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咏(946-1015年),太平兴国年间进士,累擢枢密直学士,官至礼部尚书。他为官清廉,断案显善意,宽厚爱民,和赵普、寇准并列为宋初的三大名臣。
据《咸淳临安志》记载,咸平二年(999年)夏天,张咏以工部侍郎身份出任杭州知州。因当年歉收,百姓生活苦不堪言,难以为继,沿海有很多人私自卖盐度荒。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盐是朝廷专卖,不得私卖,因此被捕的有数百人,但张咏只对他们减轻刑罚后便遣散了。部下说:“不严厉制裁他们,恐怕无法禁止此事的再次发生。”张咏说:“钱塘十万家,饥者八九,苟不以盐自活,一旦蜂聚为盗,则为患深矣。俟秋成,当仍旧法。”即先让他们度过饥荒,待秋收之后,百姓有了粮食,再以旧法禁止。由于张咏的从宽处理,杭州又出现了“民获安济”的局面。
咸平六年(1003年)四月,张咏被提拔为刑部侍郎、充枢密直学士,兼任益州知州。据《能改斋漫录》记载,有一天夜半之时,皇宫内侍要求开城门放行。张咏对他说:“半夜入城,惊扰百姓,不知道有什么紧急的公务进城?”内侍回答:“接到朝廷的命令前往峨眉山烧香。”张咏说道:“你深夜到访,惊扰百姓,触犯了法律,是否要我对你进行处罚?”内侍十分惊恐,称刚刚离开京城,不了解州郡府衙的法律。了解情况后,张咏让其在城门外住宿。第二天,张咏便让内侍从小南门出去。此举既避免了惊扰百姓,又妥善处理了身负王命的内侍。百姓及官吏对张咏的行为赞赏有加。
法之所系,以民为本。张咏在处理这两起事件时,处处彰显着以民为本的情怀。法律并不意味着冰冷,僵硬,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必定要以民为本,既要不失公平正义,又要有人文情怀,法的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将“善意执行”理念制度化、规范化。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许多被执行人企业陷入经济困境,在被执行人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阶段,谨慎采取执行措施,创造积极的营商环境,在确保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实现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减损执行措施对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将是双赢。可以说,善意执行给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公正,更体现了司法的进步和法治的温度。
诚然,“人情大不过法律”,法律需要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它又必须是无情的。法官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只有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又秉持善良之心,才能真正让人们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和遵守法律。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