央书记处研究室起草一个内部文件,要回顾检查一下我们党内有哪些内部规定,不利于刑法、刑诉法的实施。其背景是1979年我们要通过7个法律,两个最主要的是刑法、刑诉法,中央很重视。后来中央书记处就把我借调去了,要我负责这个文件的起草。文件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关于保证刑法、刑事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简称64号文件。
其中第一句话是这么说的:“刑法、刑诉法能不能得到切实实施,是标志着我们国家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主要标志。”法治两个字在党的历史上、中央文件里面第一次就出现在这里。我记得我们把这个词写进去以后,在中南海开了八次讨论会征求意见,没有人反对。同时64号文件也采纳了我另一个意见,即废除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过去法院三年、五年左右的刑期,稍微多一点必须当地党委讨论通过以后,法院才能开庭宣判。检察院批准公安部门逮捕,也是要当地党委讨论以后,是不是同意批捕,检察院盖章才能做到。我亲自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去调研,他说我们完全赞同,最高法院两个领导也说:“李教授,这个意见最好是你们提出来的,因为你说这是最高法院提出来,人家会说我们向党要权。”我说当然了,这个建议是我们提出来的,你们不要有顾虑。两高都同意了,就取消了党委审批案件制度。此外,64号文件还取消了“文化大革命”中“公安六条”所规定与实行的所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宣布对“摘掉了地、富、反、坏分子帽子的人”,“应当保证他们享有公民的民主权利。”
第二个节点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我们开展的审判“四人帮”事件,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历史事件。当时中央决定要总结一下这次审判的历史经验,就交代中央书记处负责起草一篇《人民日报》的“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这个任务后来交给我了,这篇文章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该报上,题目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里程碑”,副标题是“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总结了五条经验、五条法治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法律平等不用说了,林彪、江青你要犯法我照常判你,平等没有问题。人道是什么意思?当时陈伯达年龄比较大,特别法庭就搬了一个沙发在审判台坐着接受审判。这五个原则在学术界影响比较大。该文最后一段话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第三个节点是82宪法。该宪法恢复了78宪法,去掉了一些没有来得及拨乱反正的内容,里面恢复了一些重要原则。重要原则有两个:一个是法律平等;一个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在序言最后一段这样强调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段话的要害是讲执政党也不例外,也要按照宪法办事。
第二个里程碑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党的治国方略。
“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做了这样的概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十五大的功劳在哪里?就是通过党内民主,通过党代表大会的形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为我们国家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予以认可和保障,成为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它标志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历史性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的里程碑。
第三个里程碑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央全会第一次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党的历次中央全会没有研究过法治问题,这次研究的是法治问题,而且做了一个非常好的依法治国的决定。同时,次会议还明确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制定了路线图、施工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没有直接参加稿子的准备工作,但是我很感动和深受教育的是,中央非常尊重学者的意见。我举个例子,有一天我接到中央办公厅法规处的一个电话,他说想到我家里来听听我的意见,结果来访的不只中央办公厅法规处,还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四个干部到我家来征求我的意见。
我借这个机会跟他们谈了我的想法。我说,法治国家的概念不能含糊、笼统,要有明确的标准。我当时提出法治国家应该有八个基本的要求,这八个基本要求是:第一,人大民主科学立法;第二,执政党依法依宪执政;第三,政府依法行政;第四,社会依法自治;第五,法院独立公正司法;第六,法律监督体系完善;第七,法律服务体系健全;第八,法治文化繁荣昌盛。一共提出八条。
《决定》发布后,我通过认真阅读和思考这一重要文件,把法治中国的八条标准又增加了两条,即:运用法治保障人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法治中国的新十条标准。并发表在光明日报等刊物上。下面,我对这十条标准的理论内涵和主要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一是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时代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立法工作都是一种常态,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正处在伟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情况就更应如此。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和科学立法是制定良法的手段和保证。正如《决定》所强调的,“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要制定出良法,又必须科学立法,即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立法。
二是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也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的科学内涵,可概括为坚持“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宪法至上”。前12个字是依宪执政的实体内容,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形式要件和具体保证。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三是政府依法行政。关键是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行使权力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也不能该作为而不作为。
四是社会依法自治。建设法治社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新目标。它和法治政府相对应,基本要求是:实行“政社分开”,充分实现各种社会组织工作的自主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健全各类社会组织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保障其应有的权威。
五是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决定》的一大亮点是党对国家的领导作出了一个全新的表述,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支持司法”即党要更加坚定和明确地保证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六是完善法治监督体系。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已被人类文明史反复证明了的铁的规律。这一法治监督体系,我们现在已经部分建成,包括: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主要是国家的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执政党的纪检机关,同时还有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以及党政领导体系内领导成员的相互监督等;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主要是各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通过媒体、信访等渠道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等。
七是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制度。
八是弘扬法治文化。包括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法治理论的创新以及法治教育的普及等。
九是运用法治保障人权。《决定》将此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根本原则予以特别强调,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决定》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其首要原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民主和法治互为手段和目的,实现其有机结合就是要做到民主法治化和法治民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并为依法治国勾画了新的详细蓝图,我们现在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方针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展望
通过对我国法治发展三个里程碑的回顾可以看到,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中央和历届领导人都非常重视和支持依法治国,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们法治建设前进的目标已经很清楚,前进的道路已经很清晰,社会主义法治特色很鲜明,党中央的支持力度很大。
我对未来法治的发展充满信心,我们要积极投身到法治建设中来,贯彻落实习近平的法治思想,让法治之光照亮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