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权属古今谈
发布日期:2021-04-14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14日第07版 作者:邱唐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进入“法典时代”。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一些常见的民事法律问题,一时之间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其中,与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尤其受到关注。譬如,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往往会依照中国的礼俗传统,给与女儿一定财物作为“嫁妆”,但由于在新中国的民法体系内,没有赋予“嫁妆”以精准的法律定义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这部分“嫁妆”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长期以来成为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的一大争议。揆诸目前的司法实务,一般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划分的一般性规定,以获得嫁妆赠与的时间为主要判断依据,婚姻登记以前取得的嫁妆,视为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与,是女方个人财产;婚姻登记之后的赠与,除非有公证等形式的明示,否则视为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

  “嫁妆”又称“陪嫁”“妆奁钱”或“奁产”,作为传统婚姻礼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久远。《诗经·卫风·氓》有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说明先民已有陪嫁财物之俗。该礼俗滥觞于先秦时期贵族婚嫁时的“媵”制,即贵族嫁女会在娣姪和同姓诸侯国中择女子数人从嫁,作为“媵妾”;媵妾之外还有陪嫁的奴仆,称为“媵臣”;陪送的财物,称为“媵器”等。通过对于铭文的识读,今人可以确定,不少出土的青铜器就是两周时期贵族女子的嫁妆媵器。如197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出土的“邓公簋”即是西周时期邓国与应国联姻时的陪嫁物,国家博物馆所藏“吴王光青铜鉴”则是春秋时期吴王阖闾为其女叔姬制作的嫁妆,而2019年山西警方海外追回的“晋公盘”则是晋文公重耳为其女孟姬准备的陪嫁,这些出土文物都是先秦时期嫁妆制度盛行的明证。

  而在法律条文上发现有明确的关于嫁妆权属的规定,则要到秦汉时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记载:“夫有罪……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表明秦人认可妻子对于陪嫁而来的奴仆、衣物与媵器拥有相对独立的所有权,其嫁妆不会应丈夫犯罪而随家庭财产一道被没收。而张家山汉简《置后律》则规定:“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可见,汉律已经较为明确地保障了妻子对于嫁妆的独立所有权。据此律文,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的嫁妆可以为夫家使用;但一旦遭遇丧偶或被出等婚姻关系终止之情事,嫁妆则被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而应被返还。

  到了唐宋时期,嫁妆的所有权属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一时期,女子的嫁妆在权属关系上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譬如在一些宋代碑刻中见到“冯百乙娘田”“吴六三嫂田”“闾丘媳妇陶氏奁田”等明确属于妇人名下的田产。但总体来说,在“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宋史·食货志》)的时代,妻子的陪嫁基本还是归于丈夫使用处分的。只是唐宋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妻子的嫁妆有其独立性,不会因“同居共财”的一般性要求而并入夫家家族财产,而独立留在夫妇小家庭之内。《唐律疏议》之户婚律就有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说明唐代女子的嫁妆不会被作为族产分家析产于夫家家族内的其他亲属;但若女子身故,其娘家也不能追回这部分财物,可见嫁妆财产基本可视为小家庭内夫妻共有之财产,《宋刑统》则延续了此项规定。

  到了元朝,女子对于嫁妆的权属进一步被削弱,《元典章》规定:“随嫁奁田等物,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似前搬取随身。”这条规定表明,至迟在元中期以后,女子无论是离婚还是丧偶后改嫁,都无法合法地从夫家带走自己陪嫁过去的嫁妆财物了。这项规定,为明清两代律典接受与继承。

  综上,我们似可得出这样的结论,整个传统社会,女性对于自己嫁妆的支配权是逐渐受到限缩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嫁妆随女性进入夫家之后,又始终在其所有权属上保持某种特殊性,由此我想到了一出京剧《锁麟囊》。

  《锁麟囊》是京剧程(砚秋)派的集大成之作,取材于清人胡承谱《只塵谈》卷四《荷包记》,由翁偶虹于1937年完成,程砚秋于1940年首演。剧中女主薛湘灵乃登州富户,出嫁时母亲赠以锁麟囊作为陪嫁,内装珠宝甚多。结婚当日于春秋亭避雨,偶遇同日出嫁的贫女赵守贞,顿生恻隐,解囊相赠。赵氏得锁麟囊襄助其夫发达,之后遭逢种种变故,薛、赵二人终又相认团圆。在这样一出传统剧目中,无论是薛湘灵将作为嫁妆的锁麟囊赠与他人,还是赵守贞拿出作为陪嫁的锁麟囊贴补丈夫,都给我们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即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女子对于自己的陪嫁是有很大程度的支配和处分自由的。

  由是观之,作为中国传统婚俗中非常特别的一项内容的嫁妆,其权属问题在不同的时间、场域和情境下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样态,这或许也就是时至今日,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嫁妆财产的确权与分割问题仍然时时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状况的文化症结所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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