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专业的基本概念
发布日期:2021-04-14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4月14日第10版

法学本科专业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是实施法律专门人才培养最有代表性的一项教育制度。它是标准的法学学制系统中的第一个层次,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是法学院校教学设施的主体和判断一个法律职业者第一次接受法律教育程度和状况的显著标识。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内容结构与方式方法,最能反映一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样态,并因而成为比较法学或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主要就是关注它的法学第一学历教育情况,包括美国的JD。

  学科和专业是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个不同概念。学科是知识分类概念,专业是人才培养概念,是知识分类概念实际运用于知识传递活动的结果。一个学科可以成为一个专业,但一个专业往往由若干学科交织组成。学科的划分由专家、学者采用学术标准设计完成,是一个学术行为,而专业的设置在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专业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科学性和规范性,还会考虑区域布局和管理等因素,以“控制专业”和“特种专业”加以标识。

  学科及其分类概念的确立是晚清移植西学分科模式并与我国传统知识分类体系不断糅合的结果。中国传统与当今知识分类的主要差别在于接受并确立了分科设学和学务专门这两条原则。受苏联高等教育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接受和使用“专业”概念,指“专门职业”或者“一种专长”,满足计划经济条件下对专门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成为高校的基本教学组织和教学设置的基础。历史上法学类先后设置过许多不同的法学专业,目前主要是法学专业,此外还有少数高校开设知识产权、监狱学等具体专业。

  “本科”一词源自清末新学制,对应高等学堂、大学堂、通儒院的层级设置依次开展大学预科、正科、研究科教育。本科即实施大学科目的教育,它是预科教育的目标和方向,又是高级研究科教育的基本条件,因而成为大学教育的主体。今天的法学本科概念,沿袭了近代学制的这个传统,内涵明确而稳定,通常是以高中毕业为起点,经过四年左右有计划、有目标、有组织的法学专业学习的教育制度。规模上,截至2020年8月,我国有635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约占全国高校的50%。在校人数少的有几十人,多的有一两千人,相差较大。法学专业的数量和在校生人数堪称世界之最,其中近七成的法学专业是最近20年间新开设的。区域分布上,可以说从最东边的佳木斯大学到最西端的喀什大学,从最北边的黑河学院到最南端的三亚学院,法学专业的设置早已遍布神州大地,法科学子的弦诵之声通达四至。从历时性上看,在这些历史长短不等的法学专业中,天津大学的前身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于1895年开设“律例学门”,是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大学法学专业。北京大学法学专业除1952年至1954年院系调整短暂撤销外,自京师大学堂时代至今未曾中断,是我国开办时间最长的法学本科。若从持续不断的意义来看,吉林大学法学专业自开办至今从未中断,时间最久,迄今已有73年。法学专业依存的高校主要隶属于教育部、中央和国家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和军队系统。虽然法学专业遵循统一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办学标准,但也因此导致各高校经费、师生编制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的问题。

  了解法学本科专业的内涵,只要看一看它的教学计划便一目了然。经典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通常包含培养目标及其具体规格、学习年限与时间安排、课程目录和教学环节四个要素。实践中,高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为模板,结合自己的师资条件等因素制订具体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各高校的专业教学计划之间虽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当然,不同时代的教学计划,教学目标、课目、学习时限和相关要求方面,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深刻反映出法学教育与特定时期现实政治需要之间的密切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全面调整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着力废旧立新,确立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法学教学体系。到1960年代前期,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体例结构和内容要素基本定型。改革开放以来,法学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不断修订和丰富完善,在思政教育与专业学习、理论知识教学与实习实践训练、本国法与外国法教学内容等关系的处理更加成熟和稳定。2018年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开始实施《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该标准对法学专业构成要素,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效果、质量保障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总量约为160学分、“10+X”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设置模式,即除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10门课程之外,允许法学院校在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9门课程中任意确定5门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这一课程设置模式,既坚持了专业内涵的最低标准,又为法学院校开展个性化人才培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空间,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制度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达到了一个新发展水平。

作者:王健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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